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2015修正)

2024-05-14

1.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国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规划、国土房屋、建设、环保、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第五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的建议。第六条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建设规划,符合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防止超计划建设。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区域规划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第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前期工作审批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较大的项目,在审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审批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第十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提出投资项目,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 对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第十二条 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本部门主管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一)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一般应当从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方可申报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第十三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年度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编制和提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投资总规模、重大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及时举行全体会议,对报送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中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重大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报告。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说明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的原则及有关问题。第十五条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投资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2015修正)

2.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3.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六条 在法定权限内,下列事项需要进行地方立法的,一般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涉及司法保障的;
  (二)创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三)涉及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涉及地方性法规方可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的。第七条 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涉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权限的;
  (二)本市其他特别重大事项。第八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并且应当将补充和修改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与计划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权人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六个月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届任期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的建议项目。
  提出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制定建议书,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依据、目的,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法律对策等。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权人在每年第四季度,可以向常务委员会确认或者提出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建议项目。
  确认或者提出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提案权人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草案初稿,以及对草案初稿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说明。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委员会对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计划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论证,拟订每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草案稿;以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为基础,拟订每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稿。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二条 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项目,不能按照年度安排制定的,提案权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调整。
  没有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而又需要在当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特别急需制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直接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四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五条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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