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钱会到自己手里吗

2024-05-14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钱会到自己手里吗

肯定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ational Natural ScienceFoundationof China,缩写:NSFC),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是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由中国科学技术部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

2021年1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叉科学部官网已正式上线。

中文名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外文名称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国家
中国

总部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成立时间
1986年2月14日

历史发展
1980年代初,为推动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议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首肯。

1986年2月成立。[1]自然科学基金委实行任期制,委员会领导成员每届任期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时,暂时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首任主任为唐敖庆。

1986年7月29日,基金委设立数学物理部、化学部、生物学部、地球科学部、材料科学与工程科学部、信息科学部;自然科学发展战略与政策局、综合局、国际合作局、办公室。

1987年4月3日,中国劳动人事部发布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再挂靠科技部,改为直属国务院。

1988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副部级机构,享受国务院直属局待遇,不列入国务院机构序列,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

1998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由科学技术部代管。[1]

2000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新划归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00年7月,基金委办公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迁入新址海淀区双清路83号。

200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2021年1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叉科学部官网页面正式上线。

主要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计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钱会到自己手里吗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解答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什么是科学基金制?我国的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如何?  答:科学基金制是由出资人设置基金,通过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特定科学技术研究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于1981年11月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20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累计发放资助经费近200亿元,资助了近10万项研究项目,取得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  问:制定《条例》时把握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是否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答: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基础研究,支持科学家自主探索自然科学规律,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此,《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使获得资助的研究项目达到预期效果,既出成果又出人才。二是发挥专家在基金资助工作中的作用,让专家把学术关。三是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架设起基金管理机构与科研人员沟通的桥梁。这里所说的依托单位,是指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我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四是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平等竞争、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择优支持的基金资助机制。  为提高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去年9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新华社以通稿形式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各大报刊和网站予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法制办会同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尽可能地予以吸收,对原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求到的意见中,有的虽然很好,但目前尚不具备实施的条件,没有采纳;还有些意见过于具体,不宜在《条例》中进行规定,将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考虑。  问:科研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申请基金资助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研人员推荐。三是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等活动提供帮助和相应的研究条件并进行管理,在基金运作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要求申请人有依托单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为让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也具有申请基金资助的机会,《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规定这些科研人员取得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的同意后,也可将其作为依托单位。  问:基金资助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答: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其次,由申请人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提出资助申请。基金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再次,由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为防止一个项目“多头”申请,防止有限的科研经费过于集中于某几个科研项目,申请人应说明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已获得的其他资助情况,评审专家在提出评审意见时将予以考虑。最后,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以及《条例》规定,确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  问:依靠专家、公正评审是科学基金制的重要特点,如何才能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择优确定基金资助项目?  答:为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择优确定需要资助的研究项目,《条例》规定了四项制度:  一是同行评议制度。除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申请外,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对于创新性强、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申请项目(俗称“非共识项目”),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推荐意见应当予以公布。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进行投票表决。  二是尊重评审专家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因与评审专家有不同学术观点否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三是回避制度。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近亲属等《条例》规定的三种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供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四是复审制度。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问:如何才能确保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得到有效实施?  答: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科学基金能否发挥效益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了五项制度来确保基金资助项目的有效实施:一是项目计划书制度。项目计划书应当根据基金资助申请填写,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保障、检查项目实施的法定文件。二是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年度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在资助期满后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各类报告以及变更申请,应当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由依托单位报送基金管理机构。三是项目负责人变更核准制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出现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等三种法定变更情形时,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四是依托单位责任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条件、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等五项职责,并按年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五是抽查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给予警告,暂缓拨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问:如何防止基金申请与资助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  答:尽管在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与资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条例》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自律。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要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二是加强审查。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要分别审查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以及抽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基金管理机构的抽查结果,以及每个年度的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基金资助工作定期评估报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相关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都可以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四是建立信誉档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信誉档案;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3至5年或者5至7年不得申请基金资助,同时,也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终身不得申请基金资助。对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予聘请。

3. 什么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


什么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资助体系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需求设立相应的项目类型,从资助定位和管理特点出发,分为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和环境条件项目系列三大资助系列。 一、面上项目面上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数最多、学科覆盖面最广的一类项目资助类型,面上项目经费占各类项目资助总经费的45%以上。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范围及申请注意事项等引导申请。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中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重点项目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给予较高强度的支持。每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指南引导申请。三、重大项目重大项目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学科交叉和综合性研究,一般由4~5个研究课题构成。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四、重大研究计划重大研究计划围绕核心科学问题,整合和集成不同学科背景、不同学术思想和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形成具有统一目标的项目群,实施相对长期的支持,促进学科交叉研究。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框架体系下,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形成衔接与互补关系,促进中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高。重大研究计划的立项由委务会议在专家建议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定,立项之后设立专家指导组和联合工作组,在分管委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组织和管理重大研究计划计划的实施,面向全国公布指南,引导申请。五、联合基金项目为促进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衔接,引导多元投入,推动资源共享,促进多方合作,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研究机构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或联合资助项目,资助某些特定领域的基础研究。联合资助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方式,面向全国,向社会公布指南,引导申请。六、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为鼓励广大科学家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自然科学基金委积极支持双方共同投资进行的实质性合作研究,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国际合作格局。鼓励和支持科学家组织与实施重大的国际合作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国际大型研究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合作,努力加强双边和多边协议下的合作研究,注重通过合作加快国内人才的培养和国外智力资源的利用,以促进基金项目的高质量完成,提高中国基础研究的水平和在国际科技领域的显示度。 ●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双边(多边)国际合作研究协议项目●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项目人才项目系列一、青年科学基金 为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培养和造就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而设立该项基金。其定位是稳定青年科研队伍,培育后继人才,扶持独立科研,激励创新思维,不断增强青年人才勇于创新的能力。申请者的年龄限定在男性3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包括外籍) 为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鼓励和吸引海外学者和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设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该项基金资助国内及尚在境外即将回国工作的4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学者在中国内地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2005年又启动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海外科技人才资源优势,支持45岁以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发展潜力的外籍华人青年学者全时全职在中国内地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三、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为稳定地支持基础科学的前沿研究,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和群体而设立的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该基金资助国内以优秀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学家为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在国内进行基础研究。受资助的创新研究群体应是长期合作中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四、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简称理科基地)的条件建设和本科生研究能力的提高,促进科学研究与教育的结合,培养基础研究后备人才。主要包括:条件建设项目、本科生科研能力提高项目和生物学、地学野外实习基地建设与运行、骨干教师培训等,同时适当资助古生物,植物、动物分类等特殊学科点的人才培养工作。五、地区科学基金 地区科学基金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部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科学研究基础薄弱地区科技工作者的支持,稳定、吸引和培养这些地区的科技人才,扶植和凝聚优秀人才,支持他们潜心探索,为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服务。现面向的地区有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贵州、江西、云南10个省、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一、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国家合作交流项目为已经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科学家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目前,已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66个科学基金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努力在拓展合作渠道、合作途径、资助机制等方面创造良好合作环境,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般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项目●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另外,2000年与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联合建立的中德科学中心为促进双方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开展合作与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 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主要资助基础科学前沿研究所急需的重要科学仪器或实验装置的创新性研制和改进,以及创新性科学仪器研制当中的基础性科学问题的研究。三、重点学术期刊专项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着眼于建设具有国际品牌的中国学术期刊,提高中国学术期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该项目每逢偶数年份受理申请。四、科普、青少年科技活动等专项 科普项目面向社会普及和传播基础研究成果,进一步增进公众理解,提高科学素养;资助青少年科技活动旨在培养青少年的探索兴趣和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文件号财教[2002] 65号,,是2002发布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6.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贴息方式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第四章 贴息资金下达与管理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六章 附则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审核通过后办理拨款手续。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学部审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因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执行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科学部应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进行交流与评议。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完成中期检查报告。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的项目,科学部在中期检查报告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科学部负责人审核、计划局复核后,报科学部分管委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科学部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学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 7月15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一年或两年。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原执行期结束两个月前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研究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等情况报主管科学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8.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政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凡列入“七五”计划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标,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二)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凡经济效益 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
资。 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
;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主持项目的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可以减免。
  (三)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的重大科技项目,并将项目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 自一九八六年度起, 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核后下达,抄送财政部备案。
 国家科委应当向财政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三) 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十的, 全部留给本单位; 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四)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五) 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凡建立面向全国的行业技术开发基金的部门,经国家科委批准,其减下来的事业费,全部留给行业主管部门用作技术开发基金。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建立面向全国的开放实验室的费用,可在交给国家科委的三分之一中给予支持。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