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2024-05-13

1.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1.关口前移防控金融风险近日,证监会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共5章2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2.精准“拆弹”防控风险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抓好风险处置工作。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点就是要防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监管层制定《暂行规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⑵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专家表示,《暂行规定》是近年来监管推动形成统筹协调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的重要规定,是监管机构从金融产品角度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益补充。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大额资金管理稳定收益的需要,货币基金曾一度风头强劲,并在各大基金公司中的权重占比越来越高。需要注意的是,货币基金也是投资基金,也会受到利率市场的波动、经济环境的变化等诸多要素影响。此外,货币基金还存在着持有人非常分散、单体账户金额差异性较大、投资者风险承受力不同等诸多问题,在监管制度上仍存在盲区需要修补。⑷《暂行规定》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的监管和投资行为,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说。⑸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认为,证监会新出台重要货币基金征求意见稿,是对货币市场基金风险防范的系统性考量,与《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并逐渐完善。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等监管规则,《暂行规定》则从金融产品角度对防范金融系统性监管框架进行了补充。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2. 2019年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七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
    (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第三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第十五条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六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三)欺诈误导投资人;
    (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增加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透明度。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货币市场基金操作风险的防控,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制定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并建立风险识别与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业务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货币市场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到期日和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加强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和质押品期限的控制,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投资各类银行存款所形成的潜在利息损失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规模相匹配。如果出现因提前支取而导致利息损失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固有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审慎原则具体限定不同信用等级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货币市场基金已投资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建立内部评级跟踪制度与估值风险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审慎、全面有效的压力测试制度,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针对压力测试结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将最近一个年度的压力测试工作底稿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其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服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杜绝片面追求收益率和基金规模,不得以收益率作为基金经理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本办法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第三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价、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等市场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与托管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
    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由于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宣传推介等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3.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三)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四)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第七条 除以下列明的情况外,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一)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利率调整频率小于一年的债券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二)回购协议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的日期的剩余时间;(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第九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第十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的价值,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办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采用该方法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前款所述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正文内容

4.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

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央行证监会发布货币基金什么新政策?

6月1日,央行、证监会联合下发一份重磅文件,要求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对T+0赎回提现业务进行限额管理,禁止对T+0赎回提现垫支,意见自6月1日起实行。

主要内容包括了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单日最高1万元,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条款。
其中最关键的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单日最高1万元这一条款,过渡期为1个月,也就是本月月底前必须完成。

T+0赎回单日最高1万元
首先强调一下,货币市场基金不是货币、法定存款,而是金融产品,存在期限错配。货币市场基金缺乏存款保险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等保障机制。
所谓货币基金T+0业务,是指投资者一旦申请赎回后,不需要进行长时间等待,资金就能当日甚至实时到账。这是公募机构为提高投资者体验而提供的服务。该业务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投资者的日常现金管理,也促进了货币基金的快速增长。
但风险也潜藏其中。
举例来说,余额宝推出后,凭借实时申购与赎回的投资便利成为“一招鲜吃遍天”的竞争利器。从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性视角来分析,所谓的T+0赎回业务都是采取机构垫资的方式是实现的,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赎回当日到账甚至实时到账的背后是基金公司、代销机构的垫资行为。
目前,大部分垫资是自有资金,也有部分银行对基金公司、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体授信,再由其根据赎回份额向投资者进行垫付。
根据理论测算,客户日均赎回量为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规模的5%,按照目前货币市场基金7.8万亿的规模,总体垫资规模高达3900亿元。
同时,银行在垫资过程中并不了解投资人的信用状况,未尽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要求,只是被动的接受基金公司、代销机构的垫资指令,进而加剧了相关风险的蔓延。
对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设定1万元限额,保护了消费者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根据历史资料,从单户余额看,超过80%的用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这部分用户户均持有基金份额880元;单户余额大于50万元的用户占比仅为0.2%,但相应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达13.6%,户均持有超过70万元基金份额。从单笔交易金额看,赎回金额都在1万元以下交易笔数的超过70%。因此,为T+0设定1万元的限额可以满足绝大多数消费者的交易需求。
来源:中国新闻网

央行证监会发布货币基金什么新政策?

6. 货币市场基金都有哪些新规

9月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金管理人新设货币市场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 50%情形的,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基金组合资产进行核算估值,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二)80%以上的基金资产需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此一来,定制货币基金基本就行不通了,一方面收益可能会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估值方式有变化,跟债券基金接轨,投资上限制却严格得多,且短期之内可能会出现损失,不符合机构客户对于货币基金的定位,对于机构的吸引力大大下降。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新基金持有人不宜集中,老基金也同样如此,持有人过于集中,就要降低组合的久期,这就会降低货币基金的收益,以往货币基金稳定的机构客户是稳压器,以后可就行不通了。
以上两条规定,打击了货币基金的规模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基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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