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024-05-15

1.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第三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10%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前一个月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含养老金)的1%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其中40%计入统筹基金账户,60%计入个人医疗账户。第九条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昆明地区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不明确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十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在清算财产时,应按照上一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适当考虑物价、社会发展等因素,优先缴足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转让的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职工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列支: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变动时,应于变动的次月5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缓缴。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并于每月10日前将单位应缴纳部分和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一并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六条 个人医疗账户实行IC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哪些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前一个月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含养老金)的1%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其中40%计入统筹基金帐户,60%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第九条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昆明地区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不明确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 昆明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01| 安全意识      9月22日,记者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已正式启动,缴费期为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每月1日至25日)。为此,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梳理了缴费参保的相关问题,方便广大市民参保。
      都市时报资料图      1.哪些人可以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以下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市管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包括省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昆明市内居住并持有云南省居住证的非昆户籍人员及其子女;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是什么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一般为当年下半年至次年年初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每月1日至25日),缴费期截止后,不延期征收普通居民参保费,只征收新生儿及政策规定人员的参保费用。      3.城乡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登记?      已办理过参保登记、以前年度正常缴费的,在缴费期内直接缴费即可,不必每年办理参保登记。      未办理过参保登记或曾办理过参保登记但当前处于停保状态的城乡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材料,就近就便到居住地或户籍地社区(村委)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站)申请办理新参保(续保)登记。      参保居民因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错误需要变更的,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时到参保地社区(村委)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城乡居民办理参保应提供哪些材料?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成年人提交云南省居住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分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由其家人代办,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其父亲或母亲的云南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证件照相片电子版。      5.城乡贫困群众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其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城镇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夫妇(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女方满49周岁以后)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残疾人由残联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稳定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乡村振兴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6.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其保费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只占其中较少的一部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缴费制度,个人缴费标准一年一定,每年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2023年普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81元。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标准为170元。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标准为215元;      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230元;      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其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个人缴费标准为170元;      符合云南省边境村民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      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包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城乡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上以伤残、女方满49周岁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经认定的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参保。      7.城乡居民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应在参保期结束前,即2023年2月25日完成参保缴费,每月的缴费时间为当月1日至25日。在昆明市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缴纳费款。      线上缴费方式为:缴费人可关注“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或下载“云南税务”App、“云南农信”App、“中国农业银行”App自助完成在线缴费,也可登录“支付宝”首页搜索“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小程序,在支付宝首页“市民中心”“社保缴费”中完成缴费,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办事通App)进行缴费。      线下缴费方式为:昆明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前往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银行柜面、ATM机、POS机进行缴费,或选择农业银行网点的惠农POS机进行缴费。      新参保人需先到当地社区(村委会)服务中心(站)办理参保登记后,才能按上述方法缴费。      以前年度在昆明市外参保的人员,要转入昆明市参保缴费的,应先将外地参保关系停保后,才能在昆明市居住地的社区进行续保并按上述方法缴费。      新生婴儿实行“落地”参保,原则上,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凭户口簿证明等材料,就近就便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参保费用。      8.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转接基本医疗保险在哪里办理?      参保人跨制度转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社区设有经办权限的可到社区办理。      参保人在统筹区域内跨县区接续居民医保(职工转居民以及居民停保后接续居民等),可在新参保地办理停保、续保手续,不必到原参保地办理。      9.城乡居民参保后何时可享受待遇?      按规定时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自然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已进入医疗保险待遇期的,个人缴费不退费。      如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待遇。

昆明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4.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介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5. 在昆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在昆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办理需要哪些手续?本文将为在云南的参保人介绍昆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流程。在云南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还需提交《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由其家人代办,需提交其父母的《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云南昆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1、昆明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25日。
2、昆明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10元/人/年。
3、居住在城镇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或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可以到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或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幼儿,可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4、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还需提交《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由其家人代办,需提交其父母的《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云南昆明城乡居民医保卡领取条件:在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的城乡居民,携带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缴费收据,到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即可领取到社会保障卡。此外,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学校、托幼机构、民政部门和人口与计生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的,将由办理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卡和发卡。云南新生儿医保怎么办理?若新生儿出生落户在昆明,按规定在出生后一年内(含一年)参保并缴费的,医保待遇可追溯到出生之日。若昆明户籍新生儿的母亲(或父亲)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待遇期内,新生儿出生当年可视同随母亲(或父亲)参保,享受其母亲(或父亲)保险待遇。新生儿应在出生当年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昆明户籍新生儿,出生一年内参保的,待遇追溯期内全额垫付的住院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或“外地住院医疗待遇”标准零星报销。

在昆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6. 云南昆明城乡医疗保险

云南省新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1、住院按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按比例补偿。起付线为镇级100元,安宁市级300元,昆明市级600元,省级800元。补偿比例为镇级70%,安宁市级50%,昆明市及省级30%。参合人员全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15000元。持市民政局颁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参合人员,报销时可免除住院起付线。2、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偿,同时实施限价收费政策(指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药品费等),镇级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收费控制在400元以内,每例一次性补偿400元;安宁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控制在600元以内,每例一次性补偿400元。危急或在外地居住、务工的参合孕产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偿400元。3、安宁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1)村级:村级卫生室。(2)镇级:七镇卫生医。(3)安宁市级:安宁市人民医院、安宁市中医院、安宁市妇幼保健院、云化医院、禄裱铜安基地医院、昆钢医院、滇大医院(民办医院)。(4)昆明市级: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传染病院)、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昆明市中医院、云南省精神病院、昆明市延安医院。(5)省级: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驻昆第43医院、云南省武警总队医院。4、参合人员救医和补偿程序:参合人员在市域内,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但到我市辖区外住院,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或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同意才能得到报销。危急重病人或在外地居住、务工的参合人员,可先转诊(就诊),后办理转诊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补偿标准按省级医院补偿比例执行。参合人员持《安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新农合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医药费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补偿程序如下:(1)门诊:参合人员持《医疗证》在各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所)就诊实行现场减免。(2)住医:参合人员持《医疗证》在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现场减免(其中:外伤需持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证明属于补充范围)。转诊到我市辖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凭住院转诊证明、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患者身份证(户口薄)、用药清单等相关材料,回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市中医院审核报销。5、市外就诊办理补偿手续时限为出院后两个月内,逾期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逾期的可酌情考虑延期。6、申请大病救助的标准及程序:参合群众因患重特病住院一次性产生自付费用(住院总费用扣除合作医疗报销金额、保险赔偿金额及其它救助补帮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其中1—3万元(含3万元)补助自付费用的25%;3万元以上的补助50%。申请大病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程序:(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交村(居)委会;(2)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了解申请人已获补助情况,如情况属实,在申请人所住村(居)民小组公示5天,如无异议,审核盖章后交镇、街道办合管办。(3)镇、街道办合管办收到申请表后认真落实申请人已获补助情况,如申请情况属实,审核盖章后交市合管办。市合管办收到申请表后,认真落实申请人已获补助情况,如情况属实,依照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意见,提交市卫生局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拨款通知书,并将补助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所在卫生院。卫生院按照市合管办补助通知,做好补助金发放工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昆明居民医疗保险内容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望6月出台昆明市市城乡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会透露,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是今年医保工作的重点。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项医保覆盖面,到今年底,要使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达到93%,三项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以上和70%。整合: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目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方案已草拟,《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望在6月份出台。”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范光华介绍,去年昆明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能的整合,迈出了医保城乡统筹的关键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将是今年医保工作的重点,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将与提高农民增收紧密结合,探索建立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制度。为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昆明市将研究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系统软件,推进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并,统一结算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体系,实施参保(合)人员全省范围内就医“一卡通”。扩面:城乡医保覆盖面达93%今年将继续努力扩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项医保覆盖面。到今年底,要使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达到93%。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项医保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80%、70%以上和70%,最高支付限额要分别达到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同时,要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探索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功能衔接、协同作用的具体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报销:全面取消现金支付方式为了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昆明市还提出,今年要积极推进医疗费用报销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取消使用现金收入和支出;此外,要完善财务远程控制系统,推广“电子社保”,实现基金财务计算机管理。为处理好提高待遇与基金收支平衡的关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昆明市还提出:2012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调整到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以下;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逐步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30%以内。探索:个人账户有望购买商业医疗险在深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面,将对住院和门诊大病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开展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并积极探索利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庭成员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因此,2012年要继续做好医疗保险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做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项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和累计计算工作,确保参保(合)人员在流动过程中顺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按照省医保中心的要求,今年要落实好昆明市城镇居民在全省范围内异地就医结算,扩大职工和居民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范围,探索与外省、市建立省际异地就医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昆明居民医疗保险内容

8. 昆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昆明统一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2档次可选。昆明市近日正式下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6月1日起,昆明户籍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统一缴费标准,缴费分为12个档次,从每年100元至2000元不等,缴费满15年且年满60周岁者于年满60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缴费标准:按年缴纳,最低每年仅需缴100元。根据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合并后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昆明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