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如何换

2024-05-15

1. 家电以旧换新如何换

  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主要分为三步:
  一、回收旧家电
  消费者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在回收旧家电后将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二、购买新家电
  消费者凭有效身份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可在全市任意中标企业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三、拆解处理旧家电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家电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补贴额度按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贴。拆解处理企业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请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具体的换购执行标准,商务部门出台的废旧家电回收最低参考价格为:黑白电视机不得低于8元每台;背投或液晶电视不得低于25元每台;电脑不得低于40元每台;洗衣机、电冰箱不得低于35元每台;空调不得低于50元每台。各项补贴的标准分别为,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并公布;拆解处理补贴: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山西省是第二批全国试点的省份,以旧换新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家电以旧换新如何换

2. 关于家电以旧换新

1、可以用你用旧空调的以旧换新去买电视,仍然可以享受电视的10%(但是新买的电器开的发票也必须和原来这个以旧换新的名字是一样的)。
2、可以。

旧家电回收价格参考 
家电“以旧换新”旧机收购标准 
类别 型号 价格 
电视 所有黑白 5 
21寸及以下 10 
22寸到28寸 15 
29寸及以上 30 
背投电视 背投电视 20 
平板电视 液晶、等离子电视 50 
计算机 台式机(配件齐全含显示器) 30 
笔记本 10 
洗衣机 波轮 30 
滚筒 50 
电冰箱 单门 25 
双门 30 
冰柜 冰柜 30 
空调 窗机 50 
挂机(内外机齐全) 100 
柜机(内外机齐全) 200 

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品种 主要零部件 
电视机 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 
空调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冰箱(冰柜)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洗衣机 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 
电脑 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

3. 家电以旧换新 知道的来

这里说的旧家电是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电脑
这五类大家电的旧电器可以换以上任意五大分类的任意一个分类的新电器
你所说的VCD和音响是不在以旧换新的范围内的,现在有些厂家会自己搞VCD、dvd、音响的以旧换新,那些都是厂家的行为,只是拿这个以旧换新作为一个噱头。

商务部门出台的废旧家电回收最低参考价格为:黑白电视机不得低于8元每台;背投或液晶电视不得低于25元每台;电脑不得低于40元每台;洗衣机、电冰箱不得低于35元每台;空调不得低于50元每台。各项补贴的标准分别为,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
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家电以旧换新 知道的来

4.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第二十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一、家电补贴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二、运费补贴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第三十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三、拆解处理补贴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十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第五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以旧换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规定,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第五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第五十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五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第五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六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第六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第六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附件:

5. 家电以旧换新的时间?

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三部委6月3日联合发布《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方案》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

《方案》称,实行家电以旧换新的品种主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在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继续实施。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从201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以旧换新政策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包括家电补贴、运费补贴以及拆解处理补贴。关于家电补贴,为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设最高补贴限额。运费补贴根据回收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五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采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家电以旧换新的时间?

6. 以旧换新的旧家电指什么?

这里说的旧家电是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电脑
这五类大家电的旧电器可以换以上任意一个分类的电器
商务部门出台的废旧家电回收最低参考价格为:黑白电视机不得低于8元每台;背投或液晶电视不得低于25元每台;电脑不得低于40元每台;洗衣机、电冰箱不得低于35元每台;空调不得低于50元每台。各项补贴的标准分别为,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
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7.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第二十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着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一、家电补贴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二、运费补贴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第三十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三、拆解处理补贴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十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第五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以旧换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规定,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第五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第五十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五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第五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六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第六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第六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8. 以旧换新政策的家电政策

 1、非试点省市户籍人员不能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单位和个人,不管是汽车也好,家电也好,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以旧换新的政策。长期居住在这个地方,但是户口又不在这里的消费者,如果享受这个政策,汽车没有限制,家电有限制,家电只在9个省市试点,按现行规定是不可以的。第一,便于审核的需要。第二,地方要承担20%的补贴资金。第三,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政策就是试点,既然是试点,应该是有所限制的。汽车是看旧车注销的户口,车是有户口的,家电没有户口。车主应在报废车辆户籍所在地办理补贴申请。废弃的家电,哪怕它有一定的使用功能,但是走这个政策路子,一定要送去拆解。如果消费者认为,他是选择将旧家电作为二手产品销售而不是废弃,则不属于本次政策的调整范围,也就不能享受“以旧换新”的相关优惠政策。2、补贴范围、标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包括电视机、冰箱(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试点省市交售上述5类产品并购买上述5类新产品的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同时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也设置了补贴上限,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领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兑付,将补贴资金抵减新家电销售价格后支付。三、交叉换购  在五类家电当中可以交叉换购,比如卖一台电冰箱,可以买一台新的电视机或者电脑,这都可以,没有限制。四、旧家电回收价格的确定  试点省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五、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制定的办法,按照规定,新家电的销售企业和旧家电的回收企业,要求地方制定有关办法,通过招标来进行确定。现在9个试点省市基本上招标已经完成,家电销售和回收的企业也都基本确定。应该说,这些企业基本条件是销售规模比较大,企业信誉比较好,企业网点分布必须广,能够方便消费者。以旧换新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工作,是这次以旧换新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等几个部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废旧的电器拆解企业是由以旧换新试点省市人民政府,从现有的拆解处理企业当中确定。试点期间,原则上7+2省市,每个试点省选择1-2家,试点城市选1家,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环保基本条件,即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二)是人员条件:要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三)是硬件的要求:要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四)是关于深度处理要求:即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五)是对企业的信息要求:要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六)是诚信要求:被选定的拆解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不诚信的单位,不能选定为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拆解处理单位。这是关于拆解企业,特别是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基本要求。 北京1、北京市民“以旧换新”购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这五类家电产品,原则上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确定最高补贴额度。对回收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定额补贴。2、京城苏宁、大中、国美三大家电卖场承诺:以旧换新不影响其他优惠。三家家电卖场同时表示,只要国家政策落实到位,消费者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时,可以同时参加卖场其他的优惠活动。“比如有‘彩电直降500’的活动,我们会在降价的基础上再给消费者10%的优惠。”3、北京8月10日开展以旧换新工作一周以来,已销售新家电突破2000台。北京市商务委昨天(8月18日)宣布,截至15日晚9点,15家以旧换新家电销售企业共销售新家电2112台。  参与以旧换新的各类家电所占比例分别为:电视机46%,冰箱17%,电脑和洗衣机各占14%,空调占9%。  针对市民“将手机纳入家电以旧换新行列”的期望,市商务委服务交易处处长唐永宏昨天表示,目前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处在试点阶段,选了电视、电脑、冰箱、洗衣机、空调五大品类,如果消费者对没有入选的品类呼声很高的话,今后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换新目录。南京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即将启动。南京市的相关准备工作也接近尾声。8月初江苏进行了家电“以旧换新”第一轮招标会,招标结果于8月11日下午揭晓,苏宁、五星等企业入围。上海上海2009年08月15日正式启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产品。不受厂商、品牌、型号限制,购买人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指定回收企业申请旧家电的交售,后者将上门回收,并开具国家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凭这一凭证便可到指定销售企业购买这5类新家电,补贴直接从价格中抵扣。按规定,5类家电的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350元/台。 截至目前,上海已有国美、永乐、苏宁等21家家电销售企业和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等9家回收企业成为家电“以旧换新”的第一批中标企业,共有网点606个。 目前市场上的家电促销活动很多,但“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和销售企业的商业促销活动是不矛盾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是在促销的折后价上再抵扣10%。 相关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有效期”为9个多月,至明年5月底截止。指定销售企业开展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可以享受新家电价格10%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