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为什么没有股东会,而董事会确实最高权利机构?

2024-05-15

1. 中外合资企业为什么没有股东会,而董事会确实最高权利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为什么没有股东会,而董事会确实最高权利机构?

2. 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吗

是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法下列发条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3. 为什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无论文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由第六条可以推理得出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为什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无论文

4. 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什么?设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区别又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外商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与股东的区别如下:
1、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董事会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统账结合,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而股东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对于董事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而股东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3、范围不同
董事会资产包括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股东资产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资产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独资企业
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
百度百科-董事会
百度百科-股东

5. 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什么?设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区别又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外商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与股东的区别如下:
1、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董事会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统账结合,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而股东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对于董事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而股东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3、范围不同
董事会资产包括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股东资产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资产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独资企业
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
百度百科-董事会
百度百科-股东

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什么?设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区别又是什么?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会为什么不能设?

外资进入中国投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外资进入中国投资的,有多种方式,一种是设立外资公私,一种是中外合资经营。一般来说,外资想要进入一些限制行业,必须采取中外合资经营的方式进行,比如汽车制造行业。那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会为什么不能设?详情参考下文。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会为什么不能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
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就是懂事会,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能设置股东会,否则就是违反发律的硬性规定,企业是无法通过工商注册的。所以,外资想要投资中国相关行业的时候,一定需要主要这项规定。
延伸阅读:
有限公司合并的股东会决议范本
股东要求分红须通过股东会进行
收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7. 中外合作企业为何不设股东会?

从百度上搜了一下,某律师答复如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所以不设股东会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实践中,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故没有必要设股东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的名额分配由中外双方参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商定,董事会成员已能代表各自出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没有必要成立股东会的原因。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议事的基本准则是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不论投资太小,议事规则仍遵循以平等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决定了没有设立股东会的条件和必要。感觉理由有点牵强。

中外合作企业为何不设股东会?

8. 两个股东 最高权利机构可以是董事会吗 律师博客

可以的。
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在内资企业中,两个股东应当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