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本公积到底能否转增资本,请高人指点

2024-04-28

1. 其他资本公积到底能否转增资本,请高人指点

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资本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能够转增资本的是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他资本公积到底能否转增资本,请高人指点

2. 其他资本公积到底能否转增资本,请高人指点

 其他资本公积到底能否转增资本,请高人指点  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资本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能够转增资本的是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资本公积能否全部转增资本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股东投资溢价;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借差,借记“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贷差,贷记“资本公积”。 (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 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其他应付款能否转增资本公积  其他应付款通常不能直接转增资本,但可以将其他应付款上的金额存到验资机构指定的银行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可办转增资本手续,  另外,如果其他应付款的金额很大,资金大都占用在流通或资过程中,债权人又确实是想投资,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有主管单位还要请主管单位,进行审计,由有权力的机构出具报告可以转增资本,不然盈余公积怎么转增资本呢,但比存款验资麻烦些.
  债权人豁免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是计入资本溢价还是其他资本公积,能转增资本吗?  现在还没有确定的答案,还在具体讨论中  资本公积可以补亏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基于上述的会计与法律的双重视角来观察。  1、资本公积补亏的会计涵义  从会计的角度看,“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本质上只是一种会计处理程式,并不代表实际资金的使用或流出。“资本公积”、“亏损”都是从企业的资金来源、而非实体资金角度来界定的概念。资本公积所代表的实体资金如果曾经存在过——即在资本溢价以及接受捐赠等情形下[13]——,也早已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与企业其他资金混同。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并不存在一种特别的“资本公积”资金可以被用来弥补亏损。“资本公积补亏”只是一种帐务处理程式,即通过将“资本公积”帐户的金额转入因亏损而呈负数的“未分配利润”帐户,在帐面上消除亏损,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料。从资产负债表上看,“资本公积补亏”意味着在“所有者权益”栏下各个专案之间的金额调整。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资本公积补亏的逻辑也获得了《公司法》学者的认可。[14]  尽管是一种会计处理程式,资本公积补亏也并非虚幻的帐面游戏。亏损是真实的资产减损,补亏也必须通过现实的资产进行抵销。因此,资本公积补亏隐含的前提是其所代表的实体资金曾经真实地存在过,不论是作为股东在股本之外的出资部分,还是公司接受的现金或实物捐赠,抑或公司收到的拨款投入。只有这些资本公积专案所对应的资产才有可能承受灭失或减损,也才能实现真实意义的补亏。因此,那些尚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专案,如法定资产评估增值或股权投资准备等,就无法用来补亏。从这个意义上看,笼统地说资本公积“可以补亏”或者“不可以补亏”都是不准确的。  2、资本公积补亏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的视角看,资本公积补亏的结果是为企业日后的利润分配行为清除障碍,因此可以纳入广义的“利润分配”的范畴。实践中,公司也正是在利润分配的环节上对资本公积进行操作。如果许可资本公积补亏,同时又没有要求资本公积必须在当年利润、盈余公积无法弥补亏损后来用于补亏,那就意味着公司无须用累积盈余来弥补亏损,而可以全部用于利润分配,这实际上是变相地用资本公积进行利润分配,使得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利润分配的限制形同虚设。很不幸,这正是我国《公司法》目前的情形。[15]  对此,笔者试举一例项加以说明:  我国某ST公司2003年通过重组实现少许盈利。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累积亏损为4000万元,资本公积90000万元,无盈余公积。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16]该公司的盈余公积为零,自然无法弥补亏损,因此2003年度的利润需要全部用来弥补亏损,不能用于对股东的分配。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资本公积补亏,也没有关于弥补亏损顺序的规定,因此,该公司决定,先用4000万元资本公积弥补累积亏损,然后将当年盈利全部进行分配。[17]  如果考虑到资本公积的构成,例示中的问题将更加严重。公司资本公积中基于会计处理程式而形成的、尚未实现收益的专案,如法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等,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而参与到利润分配的过程中。在上面提到的个案中,该ST公司9000万资本公积中真正能够用于弥补亏损的股本溢价不足4000万元,因此尚有部分累积亏损未真正得到弥补。[18]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与纯粹的补亏不同,利润分配、特别是对股东的分派带来的是真实的资源流出。其结果是,基于单纯的会计处理程式而产生的股东权益的帐面增加却导致公司资产的真实流出。这无异于 *** 裸的资本减损,不仅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动摇公司自身财务基础的稳健性、阻碍公司的长远发展。  这也正是资本公积补亏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引起极大争议的深层原因。  3、债务重组收益的补亏问题  资本公积补亏问题的提出,源于上市公司据此应对财政部紧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举措,从而导致监管者为规范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所做的努力变得毫无意义。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不得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目的本在于消解“ST”或“PT”公司借助债务重组收益而实现快速扭亏的动机。然而,《公司法》在资本公积补亏问题上的混乱给了这些有退市之虞公司一线生机。借助“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一工具,重组收益最终还是充当了“利润”,新旧会计准则取得了“殊途同归”的效果。因此,从监管者的角度看,为了挫败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会计处理问题上的创新之举,最好的办法当然是禁止资本公积补亏。  这样一种监管的逻辑恐怕很难获得认可,至少从《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角度看是如此。笔者在前文中的分析表明,“资本公积补亏”并非天然的不合理。传统的股本溢价或者捐赠所得完全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但资本公积中一些基于会计处理程式而产生的、尚未实现的股东权益的增长则不能用于补亏。从这个意义上说,债务重组下的收益,不论是债权人豁免债务,减少利息,还是债权转股权,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都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因为它们的性质都属于已经实现的股东权益。这些资本公积专案所代表的资产都曾经真实地存在过、而且被投入到了债务人的经营中,并随着债权人放弃行使债权而成为了债务人公司股东的权益。尽管这些债务重组大多有关联交易之嫌,有些很明显是大股东为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而给予的利益输送,但是它们确实无法直接用“资本公积补亏”规则本身来加以规制。  由此来看,“资本公积补亏”之流弊虽彰显于证券市场,却无法通过其在《公司法》层面的完善而达成证券监管之目的。[19]  4、 公司法的改进  债务重组收益毕竟只是资本公积中一个专案,在规范资本公积的整体运作方面,《公司法》依然需要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前文中的分析已经表明,只有在法律上对各种资源弥补亏损的顺序无规定时,资本公积才可能通过“补亏”充当利润、甚至进行了分配。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该借此次修改契机明确规定亏损弥补的顺序和界限。  具体来说: 第一,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中可以用于补亏的专案,即只有真实的或已经实现股东权益的增长才能用于弥补亏损,各种准备专案不得用于补亏。第二,明确规定资本公积补亏的顺序,即只有在当年利润以及累积盈余都不足以补亏时,才能动用资本公积补亏,从而避免资本公积变相用于利润分配。[20]  四、我国《公司法》第179条存在的其他问题及改进  基于上面的分析来考察我国《公司法》第179条,就会发现该条存在很多问题。为分析之便,此处引其条文如下:“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概念含糊不清  该条提出的“公积金”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都不明确。它与《公司法》其他条款中提到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概念之间,以及与财务会计法规常见的“盈余公积”以及公司法学理中的“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等概念之间的关系都不甚清晰。[21]  从逻辑上说,“公积金”作为上位概念,应当包括上面提到的各种具体的公积金形式在内。但是,不同形式的公积金的功能并不相同,如盈余公积金按照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可以用来向股东分派股息的,[22] 但资本公积金则不能用于派发股息。此外,法定公积金的用途可能与任意公积金的用途也有差异。因此,统一的“公积金”的用途可能并不存在。  可以说,“公积金”概念上的含混不清是现行《公司法》在“财务会计”一章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公司利润分配以及亏损弥补操作实务中的许多混乱都由此引起。  2、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限制不明确  《公司法》第179 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处的“注册资本”是以转增前的注册资本额衡量还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衡量?不同的衡量标准直接影响转增规模的大小,甚至转增是否可行。  这里,我们再次遇到“公积金”概念问题。“法定公积金”是仅指盈余公积金还是包括“资本公积金”?从《公司法》第177条“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表达来看,它应当指前者。但是,从逻辑上说,资本公积金也可以转增资本。如果法定公积金仅做“法定盈余公积金”解,是否意味着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就没有限制?如果是,为什么对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实行不同的规则呢?  3、公积金无法“增加经营资金”  前文关于 “资本公积补亏”的分析已指出, 公积金的“用途”与常识意义上的“用途”是有区别的。通常所谓的“资金的用途”,是指资金的实体状态而言的,即一笔实际的现金或者资产用于某项活动。但是,但公积金是一个资金来源的概念,其所对应的实体资金早已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因此,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当企业需要增加公司经营资金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可以被用来补充经营资金。  因此,《公司法》第179条关于“公积金用于增加经营资金”的规定,实际上将“资金”作为资产的实体状态与“资本公积”作为一种资金来源的抽象意义混淆了。“增加经营资金”也无法象公积金的其他用途,如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那样进行会计处理。有人或许把它解释为《公司法》的一种原则性要求,即:“公积金”所代表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不能用于利润分配。严格来说,这种解释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公积金中的盈余公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用于分配的,不能用于分配的只是资本公积。建议《公司法》修改时删除此项规定。  4、转增股本应有限制  转增股本是资本公积最常见的用途。就资本公积的传统形式——“股本溢价”而言,它与股本之间的不同位置本来就是出资人自己设定的,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将资本公积转为资本也算是归于正宗。但对于那些基于会计处理而产生的股东权益帐面增长专案,它们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利益尚未实现,许可其转增股本无异于虚增股本。  实践中,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发布的一些财务会计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都规定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用途。由于当时企业资本公积的内容较少,因此,上述会计法规没有针对具体资本公积专案的用途作出规定。此一状况在90年代后期有了改观。1998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将“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专案缩减为“股本溢价”和已实现的增值准备。该解答明确指出: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如股权投资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等,仅仅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不得用于转增股本。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不再正面规定哪些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股本,而是直接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专案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  虽然财务会计法规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一种进步,但严格来说,由《企业会计制度》来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进行限制是不合适的。《企业会计制度》只是为公司发生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务提供会计处理的技术方法,它本身不能直接决定公司事务,后者应该属于《公司法》的范畴。现行《公司法》第178条仅列举了最传统的资本公积形式,根本没有考虑到实践中多样化的资本公积专案,自然也不可能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施加任何限制。因此,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应当将相关内容补充进来,对资本公积中哪些专案可以用于转增股本作出明确规定,它可以与关于资本公积补亏的限制一致起来。
   
  请问用车增资余款计入其他资本公积还是资本(股本)溢价  资本(或股本)溢价  资本(或股本)溢价,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或股本)大于注册资本的金额;  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专案转入的金额。债务重组时,由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以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希望能帮助到你!
  请问: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能使资产总额增加吗?  不能使资产总额增加。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而资本公积和资本都属于权益中的账户,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只是在权益内部之间转换,不会引起总资产的变化  它只是所有者权益专案内金额的变动,也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  解释: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前买股票合适吗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利好讯息没公布前,行情超跌或者趋势向上,最好买入,相反可逆向操作。
  新股东能否用资本公积增资  不能。如果只有资本公积而没有实收资本。怎么体现他是公司的股东。
  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净资产的影响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而资本公积和资本都属于权益中的账户,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只是在权益内部之间转换,不会引起总资产的变化  它只是所有者权益专案内金额的变动,也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  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实收资本,都属于净资产所属专案。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只是专案间的数额变动,净资产的总额不变。
   

3. 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盈余公积不可以转

【答案】错【答案解析】
企业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盈余公积不可以转

4. 为什么资本公积可以用来转增资本,

简单地说,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投入,盈余公积是公司经营积累产生,根据哪里产生用到哪里的原则,资本公积多用于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多用于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详细列示如下:

  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1)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该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是指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实物财产。
  (3)资产评估增值是指企业因对外投资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确认的价值高于该资产原账面价值的部分。
  (4)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盈余公积"是具有特定用途的留存利润,也就是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集体福利的留利。盈余公积包括三个内容:
  (1)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根据《公司法》或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部分利润,提取的比例是10%,用途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在亏损年度发放红利。企业在亏损年度用盈余公积发放红利要在弥补亏损之后并经董事会批准。
  (2)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根据董事会决议提取的一部分利润,提取的比例可以根据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那么,现在就有了答案: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最主要的区别是来源不同,前者与企业盈利无关,后者直接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要想读懂财务报表,记住这个区别很重要啊!   

5. 资本公积为什么不能直接使用?为什么一定要转增资本后才可以使用?

为什么资本公积只能用来转增资本:因为来源不同。
资本公积来源于:
(1)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该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是指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实物财产。
(3)资产评估增值是指企业因对外投资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确认的价值高于该资产原账面价值的部分。
(4)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这些都是非盈利的的来源,即有时企业就算不赚钱,也可以增加资本公积,跟企业赚钱不赚钱没关。

而反观盈余公积,是企业赚钱后留存下来的公积金,与企业盈利息息相关。

1)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根据《公司法》或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部分利润,提取的比例是10%,用途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在亏损年度发放红利。企业在亏损年度用盈余公积发放红利要在弥补亏损之后并经董事会批准。
2)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根据董事会决议提取的一部分利润,提取的比例可以根据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资本公积为什么不能直接使用?为什么一定要转增资本后才可以使用?

6. 什么情况下减少资本公积?

1。资本公积转赠资本的时候,则减少资本。(分录应该会吧。
2。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已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借:股本(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库存股(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3。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  
贷:股本(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  

还有一些,采用权益法核算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也牵涉到资本公积。
具体的你去网上查查。。
不好意思,只能帮到这么点。

7. 请问其他资本公积有哪些,可以转增资本吗

新会计准则在“资本公积”下只有“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但是还是还存在“股权投资准备”,只不过在"其他资本公积”下面降级处理罢了。
1、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关联交易差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等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而其它不可以转增资本。转增时按股东持股比例转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以持股比例转,以转增后留存的此项公积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请问其他资本公积有哪些,可以转增资本吗

8. 为什么不能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这个就要从“其他资本公积”的产生来说,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一般是由特定资产的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一并处置。因此,其他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3.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4.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变动份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你可以看出其他资本公积的产生不同于资本或股本溢价,多是来源于日常经营,根据会计配比的原则,那么就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这些资本公积一般跟随着资产的处置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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