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2024-05-13

1.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附则6章32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予以废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2.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3.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4.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附则6章32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5.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6.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

7. 如何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和公司法的实施和不断修改,现代公司制度在我国逐步得以确立。自然人股东个人股权投资、转让、回收等经济行为也异常活跃,股权转让成为社会经济中最为常见的商事行为之一。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一直属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笔者通过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股权受让方到代扣代缴不到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所得的股权受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但由于一方面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像工资薪金所得那样是企业(受让方为法人股东的)的一项经常发生的行为,或者受让方为个人的,由于个人素质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受让方(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对税法赋予自己的法律代扣义务认识不够,而未尽到代扣税款的义务。     2、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目前大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价格都是平价转让,不容易确定是否为虚假的转让协议,协议上都是按照转让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进行转让,且转让形式多样,既有货币也有非货币的,税务部门很难确定转让行为的真实计税依据。     3、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转让难以监控。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偶发性,税务机关难以事前监控。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滞后。同时,股权转让的数据缺乏动态的监控,当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难以获取取得股权支付价格的历史数据,最终导致了税款的多次流失。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和辅导力度,使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通过纳税提醒、电子公告栏等媒介向纳税人提供何时、如何申报缴纳税收的信息,以及相关计税依据,强化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法遵从度。目前,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还比较常见。税务机关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敦促转让股权的纳税人特别是转让股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     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接,争取在工商登记环节进行税务介入。《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须自股权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30天内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须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管理相对滞后,缺乏事前监控。地税机关应该与工商部门建立登记信息实时交接工作机制,争取在工商变更环节进行税务介入,实施有效控管。     3、完善税务登记特别是变更登记的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有关股东股权的资料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纳税人在设立登记时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变更登记须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议地税机关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供反映股东出资情况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书》;在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的)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供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有利于对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如何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

8.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是什么?

由于现代经济的发展速度明显提高,我们国家人民的收入水平也得到相应的改善。越来的越多人将自己的收入进行投资。目前社会上很多的公司都是采用股份制的形式进行经营,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很好的降低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人们也会采取购买股权的投资方式。那么,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