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2024-05-13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不符合项目指南和重点项目申请要求的,经科学部负责人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四条 科学部按照《规定》有关要求选择同行评议专家,将研究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汇总后送同行评议专家评议。同行评议专家对送审项目逐项评议,并对研究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每份申请项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应少于五份,交叉领域的申请项目需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科学部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将申请书和同行评议材料等一并提交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申请者一般须到会答辩。原则上相近研究领域的项目应集中评审,确有必要时部分研究领域可以另行组织评审会,到会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七人并以专家评审组成员为主。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评审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具有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先进的研究目标,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研究条件;(二)具有高水平、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三)具有较厚实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四)具有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评审应坚持择优和重点支持的原则,不提倡将几份申请项目组织成一个项目;对承担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还应将其原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新申请项目评审的参考。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须以评审专家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科学部将项目评审结果送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报委务会议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向获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下达批准通知,向未获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未获资助通知及原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组织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评议意见,学科交叉申请应具有相关学科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科学部汇总、综合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建议,包括资助方案构架、申请者答辩名单、专家评审组组成等,经计划局复核后,送分管委主任批准。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一)科学部对评审方案中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供专家组参考;(二)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议书须商计划局,经政策局核准后签署,分管委主任批准后,送计划局、财务局备案。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论证会,应就项目总体目标、研究方案、课题设置、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进行答辩和评审,以专家评审组记名投票、超过半数的方式通过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意见。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会确定的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和编制经费预算,报送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经费预算由财务局审核。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受委务会委托审查评审意见及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批准项目实施。自然科学基金委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重大项目、课题计划书及经费预算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十九条 每个重大项目应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的学术领导小组并聘请项目组以外的专家参加。其主要职责是:发挥学术指导作用、促进交叉综合研究、推动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学术领导小组根据科学前沿发展趋势和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可对研究内容、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增加新的课题和研究单位或中止对某些研究内容和承担单位的资助,经科学部及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间的协作研究。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学术交流和工作协调会议。负责向科学部报送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报告、项目所属课题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中期经费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及课题结题报告等。课题负责人应围绕项目总体目标对课题研究计划实施及经费使用负责,做好与项目所属其他课题间的交叉与协同,负责撰写课题进展等相关报告并提交项目主持人。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在执行中进行中期评估。专家评估组由相关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评审论证会部分专家和项目组以外学术领导小组成员等(包括管理专家)组成,就项目及课题的进展情况、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及经费调整提出咨询评估意见。科学部根据专家评估组评估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并上报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重大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和中期评估结果,依照资助计划和调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拨款。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按年度进行预算,逐年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费拨至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重大项目资助经费除用于课题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外,另留有部分经费用于课题间的交叉研究、进展情况突出课题的经费增拨、工作交流、评估等活动需要。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须通过依托单位,经项目主持人同意,由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报分管委主任批准。项目主持人变更,其更换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报分管委主任批准。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承担的重大项目。第二十五条 课题的中止须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科学部审核,计划局、财务局复核,报分管委主任批准,所余经费纳入该项目经费。项目中止由科学部提出,计划局审核,委务会议审批,财务局备案,所余经费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研究计划,每年项目学术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明联合资助单位名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对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进行跟踪管理,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应每年向科学部报送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应制订研究资源共享办法,项目组成员须共同遵守,保证课题之间的研究资源共享。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依托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4.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项目支持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研究,以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科技活动等。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专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专项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项目分为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两个亚类。
  第六条  专项项目中的研究项目用于资助以下研究任务:
  (一)及时落实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战略部署的研究;
  (二)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
  (三)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研究。
  第七条  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资助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战略部署和重大突发事件中关键科学问题等的研究需要,通过发布项目指南或者委托方式组织项目申请。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专项项目。
  第十条  申请专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项目相关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除特殊说明外,同年申请研究项目限为1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专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科技活动项目一般应当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等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的,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应当不少于3份;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的,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项目资助目的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为多数不同意资助的,或会议评审专家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不得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做出专项项目的资助决定。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或相关活动,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资助期限2年以上的应当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专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者组织活动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情形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资金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研究领域确定与申请

第六条 重点项目研究领域主要来源于:(一)自然科学基金委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二)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三)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机构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具备的工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充分分析不同来源的研究领域,根据重点项目五年规划和经费额度,每年提出次年度资助工作安排和拟受理重点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建议,提交专家评审组或专门召开的专家会议审议并形成项目指南。专家会议成员应以专家评审组或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为主。拟受理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一般要进行差额遴选,以专家投票超过半数以上通过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科学部将专家审议通过的结果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审核,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议)批准后,公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九条 对部分确实需要快速立项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科学部可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成员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专家评审组成员组成。第七条和第八条审议未通过的领域一般不提请重新审议。拟接受申请的研究领域以会议成员投票超过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予以确定,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和委务会议批准后,公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当年发布的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限为一人。  第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期申请或参加申请重点或重大项目数限为一项。正在承担重点或重大项目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点项目,如当年能够按时结题的,可提出或参加新的申请,但新批项目需在原项目正式结题后方可启动。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研究领域确定与申请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特别是:(一)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科学前沿的研究;(二)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意义或能够充分发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和部门现有重要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充分发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重点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研究期限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五年规划对重点项目进行整体布局,每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指南引导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重点项目通过审核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方式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审核通过后办理拨款手续。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学部审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因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执行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科学部应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进行交流与评议。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完成中期检查报告。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的项目,科学部在中期检查报告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科学部负责人审核、计划局复核后,报科学部分管委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科学部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学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 7月15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一年或两年。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原执行期结束两个月前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研究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等情况报主管科学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第十三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第十四条 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第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第十七条 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第二十二条 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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