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2024-05-13

1.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当事人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企业管理、经营、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当事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3、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
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
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这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我国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人,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人的保密义务。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2. 合伙企业法人的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一、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
以下是几类常见的单位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二)走私类犯罪
(三)商业贿赂类犯罪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二、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担责任:
(一)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责任;
(三)侵权责任;
(四)股东责任。
一、培训机构法人承担什么责任和风险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会由股东承担,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比如教育培训机构出现群体性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营业执照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合伙企业在管理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依据法律进行规避?

进行创业,首先应当根据投资额、合作伙伴、所进入的行业等情况成立一个创业组织形式并进行工商登记。这就需要进行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般而言,进行创业所能选择的创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但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 
  首先,创业者对不同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该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之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旦创业者对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且该组织的债务又是比较庞大的话,则创业者不但将倾家荡产,并且将因还债的巨大压力无法重新创业。 
  因此,创业者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如果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应尽量控制该组织的资产负债率。由于创业者自己说了算,因此是完全能够控制住的;如果选择的是个人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由于人合的因素部分创业者可能无法控制该组织的债务规模,则创业者应当通过合伙协议、规章制度、参加保险等法律措施对组织的债务规模进行约束,对相关的风险进行控制和规避;而如果选择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股东由于对组织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些创业者则不必考虑这方面的风险了。 
  其次,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到组织运行后的管理成本风险。 
  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顺序上讲,组织运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断增加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往往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许多人也注册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是10万元,必须一次交齐,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对于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可以分期缴纳。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公司与股东、家庭没有严格区分,则有可能被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则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意义就失去了。因此,选择创业组织形式应考虑到创业者在组织运行后对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再次,在一些创业组织形式中存在着人合的风险。 
  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组织形式,明显存在着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股东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经营思想的、利益的甚至性格的。这些冲突往往会演变为组织的僵局,使组织因为创业者之间的矛盾而陷于危机。因此,在选择这些创业组织形式的同时,选择志同道合、善于沟通、以创业组织的利益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二、创业经营模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一般看来,创业者选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直营和加盟。(当然还存在代理等其他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采取直营模式,最大的局限是凡事都需要自己摸索,亲力亲为。这对于刚开始创业且无任何从业经验的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许多以直营模式创业的人,之所以失败大都是因为自己缺乏直接经营的各种能力。因此对于选择以直营模式的创业者,建议大家应该全方位地修炼自己,不断加长自己的短板。当然,能够为自己的创业活动组织起一支方方面面的专家团队,为自己的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支持,这是再好不过的了。

合伙企业在管理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依据法律进行规避?

4. 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法律风险防范,欢迎大家分享!
    
     在设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人的选择。
    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2、合伙协议的签订。
    由于各合伙人都比较互相信任,加之企业设立之初对企业前景看好,对风险估计不足,有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很难得到全面保障;有是虽有合伙协议,但事项约定不明,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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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伙企业有哪些风险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因为其没有法人的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所有的责任由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人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对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法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二、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1、组成部分不同。即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2、责任承担不同。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合伙企业需要几个人
合伙企业需要几个人,具体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有哪些风险

6. 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风险的注意事项

毋庸讳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利用有限合伙企业非法集资的风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作出限制的方式,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有限合伙企业扩大了债权人的风险。具体可以体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有限合伙人只对出资额承担责任,这就将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在普通合伙人不能全部承担时,转嫁给了债权人。
第二,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因为仅仅承担取回财产份额内责任,而如果没有取回财产时,则有限合伙人责任免除,就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该责任。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讲,出资人可以以“有限责任”为护身欺诈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为了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而在《合伙企业法》中还只有第七条笼统的规定。由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主要倚重于普通合伙人的偿债能力,但出于一种保护目的,《合伙企业法》强制性地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就意味着普通合伙人更多的是一些自然人,主要由他们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目前信用体系欠佳、登记公示制度亟待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债权人必须谨慎对待。
当然,立法者注意到了有限合伙的制度风险,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即表见合伙发生后,“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但有学者仍认为,《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责任风险化解的功能还需进一步完善。

7. 对合资或合作企业如何管控才能规避风险?

广州中略咨询从多年风险管理的实践发现,许多企业自身风险防控做的不错,但一旦和别的企业进行合资和合作,常常会造成管理失控,或影响合作质量。实际上,企业对合资或合作企业的管控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合作伙伴选择。健全对合资企业的综合评价,加大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慎重选择合作伙伴;2、完善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在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 中明确经营层、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策权限,保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同时完善监事会建设,加强外派监事的管理,并加大对合资企业关键业务岗位(采购、销售、财务等)人员的派出; 3、加大对外派产权代表的管理,加大履职考核和激励约束。包括分类管理、选任方式、任职期限、薪酬发放、绩效考核、信息报告要求等;4、定期开展对合资企业的全面审计,并加大专项审计的频次。合资企业的风险预防是属于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需要,广州中略在这方面有较长时间的研究和咨\询服\务经验,建\议可寻求帮助。

对合资或合作企业如何管控才能规避风险?

8. 如何规避合伙开公司的债务风险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企业主要有三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公司制企业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是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而且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同时,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业主承担风险过大,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业主也不太敢发展新兴产业,对创新不利。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一个人的资源和经济能力毕竟有限,个人独资企业也有其相应的弊端,因此很多人选择跟亲戚、朋友一起合伙开公司。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人是有很大区别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比如,合伙企业欠了100万债务,而企业破产清算只有60万元,那么剩下的40万元债务,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是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也就是这40万元普通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而有限合伙人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额外债务。

另外,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普通合伙人是不能够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而有限合伙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开公司,面临很多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常见的是,团队中“老大”不清晰,合伙人的概念缺乏,很多初创的企业,最开始几个人合伙,没有一个人是明确的老大,几个人商量来进行决策,对于刚开始创业时问题不大,等到日后涉及到股权分配时,就会出现大问题。

因此,初创企业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清晰明确的老大,或者在日后磨合出一个老大。同时,合伙人之间要并肩作战共进退,在产品、技术、运营等方面都有各自擅长的领域,合伙人之间不能只讲交情不讲利益,也不能只谈利益不讲交情,应该摆正各自在合伙企业中的位置。

许多企业创始人之间的战争,都来源于股权分配问题,因为大多数的创业企业,在初期阶段都只顾着埋头苦干把企业做起来,并没有太多考虑股份的问题,等到公司日益壮大时,创始成员才开始关注自己的股份比例,这时对于如何分配股权的讨论,就很容易让团队出现分歧。

因此,在创业早期应该制定清晰的股权分配方案,签署相关的协议。在制定股权分配方案时,也应该注意分配原则。现在,很多投资人都是只出钱的甩手掌柜,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出多少钱”来进行股权分配,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的合伙人变成了公司大股东,而有创业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变成了小股东。

有建议称,可以让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和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占大头。

合伙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也容易让合伙企业内部产生纠纷。比如早期出资的人员,在离职后应分得多少利益,很多公司都约定不明最后导致纠纷。因此,合伙协议当中,除了要写明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地点、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以外,还要写明入伙和退伙的相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并不是退伙了就跟自己毫无关系了。对于普通合伙人,退伙之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