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51条 担保法解释 54条 有矛盾吗?

2024-05-13

1. 合同法 51条 担保法解释 54条 有矛盾吗?

法律条文中很多都有类似的问题。不过可以这样理解:

51条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同时,该条还有一个后续的条款,如果当事人知道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则该种情形下,合同依旧成立。

而54条针对的是共有财产,共有人对处分财产并非完全没有权利。在新的《物权法》颁布后,抵押是否有效以登记为准,所以该问题已经不是问题了。

合同法 51条 担保法解释 54条 有矛盾吗?

2. 担保法第55条解释

您的问题很细,首先第一个问题:B享有土地的抵押权,房产拍买时,房产和土地的价值是分别进行评估,B可就土地拍买所得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第二个问题:在办理房产证时,房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相互配合,避免因行政管理权限的分割导致损害群众的利益,所以在办理房产时,房主主管部门会主动要求A提供土地使用证,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房产主管部门也不会单方出具房产证。因为每个地方对政策执行的差异,如果C办了房产证并将房产抵押给其他人,结果并不影响原A在先的抵押权。第三,完全可以,为避免B的风险加大,B贷款的额度应控制在再建工程的价值范围内,并预估该工程在借款期间的升值或贬值空间。第四,在这个案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抵押担保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为减低B的法律风险,应注意抵押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建议由律师全程介入审查和见证。以上,请参考。

3. 担保法解释第50条

即多标的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范围以登记为准,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确定指的就是这些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值多少钱就值多少钱,不按照抵押权设立时的价值为依据。这样就修正了担保法对重复抵押的规定,便于抵押财产升值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就该财产进行重复抵押。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抵押物贬值了,也有利于保护的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法解释第50条

4.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

两者不矛盾,如果完全没有约定的话,保证期间为6个月,如果写明了类似“直至还清本息”之类的话,保证期间为2年。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许多人不知道“直至还清本息”的约定是无效的,但如果视为6个月的话又太短了,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下为6个月。

5.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没有冲突。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

6. 担保法解释第51条

第五十一条:抵押部分可以优先受偿,未抵押部分不可以优先受偿。
例如,某公司向您借100万元,用60万元的一辆车作抵押。到期之前,该公司破产了,那么那辆车卖了60万元,这60万元可以优先还给你。剩下40万元,是一般债权。假设该公司还有欠别人的钱40万元,而他的财产只剩下30万元。那么按比例,您剩下40万债权只能拿回15万元。也就是说,剩下40万债权,属于超出抵押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按照(破产)顺序、比例处理。
 
第五十二条:耕地使用权只能用于种植庄稼,不能作为其他用途。所以规定:耕地使用权不能做抵押。但是农作物(未收割)可以作抵押。

7.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这个是没有冲突的,都是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性质——对《担保法》第25条第2款及《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质疑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对于保证人权利的保护相当重要。但我国立法上保证期间规定的不一规,不利于保证人权利的保护。
如《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期间一旦中断,其实就是延长了保证期间,这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而《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效果。”
很明显,保证期间能否中断,在立法上是矛盾的,因而导致保证人权利的保护不能落到实处。那么,保证期间到底能否中断,笔者拟作一分析。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8.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