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是什么意思

2024-05-24

1. 向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由于上市公司在发展中需要更多的资金进行扩大产生或购买资产等行为,所以在通过证监会审核后可以再次发行股票,这些股票一般都是非公开发行的,一般公众是不能购买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就是股票卖给特定投资者后,所得到的资金用于购买资产。

向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是什么意思

2. 认购非公开发行 是做长期股权投资吗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一般为一年或三年,可以说是长期投资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每年有分红吗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只能说基本上每年有分红,但是也有特殊的几个情况:
第一、企业年度业绩下滑,整体业绩不足以支付分红。
第二、企业经营投资幅度扩大,可能会把分红延长到下一年。
第三、企业面临破产,资产清算之前不可能进行分红。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每年有分红吗

4. 什么叫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作用
1、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高,对股票这种既不还本、收益又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益的基础。
2、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企业自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迟迟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则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又能节省财政资金。在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3、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
4、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股票呢?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股票呢?

6.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审核部门不同,发行对象不同。
说到投资理财,大家可能本能反应就会想到股票。应该每个人都知道股票应该怎样购买,但是有许多人可能不知道股票到底是如何上市,到底如何发行。我国对此也有详细的规章制度,而且股票发行也分为很多种。如果真正想了解理财投资并且深究股票,就一定要懂得这些理论知识,否则在投资时很有可能触犯一些相关规定,从而导致自己自身受到麻烦。

一、两种发行的含义。
首先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十分类似,两者在许多方面都有相同的规定,因此许多人喜欢将这两者混为一谈。但是这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要了解他们的不同,首先就要了解这两种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主要是为了实现战略目标,因此要购买资产。但是因为公司并没有钱,因此只好拿出一些股份作为筹码,并且只有一种经济活动。而非公开发行股票则是企业也是为了战略发展募集资金,募集到资金后购买资产,这其中有两种经济活动。

二、审核部门和发行对象不同。
首先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部门是发行部,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是上市部。其次因为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只是一种经济活动,就是用自己的股份来兑换购买资产,因此面向的是大众投资人,发行人会通过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售证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但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两种经济行为,首先要进行募集资金,在募集到资金以后再购买资产。而且发行对象特定,一般来说不超过10人。而且认购条件极高,需要很多资本才能购买。

7. 关于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认购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需证监好会批准吗?

应当先签订认购合同,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才能上报证监会审核。

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1、停牌申请。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沪深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4、向沪深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沪深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并公告。
5、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沪深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关于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认购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需证监好会批准吗?

8. 非公开发行预案时大股东未说明认购,大股东后期认购可以吗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摘要】
非公开发行预案时大股东未说明认购,大股东后期认购可以吗【提问】
您好,非公开发行预案时大股东未说明认购,大股东后期认购可以吗?是不可以的,亲【回答】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回答】
这个规则是旧的,新规则表述有点不一样【提问】
是的  那还没有推行 ,现在为您查询到的就是按这个实行的。。【回答】
20200214实施了【提问】
是的 亲   新规定还没有实施【回答】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