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债权人的途径具体有哪些内容?

2024-05-14

1. 保护债权人的途径具体有哪些内容?

作为债权人,在提供借款前务必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及还款能力,并尽可能了解借款人为人作风等,切不可听其片面之言而上当受骗。对债权人来说,保护债权人最有保障的方式是由借款人提供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需办理抵押登记),若无,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当然债权人也应对担保人的情况进行审查)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提供借款时,需签订借款协议,留存支付凭证
1、借款时,应由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内容包括:
(1)借款人信息:需在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金额、利息: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利息的约定应遵循法律规定的上限,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款用途:注意若债权人已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的,则该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4)支付方式:建议通过转账方式,需载明银行账号,若通过现金提供借款,务必留存收条:兹收到…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元;
(5)还款时间:需明确还款时间;
(6)逾期利息或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争议解决及管辖法院;
(8)签字: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据等借款凭证需借款人签字摁手印,若不止一页,需借款人在齐缝处摁手印。
2、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拒不还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该借款发生在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可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偿还债务,以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
3、追讨借款,需注意诉讼时效从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给予的准备时间届满的次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时来不及提起诉讼,那么可向借款人发送催款函或者委托律师发送催促还款的律师函(均需留存有备注催款函或律师函内容的快递详单、盖邮戳、送达回执,若该借款金额较大或有涉外因素的,建议公证送达),通过该方式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收到催款通知之日起重新计算。

保护债权人的途径具体有哪些内容?

2. 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式

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式可以通过担保和保全制度来实现。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一、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是:
1.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为使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知晓;
2.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等;
3.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
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债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1.实现债权;
2.转让债权;
3.放弃债权;
4.主张违约赔偿。
此外,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 债权人的债权怎么保护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有:
1.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发生债权债务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
2.可以申请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什么是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最后,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其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其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四、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
其五、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已着手实行代位权并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要视情况而定:
如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对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辩可以对抗债权人,例如对债务人的清偿等。
其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三、借款不还怎么办啊?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情形有: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的债权怎么保护

4. 法律应该保护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利益冲突的,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
一、合同债权的职能有什么呢
合同债权的职能如下: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二、债权担保表现方式有哪几种
债权担保有以下表现方式:
1、存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履行担保合同而提前支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行为;
2、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抵押,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4、质押是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使后者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5、留置,是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直至债务人欠的债务全部还清。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债务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
一方履行义务,一方享有权利的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5. 哪些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1、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即使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该部分利息的给付。
2、借钱用处不合法
国家保护的是正当合法的借款行为。所谓的正当,就是借款人对钱不能用于非法行为。所以当你借给别人钱的时候,需要了解对方使用这笔钱的用途。如果是非法用途而你还借出去了,那么国家是不会支持你要钱的。
例如,你明知对方借钱是去赌博,你还借钱给他,即使求助于法律,法律也不会保护你讨债,因为赌博行为在我国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3、借钱时间超了
对于借款纠纷,国家规定了一个诉讼时效,就是两年。这并不是说从借款开始算两年,而是从你发现对方不还钱开始,两年。如果过了两年你还没要他还钱,那么法律也不保障你讨债的权利。
一、拿到判决书该怎么要钱
收到法院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有一定时间的上诉期,如果被执行人不上诉的,过了上诉期后,被执行人有义务执行判决结果,如果不执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你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

哪些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6. 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有哪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
(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以上的内容中,只要属于其中一种情形就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需要明确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范围,这样才能主张自己的债权利益。《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7.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
二、免除债务权;
三、债权转让权;
四、撤销权。
一、对方欠钱不还起诉,但对方没有偿还能力怎么办
第一,看看有无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可能。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第二,要看看有没有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相同。法律规定债权人债权到期后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连带责任人,或者同时起诉二者。
第三,看看有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可能。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消极处分自己财产,有危害债权人债权之虞时,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之处分行为的权利。
第四,看看有无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可能。
二、债务人和债权人有什么不同
最大的区别在权利和义务上。债权人享有债权、代位权、撤销权、债权转让权等全面李,而债务人在双务合同中给予一定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债务人是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主体,二者的身份地位不相同。总而言之,债权人与债务人相对应,债权人是行使权利的主体,债务人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三、债务人和债权人如何区别
1、二者定义不同
债权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二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免除权、撤销权等权利;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3、二者主体范围不同
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8. 重视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公司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及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制约较为原则,而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无法真正落实,致使大部分公司在决定解散公司后并没有实质性的进行清算,公司合法退市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债权人权益落空,公司诚信缺失,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公司清算诉讼可以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正是有了上述法律规制,公司才可能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与社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这也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法定条件之一。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必然与社会各类主体发生经济关系,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进入清算程序中的公司,遵守上述规定清偿债务,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关乎商业安全层面的重要方面。
一、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债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实现债权;
(二)转让债权;
(三)放弃债权;
(四)主张违约赔偿。
此外,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具体包括:
(一)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抽逃出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公司合并、分立时债权人权益保障。如“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他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身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债权人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