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山东省政府文件鲁政发[2009]127号文件全文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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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山东省政府文件鲁政发[2009]127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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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鲁政办发[2011]64号,有知道这个文件的朋友吗?

山东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10日印发

鲁政办发[2011]64号,有知道这个文件的朋友吗?

4. 山东省政府第230号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省级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
  2.省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
  3.省级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
  4.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主题词:行政 审批 事项 决定
  抄 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16日印发

5. 有谁能告知鲁政发[1995]101号、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内容

①鲁政发[1995]101号《关于加快山东省建筑业发展的决定》

②鲁政办发(1995)7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有谁能告知鲁政发[1995]101号、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内容

6.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请政府帮忙解决一下我们农民工的工资的问题,我们在莱芜市大桥南路吴伯萧学校向北100米的俊龙创意广场工作,现在迟迟不发工资,莱芜的政府出面只是协商让我们继续做工程,但是现在没有钱我们工人不想干, 现在只有一个要求尽快解决工资问题!请政府帮忙!

7. 山东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内容

山东省政府
http://www.shandong.gov.cn/index.html

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姜大明主持召开第10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章。

会议经审议决定,对《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1998年11月17日公布)等2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宣布《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1988年6月23日公布)等4件规章失效,对《山东省关于聘请外国专家引进国外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1988年7月6日公布)等58件规章进行修改,保留《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5日公布)等124件规章。

预计保留、修改的124件规章,将陆续发布……

山东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内容

8. 鲁财综【2006】92号、鲁价费发【2007】126号、鲁财综【2008】42号、鲁价费发【2010】53号,这四个文件内容

关于同意收取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鲁财综[2008]42号 
济南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的请示》(济财综[2008)13号)收悉。根据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实际情况,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同意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执行政府采购任务时,向参加招标的供应商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7]126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收取的工本费专项用于政府采购文件的设计制作和印制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凡经市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实行监管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的其他市级政府采购机构,在负责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采购工作时,亦可参照本文规定,收取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 
          山东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7]126号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的请示》(事管函字[2006]4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6]92号文件规定,现将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200元,服务类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300元,工程类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500元,特殊专用设备且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每份最高800元。 
  二、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系统征收,全额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政府采购文件的调研论证、设计制作、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财政部门领取“票款分离”收费项目执行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采购文件工本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三年,请于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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