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拍卖的程序?

2024-05-16

1. 国有资产拍卖的程序?

国有资产拍卖的程序:
1、凡需拍卖国有资产的单位,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拍卖申请,经批准或确定后,到拍卖市场进行登记。
2、整体拍卖国有资产,应由资产拍卖单位,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清册,及本年度开始到拍卖时的会计报表,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资产负债清册和会计报表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拍卖资产的所有者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中心等中介机构,对被拍卖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和评估。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对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确认,提出拍卖底价。
6、进入拍卖市场,由拍卖市场和组织者,对拍卖资产在公开场合进行拍卖。拍卖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扩展资料:
对象和范围:
国有资产产权的拍卖,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充分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求,确定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对象。国有资产产权拍卖,拍卖的既可以是国有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也可以是属于国有的单项资产。国有资产产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可以进行产权拍卖。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国有资产产权拍卖的重点范围和对象是:
①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小型国有企业;
②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③为了优化结构,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④企业多余或长期闲置的财产;
⑤企业财产利用率极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财产;
⑥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或股份企业效益差的国家持股的股票;
⑦属于国家所有的房产;⑧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矿藏开采权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资产产权拍卖

国有资产拍卖的程序?

2. 企业破产了是否需要进行资产清查评估呢

企业破产必须要进行资产评估啊。
资产评估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现价,为财产变现底价和分配方案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评估中既要考虑资产的原价、折旧价,又要实际评定其可变现价。资产评估估价过高,将会给资产变现造成困难,导致实际变现款低于评估价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评估结果过低,会导致实际变现款低于实际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财产清查终结后,清算组应分别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
部门申请评估立顶,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破产企业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评估目的、评估范围、申报日期等相关内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受理立项的机关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予以确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重大的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合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顶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其直接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批准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
  在申请立项的同时,清算组还应及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例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等,并分别与评估机构签订《国有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土地评估委托协议书》。同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资产评估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资产评估操作程序》、现行财务制度及税法、评估基准日该地区商品、设备、物资价格标准等。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
  1、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格。
  2、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
  3、对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区别情况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的内容主要有:评估机构名称;委托单位名称;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及简单说明、评估基准日期;评估原则;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附件名称;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附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它有关的文件材料。
  破产企业清算组收到资产评占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经确认的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3.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一、并购重组中的一些税务问题
2016年10月,C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重组,A公司和B公司同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将A公司在甲市的业务调整由B公司负责。A公司在甲市所购置当做经营场所的2栋房产,将面临因业务调整而随同处置给B公司的情形。 
A公司将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呢? 
拟处置房产及税率情况 
1.房产:A公司于2012年2月购置,取得合法票据,计入固定资产原值2400万元。2016年10月31日,该房产市价3450万元,评估价格26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900万元。 
2.税率:A公司和B公司均为从事货物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率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2%;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25%。暂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在甲市转让该房产契税税率3%。
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市价转让 
A公司财务部从资产收益角度提出以市价转让给B公司。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A公司主营业务为货物销售,对该项房产转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市价转让该房产,其计税销售额为:(3450-2400)÷(1+5%)=1000(万元),应缴增值税:1000×5%=5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2%)=6(万元),合计为56万元。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该房产转让收入=3450-50=3400(万元),评估价为260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金是56万元,扣除项目合计=2600+56=2656(万元),增值额=3400-2656=744(万元),增值率=744÷2656×100%=28.01%,则应缴土地增值税=744×30%=223.2(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该房产收益=3400-1900-6-223.2=1270.8(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70.8×25%=317.7(万元)。
优点:按市价转让,简便易行,A公司可直接增加净收益=1270.8-317.7=953.1(万元)。 
缺点:仅从A公司个体分析。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B公司购入该房产,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虽可抵扣,但还应缴纳契税=3400×3%=102(万元)。
方案二:净值无偿划转 
C公司财务部认为A公司和B公司均为其全资子公司,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提出以资产净值无偿划转的方案。即,A公司和B公司签订资产无偿划转协议,以2016年10月31日为时间点,按资产账面净值无偿划转,并按内部程序报C公司审核。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公司因该房产无偿划转转让价格低于其购置成本,应缴纳增值税为0。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虽然按净值无偿划转的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但A公司系因企业重组,并有划转协议及内部审批文件做支撑,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0。 
3.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房产权属划转符合免征契税条件。 
4.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在C公司的主导下,A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净值无偿划转,划出方与划入方均不确认收益,采取一致性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该项业务不确认所得、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优点:从集团公司整体考虑,与方案一相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需缴纳。 
缺点: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在C公司的主导下,A公司和B公司协同配合,依法获取政策支持。同时,A公司因转让资产收益为0,积极性不高,需要C公司在内部绩效考核时,酌情考虑并引导。 
两方案比较,方案二为佳 
A公司处置资产给B公司,如从集团公司整体考虑,增值税因相互之间可抵扣,税负不增加。企业所得税,因一方作为收入,另一方可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税负也不增加。唯有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不能抵扣或转嫁,会直接增加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减少收益。 
二、三大秘诀规避兼并重组中的税务风险 
当前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故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本文重点阐述兼并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内重组——特殊重组范围仍有不确定性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59 号文件”)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 号公告,以下简称“4 号公告”。59 号文件和4号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 
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借鉴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模式的国际经验(如美国税法中商业目的、持续经营以及股东利益持续等要求),初步规范和建立了企业兼并重组过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兼并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下简称“特殊重组”)。 
符合此税务处理的条件是:兼并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经营期限限制(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持股期限限制(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标的资产、股权比例要求(占总体资产股权不少于75%),股权支付限制(股权支付不低于85%)。但特殊重组并不是永久免税,而是税法特别许可的纳税递延,体现了税收不妨碍企业正常重组业务的中性原则,因为企业在特殊重组中通常没有或仅有很少现金收入,若是强行要求相关方企业均按一般重组缴税,则明显会给相关企业带来现金流压力,从而妨碍企业从商业需要出发开展重组业务,最终导致全社会经济效率损失。虽然上述文件体系明确了适用特殊重组的情形条件,但后续有关的说明、解读和释例仍有待完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法中,通常将所得区分为一般所得和资本利得,一般所得适用一般税率,而对于长期积累形成的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分别征税,而中国所得税法未加以区分,故未能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重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将承担更重税负。 
跨境重组——受698号文件“穿透”规定的影响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69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 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 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698号文件对跨境重组的税务处理有直接影响。698号文件重申了中国税务机关可视情执行一般反避税原则来否定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存在的权力,即意味着在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中间控股公司股权(另一非居民企业)从而间接转让中国居民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如果中间控股公司缺乏在当地的商业实质,则可能被认定为是通过“滥用组织形式”来“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最终该股权转让会被视为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而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从全国多个执行案例可以看出,只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被转让的中间控股公司在其注册成立地无商业实质(即没有或极少当地资产、当地雇员和当地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就要求转让方企业就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值得一提的是,698号文件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完善股权转让来源地规则的补充规定,以堵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税收征管漏洞。但由于59号文件特殊重组对非居民企业的规定相对狭窄,直接导致同一控制下的跨境集团内部重组即使没有任何现金流收入也必须适用698号文件作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依据,作为股权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必须就股权转让产生的评估收益缴税。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述文件,2014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14号文件针对当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诸多障碍和难题,如审批多、融资难、税负重、服务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等提出了多项解决措施,包括落实完善有关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的意见,如“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预计2014年底前财税部门将完成对有关文件的修订,发布新规则,进一步放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情形条件。 
兼并重组中的企业常见问题 
很多企业集团基于产业整合、上市、地域布局调整等商业目的, 需要在集团内部进行重组交易;某些企业集团在重组规划中完全忽略59号文件及698号文件所构成的新税收法规体系,依旧照搬《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已全文失效)固定思维,认为只要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集团内重组行为就不发生纳税义务。结果,股权重组相关方完成工商登记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被税务机关发现而要求补缴税款;此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同意缴税,往往还会与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价格确认上发生争执,企业认为应是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净资产,而税务机关倾向于通过股权评估的办法来确定(特别是采用收益法),这就往往大幅提高视同股权转让价格,负面影响企业现金流。 
除补缴税款后果外,对于完全发生在国内的股权重组行为和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如未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加收滞纳金;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由于转让行为是否属避税行为需层报总局审核确定,因此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通知书下达前,通常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4. 判断长期亏损、面临破产清算的企业属于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对其评估时运用清偿假设,评估的是清算价格

价值评估的一般对象是企业整体的经济价值,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平市场价值。企业整体价值可以分为实体价值和股权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和清算价值、少数股权价值和控股权价值等类别。

5. 如何对破产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一、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包括:
1、往来账款;
2、存货;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4、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
四、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原则: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文书为依据,即法院接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之后,同意受理此破产案件,并下达正式文书后才能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2)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应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并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之后进行。
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要以事实为依据,本着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所分配财产和优先受偿财产的现时价值。
(2)快速变现原则即评估后的财产能尽快变现,以偿还所欠的债务。
(3)独立性和科学性的原则独立性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社会的公正性机构,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方不当意图的影响。
科学性的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根据破产企业特点,选择适当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五、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范围为可供分配资产。可供分配资产是指能够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等。
破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不可分配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等,这部分资产虽然在企业资产总额中体现,但实质是企业资产中的损失和费用,并不存在价值。不可分配的资产和负债由破产清算组予以确认。
实际工作中的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只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企业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是由破产清算组确认实际数额后参与破产分配。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但是,资产评估人员应对破产清算组提供的清算结果进行逐项的核实与鉴定。
六、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程序与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程序有所不同。企业破产一般是因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由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无法偿还债务的一项法律裁决。
企业破产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在法院下达破产裁决后,按时组成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然后进行资产处置。因此,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委托方一般应为法院或清算组。
由于企业的破产程序是法律程序,因此,由法院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的一切程序都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而破产清算组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程序与资产评估业务的衔接。因为资产评估数据资料一般是由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后提供的。
并且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经常与清算组沟通。

扩展资料:
一、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
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矿业权、专营权、许可权与专有技术等。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评估应以转让为目的,因为要清偿债务,转让收入应计入破产财产。二是评估价值因需要快速变现,评估价值可能低于正常的转让价格。三是对于自创无形资产一般采用财务核算法和市价调整法进行评估。
二、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与提供
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破产企业的评估后,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破产企业的评估报告首先需要详细说明哪些是应纳入破产分配的财产,哪些是属于担保、依法扣押执行的财产等。
二是要做好各项资产评估的技术说明,说明清算价值的参照依据、各种因素对清算价值的影响、价值调整的详细说明、折扣率与采用的说明。三是要披露破产清算组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与现场勘查结果不一致的部分,供破产清算组调整。
资产评估机构应分别向破产清算组和法院提供评估报告,从而为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将作为破产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参与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加法院定期召开由申报债权人参加的债权人大会。
评估师需要对破产企业采用的价值标准、评估方法,重要的评估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准备,在会议中对债权人的询问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如何对破产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6. 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1、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2、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拓展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
国有资产处置也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7. 国有企业产权的管理内容

包括: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
3、国有参股公司对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由于对“重要子公司”并没有定义,可从持股比例、利润贡献等方面综合考量。

扩展资料: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国有产权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产权的管理内容

8. 司法拍卖的详细流程

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规定》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
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参考资料:
保定易县法院网-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