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结售汇的年度总额管理

2024-05-14

1. 个人结售汇的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      ●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13日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四、规范业务管理,加强监测预警。      (一)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管,并根据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客观需要,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二)银行应按要求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和外汇收支以及个人购汇信息。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个人结售汇的年度总额管理

2. 结算账户业务实行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摘要】
结算账户业务实行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类【提问】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回答】
不是这个【提问】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者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者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回答】
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回答】
我是想知道,结算账户业务实行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离是人民哪个文件规定的【提问】
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回答】
人民银行【提问】
我是想知道,结算账户业务实行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离是人民银行哪个文件规定的【提问】
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内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健全我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体系, 总行制定了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规程》 同时配套修订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指南》及《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回答】
一、按照结算账户营销与审批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总行确立了办理开户业务“营业网点受理、 营销部门尽职调查、账户审批部门集中审批”的基本流程。各行要结合自身情况、对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完善各个环节的处理要求、合理界定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营销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尽【回答】
职调查,审批部门要落实集中审批制度。加大对开户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力度。共同做好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回答】
二、 各行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工银办发[2010]20号,要求、办理业务管理职责交接工作, 并最迟于三季度末全面完成交接。

三、 为便于各行学习、总行对文件制定的背景、主要思路及内容进行了阐释。详见附件五, 。并将于近期举办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专题培训班进行讲解。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再培训工作,确保各级结算账户业务人员熟练掌握相关内容、高效、规范地办理业务。【回答】

3.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