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2024-05-15

1. 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财行[2001]73号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 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同时废止。
    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附: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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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国家和地区      │币别│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
│    │                │    │住宿费标准│伙食费标准│公杂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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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亚 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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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蒙古            │美元│60        │2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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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朝鲜            │美元│70        │3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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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韩国            │美元│90        │4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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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日本            │日元│9000      │6000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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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缅甸            │美元│55        │23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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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巴基斯坦        │美元│5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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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斯里兰卡        │美元│5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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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马尔代夫        │美元│55        │20        │1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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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孟加拉          │美元│5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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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伊拉克          │美元│70        │32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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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元│70        │3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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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也门            │美元│70        │3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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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阿曼            │美元│70        │32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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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伊朗            │美元│55        │25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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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科威特          │美元│90        │40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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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沙特阿拉伯      │美元│75        │37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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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巴林            │美元│55        │3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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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以色列          │美元│80        │37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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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巴勒斯坦        │美元│80        │37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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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文莱            │美元│70        │3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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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印度            │美元│5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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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丹            │美元│5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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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越南            │美元│5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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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柬埔寨          │美元│5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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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老挝            │美元│5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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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马来西亚        │美元│65        │22        │1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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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菲律宾          │美元│65        │22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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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印度尼西亚      │美元│65        │22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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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东帝汉          │美元│65        │3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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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泰国            │美元│55        │22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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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新加坡          │美元│70        │2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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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阿富汗          │美元│40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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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尼泊汗         │美元│5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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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黎巴嫩          │美元│70        │2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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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塞浦路斯        │美元│50        │2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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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国家和地区  │币别│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
│    │            │    │住宿费标准│伙食费标准│公杂费标准│
├——┼——————┼——┼—————┼—————┼—————┤
│36  │约旦        │美元│50        │22        │15        │
├——┼——————┼——┼—————┼—————┼—————┤
│37  │土耳其      │美元│50        │2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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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叙利亚      │美元│50        │2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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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卡塔尔      │美元│70        │37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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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香港、澳门  │港元│600       │200       │100       │
├——┼——————┼——┼—————┼—————┼—————┤
│41  │台湾        │美元│90        │40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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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  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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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马达加斯加  │美元│45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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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喀麦隆      │美元│45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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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多哥        │美元│45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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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科特迪瓦    │美元│45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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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摩洛哥      │美元│50        │2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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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阿尔及利亚  │美元│65        │3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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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卢旺达      │美元│50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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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几内亚共和国│美元│65        │3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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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埃塞俄比亚  │美元│50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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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厄立特里亚  │美元│50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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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莫桑比克    │美元│50        │2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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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塞舌尔      │美元│70        │3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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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肯尼亚      │美元│65        │2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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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利比亚      │美元│65        │30        │13        │
├——┼——————┼——┼—————┼—————┼—————┤
│56  │扎伊尔      │美元│65        │25        │13        │
├——┼——————┼——┼—————┼—————┼—————┤
│57  │安哥拉      │美元│70        │3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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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赞比亚      │美元│55        │2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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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几内亚比绍  │美元│55        │20        │10        │
├——┼——————┼——┼—————┼—————┼—————┤
│60  │突尼斯      │美元│40        │25        │10        │
├——┼——————┼——┼—————┼—————┼—————┤
│61  │布隆迪      │美元│55        │2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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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莱索托      │美元│40        │25        │13        │
├——┼——————┼——┼—————┼—————┼—————┤
│63  │津巴布韦    │美元│45        │2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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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尼日利亚    │美元│70        │3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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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毛里求斯    │美元│55        │2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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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索马里      │美元│50        │35        │10        │
├——┼——————┼——┼—————┼—————┼—————┤
│67  │苏丹        │美元│65        │25        │13        │
├——┼——————┼——┼—————┼—————┼—————┤
│68  │贝宁        │美元│40        │25        │10        │
├——┼——————┼——┼—————┼—————┼—————┤
│69  │马里        │美元│40        │25        │10        │
├——┼——————┼——┼—————┼—————┼—————┤
│70  │乌干达      │美元│65        │2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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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塞拉里昂    │美元│50        │25        │13        │
├——┼——————┼——┼—————┼—————┼—————┤
│72  │吉布提      │美元│55        │3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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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国家和地区     │币别│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
│      │               │    │住宿费标准│伙食费标准│公杂费标准│
├———┼————————┼——┼—————┼—————┼—————┤
│73    │塞内加尔       │美元│40        │25        │10        │
├———┼————————┼——┼—————┼—————┼—————┤
│74    │冈比亚         │美元│65        │30        │13        │
├———┼————————┼——┼—————┼—————┼—————┤
│75    │力蓬           │美元│45        │30        │10        │
├———┼————————┼——┼—————┼—————┼—————┤
│76    │中非           │美元│40        │25        │10        │
├———┼————————┼——┼—————┼—————┼—————┤
│77    │布基纳法索     │美元│40        │25        │10        │
├———┼————————┼——┼—————┼—————┼—————┤
│78    │毛里塔尼亚     │美元│60        │30        │10        │
├———┼————————┼——┼—————┼—————┼—————┤
│79    │尼日尔         │美元│40        │25        │10        │
├———┼————————┼——┼—————┼—————┼—————┤
│80    │乍得           │美元│40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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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赤道几内亚     │美元│40        │25        │10        │
├———┼————————┼——┼—————┼—————┼—————┤
│82    │加纳           │美元│50        │30        │10        │
├———┼————————┼——┼—————┼—————┼—————┤
│83    │坦桑尼亚       │美元│40        │2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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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刚果           │美元│40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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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埃及           │美元│65        │25        │13        │
├———┼————————┼——┼—————┼—————┼—————┤
│86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美元│65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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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博茨瓦纳        │美元│65        │25        │13        │
├———┼————————┼——┼—————┼—————┼—————┤
│88   │南非            │美元│65        │25        │13        │
├———┼————————┼——┼—————┼—————┼—————┤
│89   │纳米比亚        │美元│40        │25        │13        │
├———┼————————┼——┼—————┼—————┼—————┤
│90   │斯威士兰        │美元│40        │2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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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利比里亚        │美元│55        │2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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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佛得角          │美元│50        │25        │10        │
├———┼————————┼——┼—————┼—————┼—————┤
│93   │科摩罗          │美元│40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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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欧 洲           │    │          │          │          │
├———┼————————┼——┼—————┼—————┼—————┤
│94   │罗马尼亚        │美元│65        │25        │10        │
├———┼————————┼——┼—————┼—————┼—————┤
│95   │南斯拉夫        │美元│65        │25        │10        │
├———┼————————┼——┼—————┼—————┼—————┤
│96   │马其顿          │美元│65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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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斯洛文尼亚      │美元│65        │2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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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波黑            │美元│65        │25        │10

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2.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何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9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5〕25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新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三、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五、修订后的《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实行。(92)财外字第1100号文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出国人员的服装,应以整洁、朴素、大方为原则。国家对出国人员的制装(包括衣箱、风雨衣及零星装备)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补助1100元;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级的人员补助900元;其他人员补助700元。 
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时间连续超过半年(包括同一个周年内多次出国在国外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再增发200元,三周年以内只可享受一次。 
(二)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制装费标准的,调回国内不满一周年又临时出国者,按本人应领的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其后再有临时出国任务时,按本条(一)的方法计算。调回国内满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全额发给。 
(三)已享受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补助费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内又有援外和留学等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内有上述出国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发给。无工资收入的人员,由组团单位发给。 
临时借调的翻译人员制装补助费,如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或者临时出国任务与其所在单位工作无关的,可由组团单位发给。 
第二条 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它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旅费,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必须乘坐专机、专列的以外,其他出国人员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轮、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第四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各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可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包干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发给个人;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发给个人。 
1.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招待用餐的,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减。 
3.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二)不宜或不愿意实行伙食费包干的代表团、组,可按附表规定的伙食费按实报销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情况办理:党和国家领导人可按实际住宿费据实报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五)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用的出国团、组,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公家补足,超过预算标准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4号文件《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宴请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 
第六条 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以预付。 
出国团、组在国外,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 
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单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凡违反规定者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国团、组对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对方付给的劳务性收入(不含专门做为盈利行为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个人付出的劳动量酌情给予个人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边境地区如有频繁的出国任务者,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之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

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银办发)〔2022〕23号是真的吗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银办发)〔2022〕23号是假的。公开信息内未查到银办发及银发此类文件。中国人民银行(ThePeople'sBankOf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5.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章节细则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章节细则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一一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其他征收机关、缴款单位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如有差错,必须坚持“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并填制更正通知书由国库部门进行更正。
    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差错,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附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更正。
    国库在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自行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第一二二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电、信汇凭证办理。财政机关签发拨款凭证时,应按规定填明拨款的用途等各项要素。第一三三条  各级国库必须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对账数字一律统计到角分。第一四四条  上下级国库对账。月度、年度账务处理完毕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送各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月、年)、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日报表(月、年)、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月、年)、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通讯联网对账单;上级国库将所辖国库上报的月报表数字、年度决算报表数字与收到的该国库日报数的月度之和、月报数的年度之和进行核对。第二章  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  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一五五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账簿、报表,应登记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由事后监督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第一六六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第一七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1993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凭证、账表、登记簿格式(略)第一六八条  除有专门规定外,国库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账表,从当地会计部门领用。第一六九条  国库的年度决算有关表格的格式、尺寸按总库要求执行;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按本《规定》所附格式,由各分库与当地会计营业部门商定尺寸,全辖统一;国库其他专用的各种账表、登记簿一律按本《规定》所附格式,由各分库统一尺寸。第二节  内部控制制度第十条  建立国库会计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责任制。主要是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领导和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四级内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国库会计业务实行逐级把关、负责制度。即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国库部门领导对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第十一条  建立国库主任责任制。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辖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辖内国库安全、高效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国库部门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两次);督促国库部门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常组织检查国库执行制度情况,解决国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二条  建立国库部门领导责任制。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具体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根据国库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国库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组织本国库部门各岗位人员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国库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签名或盖章,对本国库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对本国库部门和下级国库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业务的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汇报国库工作;促使本辖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第十三条  建立国库会计主管责任制。国库会计主管检查国库会计各岗位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账务组织、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和环节有无隐患;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第十四条  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责任制。国库会计核算各岗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制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核算业务。

7. 有谁知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在哪里能查到

中国 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上可以查找一些规范性的文件。
以下是网址:

http://www.pbc.gov.cn/

有谁知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在哪里能查到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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