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024-05-17

1. 海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国家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二)负责我省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工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市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指导市县组织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全省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六)提出本省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七)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审核省本级部门单位车辆编制。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我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十一)拟定和执行政府在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我省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省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工作。(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十五)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 海口市财政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核定海口市财政局行政编制63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8名。其中:部门领导5名,办公室11名(其中工勤人员8名),组织人事处、综合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债务金融处、会计处、法规和监督检查处各4名,教科文处、基本建设处、农业处、政府采购监督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3名。(二)领导职数部门领导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9名,其中: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各3名,综合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债务金融处、会计处、法规和监督检查处各2名,教科文处、基本建设处、农业处、政府采购监督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1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3. 财政局职能职责

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区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3-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二)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管理本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管理本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监督各类预算外资金、规定由财政部门。拓展资料:监督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等非预算外资金法规、政策的执行。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并对各种罚没收入的资格进行审核。负责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资格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政局职能职责

4. 财政局职能职责

财政局的职能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2、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3、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等财务和资金;4、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5、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5. 财政局职能职责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六)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七)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九)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十)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十一)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十二)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十四)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财经事项。(十五)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法律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局职能职责

6. 财政局职能职责

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区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3-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二)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管理本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管理本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监督各类预算外资金、规定由财政部门。监督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等非预算外资金法规、政策的执行。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并对各种罚没收入的资格进行审核。负责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资格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7. 财政局职能职责

市政府组成部门通常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农业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城市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外事办公室等。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财政局职能职责

8. 海南省财政厅的机构设置

 (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老干部工作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本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出国政审工作;承担机关工青妇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人:王艳萍 (负责人:陈卫群)拟定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监督指导全省财政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普法工作。 (负责人:程媛)研究提出我省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承担税收减免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分析;参与拟定年度税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协调处理税收争议;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吴一葵)研究提出我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拟定省本级预算编制政策,组织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年度预算草案;管理省本级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承担中央与省、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工作;负责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承担省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负责人:文斌)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负责财政总结算工作,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国库资金调度和上下级资金对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会计档案。 (负责人:刘芬)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负责人:李治浩)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吴晓波)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负责人:陈芬)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郝传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人:吴光伟)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商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人:许思茂)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海域使用金收入的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和汇总省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负责人:陈华)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省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处理投诉;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开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研究工作。 (负责人:杨传喜)拟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 (负责人:梁誉腾)负责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业务;参与国外贷款的谈判与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组织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和国债发行兑付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姚志伟)负责全省会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桑进)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王雅林)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人:麦正华)承担财政监督职能,依法对市县和省直部门财政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全省财经秩序。 (负责人:唐卓贤)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监督和统筹安排省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和检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负责人:吴文福)主要任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授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等。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厅机关后勤工作的组织规划与协调;制订有关服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厅机关各种会议的会务和来客接待工作。(三)负责厅机关文件、资料的印刷工作。(四)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负责房改和房改资金管理工作。(五)负责机关车辆、配电、空调、电梯、电话等设施的购置、保管、使用和维修工作。(六)负责厅机关和服务中心的财务、财产物资管理及核算工作。(七)负责厅会议室、传达室、收发室、食堂、副食基地管理工作,并按厅机关要求提供服务。(八)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十)对厅属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兴办和管理中心直属经济实体。(十一)负责厅机关职工的福利、公费医疗、体检、公民义务献血等工作。(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负责人:方光荣)主要任务:负责选派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并进行考核和管理;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等。其职责如下:(一)对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含会计员和出纳员)、帐务和帐户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二)负责派驻会计人员的选派、考核和管理。(三)检查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工作。(四)负责省直单位人员工资实行统一集中发放和办理社会保障费有关业务。(五)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六)负责向省财政厅报告派驻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其他收支情况。(七)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苏才丰)主要任务: 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化规划制订、网络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等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政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和数据处理、财政系统应用软件技术评审和应用推广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政系统信息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定财政业务信息化流程和财政数据信息化标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二)负责财政系统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及相关网络的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负责财政厅内部网站和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三)负责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和运维,承担引进应用软件的技术评审和实施。(四)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软硬件的选型、审核和运维;负责厅机关计算机等信息化资产的配置和管理。(五)负责财政资金电子运转的安全监管和财政业务电子数据处理。(六)参与省级预算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的编审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七)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监管。(八)承担财政系统干部及相关部门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九)承担海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十)指导市县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办理厅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负责人:罗长虹)主要任务:接受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指导和委托,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具体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其职责如下:(一)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审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 报废签署审查意见。(二)承担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咨询及后评价工作,为财政部门提供项目前期决策分析及项目建成后效益评价。(三)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编制、评审及有关管理工作。(四)开展以财政性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为政府提出投资政策建议。(五)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六)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的综合定额,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投资评审经费。(七)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孙业生)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等财政票据管理;负责全省核算单位建帐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票据、建帐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帐簿监管的措施和建议。(二)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式样审定、印(监)制、发放、保管、核销和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式样确定、制作、保管和换版工作;监督承印企业做好财政票据的印制工作。(三)监督省本级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罚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四)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审核、销毁工作。(五)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的统一编号、印制和辖区内帐簿的发售工作。(六)负责办理省本级各单位建帐登记和年检。(七)指导、监督省本级各单位依法使用财政票据和依法建帐;受理有关违法举报事项。(八)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票据、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九)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彭运洪)主要任务: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管,稽查,打击私彩活动。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私人彩票营销活动。(二)对全省彩票的发行销售进行监管;审核有关彩票的各类宣传稿件;对承销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三)督促有关单位将全省彩票发行所得的社会福利基金、体育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四)根据国家政策许可,或经省政府批准,发行、代销其他类型的彩票,为发展我省各项事业筹集资金。(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王录光)主要任务: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代理师行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负责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等。其职责如下:(一)审核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二)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三)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四)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五)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工作。(六)组织实施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规则、执业道德守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七)拟订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办法、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八)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任职资格及其执业机构的年度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九)受省财政厅委托,办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十)组织和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之间、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与行业外部关系;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授权的其他工作。(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