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两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2024-05-14

1. 唐代的两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租庸调制以外的杂税,主要则为“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建议实行两税法,为唐德宗所采纳。
“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唐代的两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2. 唐代的两税法是怎样实施的?

建中元年(780)正月,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颁令实行新税法:“计算百姓及客户,纳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即先计算国家每年各项支出的总额,再计算国家各项收入的总额,以这两方面的数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支出所需费用的总额,确定向百姓征税的数额,把这个数额摊到各州县,各州县再按亩数和户等向百姓征收,并将量出制入落实到大历十四年的旧征额数,以防止统治阶级上层由于奢侈无度而导致横征暴敛;二,规定“户无王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贫富为善”,即不分主客户,按现居住地户籍,不分丁男中男,均以贫富定等级;三,不定居的行商人,于所在州县按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其与定居者一样负担租税;四,将以往征收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其他杂税等全部并入两税,统一征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五,将征收实物赋税改为征收货币;六,明文规定两税之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简言之,两税征收对象,一为户,二为地,户按资产定等,地按亩数征收,为确保税收,“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三年定户”。
同时,杨炎提出将政府岁入由皇帝私藏改归政府。唐代本规定国家公赋与皇帝私人经费分头管理,安史之乱中,因财政入不敷出,无法应付,就将国家公赋收入和皇室经费合到一起,成为“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杨炎主张公赋仍归政府,每年提出一定数额为皇帝私用。

3. 唐代的两税法征税原则是什么?

一、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二、两税法的历史意义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 ①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②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③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 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唐代的两税法征税原则是什么?

4.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5. 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唐代初期,由于实行均田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1] 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6. 唐代的两税法是依据什么来进行税收的?

唐代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这是为了解决一些官僚、富人在本乡破除籍贯,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寄庄户、寄住户或客户的名义享受轻税优待的问题。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7. 唐代两税法的征收方法有哪些?

唐朝两税法的征收方法有: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税钱,按户等高下摊征。元额虽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数字为准,实际上是以大历中各种税额加起来最多的一年为准(但两税元额中不包括青苗地头钱,青苗钱以后仍然单独征收)。各州、县都有自己的“元额”,也是以大历中最高的一年为准。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无论有什么变化,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因此被称为两税(一说是因为它包括户税、地税两个内容)。
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唐代两税法的征收方法有哪些?

8. 唐代两税法的实行有什么弊端?

唐代两税法长期不调整户等。建中元年定两税时定户已不严格,贞元四年(788)又诏令定户等,并且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是许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后就长期没有再定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由于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到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再次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这些弊病,它遭到当时很有影响的人物如陆赞等的强烈反对,但是他们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代替它,只是主张恢复租庸调,而租庸调已根本无法再实行,地主私有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能逆转,这种税制也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