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2024-04-28

1.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会告知医疗机构,医院启动绿色通道来紧急抢救,抢救费用先使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超出部分由救助基金垫付,肇事机动车事后逃逸或者未交强险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2.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有下述情形之一时,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服务网点,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申请抢救费主体: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参与抢救费的医疗机构或受害人的授权委托人。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申请主体可以向设置在各市县公安交警的救助基金服务网点提出申请。交警部门提供的材料:、救助基金申请通知书、事故认定书或案情说明、交强险垫付通知书(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需提供)等。肇事方材料(非逃逸案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和登记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保险单(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驾驶员和车主签署地址确认书等。受害方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垫付申请书、地址确认书等。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医院病案章或者医务处章):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费用分割清单、医院抢救费用未结算证明、高值耗材使用情况说明(费用清单中有单个医疗耗材超1万,总价超3万,写高耗材使用情况说明。)超72小时抢救情况说明(申请超72小时抢救费用的需填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在符合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该项基金。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基金的,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4.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条件:1、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2、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了的;3、事故发生后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只要满足以上任意一种条件即可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其中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先行垫付,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适用前提,一般是发生在道路内的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但是对于在道路之外的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也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向该基金申请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这种情况下治疗是不能中断的,这种费用国家来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在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主要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可以由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最终是要向责任人追偿的。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又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法律依据: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7条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6.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如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如下: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7.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参考《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市救助基金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四)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致人伤亡的。
  第十三条 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需要继续抢救的,市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受害人经抢救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应符合本市“医保三个目录”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超过3个月或抢救费用超过100万元的,经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十四条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包括殡葬选择性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逐季度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第十五条 无名氏死者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下称损害赔偿责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纳入市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还付相应资金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十六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因肇事方逃逸,交通事故未侦破,受害人或其亲属未得到损害赔偿,如受害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一年以内的;如受害人受伤,自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的。
  (二)因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经法院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受害人或其亲属仍未得到任何损害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款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应补助金额,自法院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的。
  (三)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但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由辖区交警大队向交警支队专题请示,并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
  (一)申请人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
  (二)申请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8. 怎样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抢救费用垫付申请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及材料后放入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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