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024-04-28

1.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风雨,目前已成为一个规模日渐壮大、地位日益显著的大市场。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恶性误导,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等。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识别投资风险并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一、认识现状,培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意识 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小投资者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体现在行使投票权上,而行使权利的意识往往与投资组合有着密切关系。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公司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考虑通过实施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权却没有足够的兴趣。 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差,缺乏行使权利的动机,固然与组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该归因于历史上的“一股独大”。虽然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投票权,但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成为一种摆设。由于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限制性条款(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股东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等,也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不仅在理论上“不愿行使”投票权,而且也在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即便是中小股东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不能对公司的决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的大问题。通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对他们维权意识加以引导,中小投资者一旦具有了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间接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二、正确引导,让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的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的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则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相对较少,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而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能否对中小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予以矫正,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利用会计信息,并结合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里有两种观点。其一,一些观点认为,当把所有中小投资者看着是一个群体来考察时,由于新老投资者总是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致使投资者整体的素质难以提高,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必然会持久化。此外,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共振作用也难以改变非理性投资行为。其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刻意矫正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会构成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重大障碍。虽然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业绩并不一定感兴趣,习惯于搭便车和进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资者以及短期投资者正好是使老练成熟的理性投资者得以套利的“小绵羊”,因此,他们的损失自然会迫使他们最终退出市场。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但却不主张改变现状,而是顺其自然,让中小投资者自生自灭,要知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呈现过度反应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剧证券市场的震荡,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更谈不上保护其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保护其利益,建议如下。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二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三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三、加强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向前发展。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铲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比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应加以限制,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权力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 "绿色贸易壁垒对策研究"与"论中小投资者之保护"两个 论文题目求大家帮我选一个,顺便给点资料,高分

绿色贸易壁垒对策研究
冲破绿色贸易壁垒,实现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傅尔林(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系)副教授,广东 )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尽管绿色壁垒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有的绿色壁垒也违背了WTO的规则,但总的来说,绿色壁垒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它起到了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及环境的作用,因而是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我们一方面要运用WTO的有关规则,解决因绿色壁垒引起的贸易争端。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改善我国农业生产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这既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绿色壁垒;农业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02)07-0031-04 

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壁垒对我国的贸易出口的阻碍作用将愈来愈少,但非关税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已经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且这一障碍还呈发展的势头。我们应以什么心态来面对来势凶猛的“狼”?今后的战略对策是什么?本文认为,只要存在国际贸易就免不了国际贸易战,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注定了国际贸易战存在的长期性。但是,绿色贸易战不仅仅表现在贸易的层面上,且更深层次地反映一个国家生态环境状况与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强弱。绿色贸易壁垒出现和强化既是为保护本国利益人为作用形成的,也是人类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绿色壁垒的形成,既带有主观的色彩,但总体上又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因此,我们应主动应战绿色壁垒,一方面利用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应对挑战,保护自己。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环境质量,这不仅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需要,更是改善我国12亿多人口生活质量、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的危机 

绿色壁垒的形成虽然只是近10年的事,但目前已日趋全球化,并呈加快发展的态势。特别是1999年11月30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第3届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国就环境与贸易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从此绿色贸易壁垒就成为世界贸易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壁垒的作用将愈来愈小,但非关税壁垒的作用将逐渐凸显出来。它对我国影响最深刻的是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主要表现为对农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和生产环境的质量要求两个方面。 
(一)对农产品本身的包装、检验、安全、卫生等要求愈来愈高,从而形成阻碍贸易的绿色非关税壁垒。我国长期以来重视农产品的数量,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对农产品中农药化肥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突如其来的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出现了农产品出口的危机。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最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因农药超标而被退回的事件每年都有五、六百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70亿元,农药残留超标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一个瓶颈。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官员、联合国粮农组织顾问鲁宾透露:2000年8月到2001年1月,仅数月间,美国FDA扣留了634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主要原因是农药残留、食物添加剂和杂质的含量过高。从2002年1月25日至2002年3月15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整个欧盟、挪威及俄罗斯先后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2002年2月19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建议英国商店停售所有产自中国的蜂蜜以及混合蜂蜜。此后,欧盟各成员国对其市场上的中国蜂蜜进行强制检查,对不合格货物予以查封、退货或销毁。随后,挪威、沙特等国也纷纷效仿。日本、加拿大、美国以及香港等市场也加强了对来自中国大陆的蜂蜜的检验。在茶叶贸易方面,欧盟一方面成百倍地提高了茶叶的农药残留标准,同时,把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这使得中国去年对欧盟的茶叶出口减少了37%,很多无法达标的中国茶出口企业面临着被赶出欧洲市场的尴尬局面。欧盟甚至提出要检验包括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环境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到2001年底前,仅中国出口日本的蔬菜就有96批次被日本海关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在全球有机产品市场以年20%-30%的速度增长的同时,我国农产品出口却累累受阻。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可喜的是我国的绿色食品目前还没有一宗出口受阻的记录,但我国去年绿色食品的出口额仅3亿美元。 
(二)绿色壁垒也体现在生产环境或生产过程方面。有些产品即使其质量符合国际或地方性的标准,但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这类产品也往往被某些国家的绿色壁垒所封杀。这类绿色壁垒有的也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但如果一个国家的消费者因环境意识的提高自觉抵制这类产品,产品即使进入了这些国家的国门也没有市场。 
二、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客观现实环境 
为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有必要了解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客观现实环境,因为农产品的生产直接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我国总体生态环境还在进一步恶化,如果这一恶化势头得不到彻底扭转,在国际贸易舞台上再高明的谈判能手也将会愈来愈被动。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的原因是土壤污染。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及滞后性的特点,其危害要通过食物链影响动植物和人的健康才显现出来,所以土壤污染往往被忽视。造成土壤污染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农药化肥,二是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放出的“三废”。 
(一)我国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的污染。据近年来统计,我国单位耕地面积农田的化肥使用量为世界平均用量的219倍。早在1990年我国受农药污染的土壤面积就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5。在以后的10多年中,我国的环境状况总体上在进一步恶化,土壤污染也更为严重。一般地讲,农药的有效利用率仅为20%-30%,大部分飘浮在空气中或降落在地面,后者又大部分进入土壤、水体、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形成危害。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最新调查结果显示,珠江三角洲某市所产的叶菜,因施用氮肥过多,几乎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硝酸盐污染,相当比例的蔬菜仍可检出六六六与滴滴涕。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蔬菜的硝酸盐污染超标现象也十分普遍。硝酸盐在人体内转化成亚硝酸盐,成为致癌物质。 
(二)生产生活的“三废”导致土壤的污染。全国85%的工业废水及8”%的工业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到5%,大部分废气亦未经处理而随意排放。特别是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而环保措施不力,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致使土壤遭受重金属、病原菌及放射性等污染。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我国每年生产的镉米1亿多斤,受汞污染的面积达48万亩,每年的汞米约有319亿斤。 
早在1980-1988年,对珠三角发达地区的调查发现,该地区土壤污染问题已十分严重,如某地产“镉米”地区的青少年头发中镉的含量竟是正常地区的30多倍。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畜禽废弃物的污染也不容忽视,尤其在大城市的郊区,问题更为严重。仅在上海郊区,最近几年畜禽粪便的年排放量已超过12000000t。由于畜禽粪便的长期排放和土壤的N、P和生物污染,造成郊区的蔬菜、果树和草坪死亡事件多有发生。畜禽粪肥的过多使用,还引起了水体的富营养化。目前,在北京、武汉、沈阳、广州、杭州等大中城市的郊区,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南京市郊菜园供试土样中约50%以上的样点,不再适宜种植蔬菜作物而只宜作林业用地或城建、道路及工矿用地。 
三、我国农产品应对绿色壁垒的战略对策 
(一)以积极的心态迎接贸易壁垒的挑战 
目前,有一种片面的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只是为了限制进口,保护贸易,所谓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只是一个借口,所以,对付贸易壁垒的手段也就是如何走借口的问题。 
应该看到,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特别是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之后,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一个国家或地区,若不热衷于可持续发展,就势必给国际社会留下愚昧、目光短浅、对人类社会不负责任的形象,从而可能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反之,则有利于开展国际合作和竞争。绿色壁垒是在这种国际背景条件下形成的。因此绿色壁垒的出现符合世界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是客观的和必要的。根据WTO规则,制定绿色壁垒是合理合法的。如在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6中指出,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以及环境。因此,贸易绿色壁垒是不可回避的,我们应积极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其实,绿色壁垒也不仅仅是挑战,同时也是机遇。通过迎战绿色壁垒挑战,改善我国的农业环境及提高农产品质量。而且,改善优化我国的生态环境,也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九五”制定的未来50年生态环境建设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改变环境恶化的状况,使城乡环境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从2010年到2030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从2030年到2050年,全国建立起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经济系统。因此,迎战贸易绿色壁垒与我们自身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 
当然,在认识贸易绿色壁垒是客观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如何设定绿色壁垒以及绿色壁垒的高低等,却带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因此,我们必须熟悉WTO的有关规则,充分运用这些规则,保护自己,冲破他人的壁垒。 
(二)及时掌握国际农产品质量标准,并迅速作出反应 
中国农产品要想顺利进入发达国家市场,除了质量要达到国际通用的食品卫生标准,还要满足发达国家各自制定的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而且这些标准还在不断提高。所以,我们必须及时全面掌握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其变化情况,以便尽快调整我们的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农产品的数量,而忽视对食品安全的需求,直到2001年9月18日,农业部才出台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业标准。我们所说的“无公害农产品”,一般是指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和硝酸盐含量不超过规定标准。但是我国的这些标准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对于有毒有机物指标和标准则根本没有考虑。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中共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农药以及诸如砷、汞、氰化物等污染物。然而,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迄今已公布了有关农业在食品中的最大限制标准共2522项,美国则多达4”””多项,其他发达国家也有数百项至上千项。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差距是明显的。而且,我国农产品某些控制标准太松以及管理不力等缺陷,使其安全品质更无保证。 
此外,我国大量的出口企业在“绿色”方面反应十分迟钝,对“绿色壁垒”视而不见。如欧盟茶叶委员会早在1993年便提出了茶叶农药残留新标准,并于1996年实施,后应产茶国要求给了一个“缓冲期”,然而就在此期间中国进入欧盟的茶叶农药残留超标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例如氰戊菊酯的超标率,1997年红茶为16.4%,绿茶为27.5%;1998年红茶为42.7%,绿茶为37.9%。目前,我国许多地方负责贸易的政府部门,不清楚国际标准认证,许多企业更不知ISO是何物,或者只知道ISO9000,却不知道ISO14000。因此,有必要加强政府、行业协会、行业性中介组织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朝外向型农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公认的质量认证标准 
我国绿色产品、绿色营销、绿色消费可谓是“生机勃勃”。有人曾统计,近年来报刊上频频出现有关产品和企业的“绿色”词汇竟达318个之多。但是,包括农产品在内,我国的许多所谓“绿色产业”或“绿色产品”,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企业或地方不断推出“绿色”大旗,推销产品,形形色色披着“绿色”的外衣的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泛滥成灾。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农产品都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质量标准。虽然我国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及法规,但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还很不规范,且许多产品的质量标准低于国际标准规定的水平。为了使我国的农产品达到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质量标准,拿到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应该制定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标准体系技术条例和标准,使产中、产后的质量监督、管理都能与国际接轨。并在质量认证及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工作必须统一。使我国农产品安全生产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同时,给予绿色产品生产以优惠的鼓励政策,从信息、技术、税收、贷款等各方面,支持绿色农业基地的建设。WTO规则规定,当补贴不具有“专向性”时,补贴是被允许的。如政府对绿色农产品生产环境方面的补贴,不仅不对贸易造成直接影响,而且还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因而这种绿色补贴称为正常补贴,是被允许的。同时,应逐渐改变我国目前普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手段的做法,充分利用WTO守则中列入“不可起诉”范围的3项专向补贴,即RLD活动(researchandprecompetitivedevelopment)、地区扶贫和环保项目,通过立法将其归入WTO守则中“不可起诉”范围。目前,中国政府建立了唯一授权的绿色和有机食品的认证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这家机构已先后与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国鉴定了认证合作协议,这为我国绿色农产品顺利进入对方市场打通了渠道。 
(四)全面整治农业环境,逐步规范绿色基地的建设中国经历了五千年的文明,给我们留下的最宝贵财富是祖祖辈辈精耕细作没有被污染的耕地。然而,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破坏已从城市扩散到农村。为了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提高我国农产品环境质量水平,必须加强对农业环境、草原牧区、渔业水域等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充实基础环保队伍,利用法规、行政及经济等手段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特别是对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围等重点区域的土壤环境,开展常规性监测,及时掌握环境污染、损失状况,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严格按照绿色产品的标准,逐步完善我国绿色基地的建设。各地区应有计划、分区域、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绿色农产品示范基地的建设。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利用许可证、质量认证等手段,创立农产品优质品牌,通过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以经济杠杆调整优化农产品结构。 
(五)加大科技投入,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 
1.加大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绿色产品的开发,二是农药化肥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土壤污染的治理。 
(1)应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社会、生态、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发和生产更多的绿色产品。(2)要调整农药化肥结构。我国缺乏高效低毒的新农药,在不足200种农药中,产量最高的21种大多是高毒农药。应积极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和化肥,淘汰对人体危害很大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广有机肥工程,减少无机肥的用量。逐步引导和发展准确农业,改变偏施、重施化肥的习惯。(3)研究开发并引进农药降解技术。有些技术如利用臭氧消毒降解技术,在国外运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用于解决农药残留问题才是最近几年的事。 
2.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要充分利用世界银行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建立的“全球环境基金”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保领域的优惠贷款的条件,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我国农业环境保护及绿色农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积极参与国际性及区域性的环境技术合作,通过环保技术的转让,促进我国绿色农产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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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存在哪些问题??

你遇对人了。我这有点资料 可能会给你点帮助 就拿证券市场来举例子   证券市场在积极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一直伴随着大股东和庄家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即使是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和制度健全的美国,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照样存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体时期出现的产物,从投资者结构、监管方式、股市的波动性、市场微观结构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上看都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兴的证券市场。一、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 (一)、虚高的新股上市使中小投资者的股权受到严重损害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1、业务经营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 2、资产重组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 3、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权益受损后得不到赔偿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原因分析 (一)立法不健全(二)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 (三)政策方面的无常变动

5.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首先,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一要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要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二要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要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其次,要平等保护证券发行定价机制的中小投资者定价交易参与权。将证券市场人为划分成一二级市场,即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是在大资金和中小投资者之间制造不公平的根源。无论怎么完善这种割裂市场的发行机制,都难以很好地解决发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次重新开启IPO设计了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配售、网上申购须持有二级市场一定市值、拥有网下申购资格的大资金无需任何附加条件、网下发行价格选定等办法,但都无法改变以往IPO人为制造股票差价利润空间、大资金与中小投资者不平等的事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要落实到实处,则须从源头上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再难的问题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关键是想不想从根本上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有没有敢于触动利益既得者奶酪的决心。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割裂而造成的对中小投资者不公平的问题,证券市场才能真正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场所,所有投资者才会有长期持股的信心,对融资者而言才会有更大的融资空间。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直接关系到国家大幅度提升直接融资比例,为实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此同时,还要考虑采取措施平等保护做空机制下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权。做空机制是成熟市场必须具备的交易机制,建立做空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资本市场相对平稳运行,平抑市场过度投机的泡沫。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6. 关于金融经济学的 论文题目

1.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2.       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
3.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
4.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
5.       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
6.       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
7.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8.       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
9.       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
1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
1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
15.     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16.     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
17.     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18.     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
1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
20.     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
21.     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
22.     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23.     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
24.     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
25.     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
26.     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
27.     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
28.     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 
29.     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
30.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
31.     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研究
32.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33.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
34.     区域金融中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35.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研究
37.     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问题
38.     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
39.     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金融风险研究
40.     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想
41.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2.     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
43.     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研究
44.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45.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
46.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金融稳定问题研究
48.     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
49.     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51.     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
52.     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
53.     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54.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
55.     金融反腐败与金融安全
56.     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
57.     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研究
59.     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
60.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61.     “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
62.     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
64.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
65.     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
66.     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
67.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68.     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
69.     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
70.     金融危机与民主化
71.     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
72.     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
73.     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
74.     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
75.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
77.     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
78.     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
79.     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
81.     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
82.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
83.     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85.     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
86.     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
8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
88.     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
89.     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
90.     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
91.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
92.     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
93.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
95.     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98.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
99.     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
100.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
101.  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02.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
103.  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
104.  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
105.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
106.  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
10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
109.  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111.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12.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
113.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114.  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
11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
116.  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
117.  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8.  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9.  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
120.  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
121.  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
122.  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
123.  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
124.  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25.  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
126.  资产证券化
12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
130.  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
131.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1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
134.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35.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136.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与改革
137.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
138.  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
139.  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
140.  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1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
142.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143.  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
145.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14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
1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
148.  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
14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
150.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
151.  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
1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53.  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
15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156.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157.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158.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
159.  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
160.  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
161.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62.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
163.  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
164.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
165.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
166.  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
16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168.  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
169.  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
170.  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
171.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
173.  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
174.  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175.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176.  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
177.  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
178.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
179.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
180.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
181.  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82.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
183.  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
184.  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
185.  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
186.  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
187.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188.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
18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
190.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
192.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
193.  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19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
1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196.  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
19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
19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199.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0.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7. 投资经济结课常见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金融类毕业论文常用题目

1.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2.       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
3.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
4.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
5.       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
6.       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
7.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8.       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
9.       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
1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
1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
15.     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16.     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
17.     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18.     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
1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
20.     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
21.     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
22.     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23.     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
24.     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
25.     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
26.     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
27.     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
28.     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 
29.     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
30.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
31.     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研究
32.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33.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
34.     区域金融中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35.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研究
37.     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问题
38.     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
39.     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金融风险研究
40.     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想
41.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2.     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
43.     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研究
44.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45.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
46.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金融稳定问题研究
48.     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
49.     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51.     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
52.     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
53.     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54.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
55.     金融反腐败与金融安全
56.     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
57.     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研究
59.     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
60.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61.     “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
62.     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
64.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
65.     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
66.     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
67.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68.     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
69.     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
70.     金融危机与民主化
71.     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
72.     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
73.     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
74.     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
75.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
77.     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
78.     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
79.     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
81.     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
82.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
83.     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85.     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
86.     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
8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
88.     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
89.     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
90.     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
91.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
92.     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
93.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
95.     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98.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
99.     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
100.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
101.  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02.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
103.  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
104.  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
105.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
106.  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
10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
109.  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111.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12.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
113.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114.  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
11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
116.  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
117.  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8.  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9.  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
120.  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
121.  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
122.  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
123.  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
124.  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25.  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
126.  资产证券化
12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
130.  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
131.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1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
134.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35.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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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
138.  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
139.  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
140.  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1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
142.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143.  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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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
1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
148.  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
14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
150.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
151.  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
1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53.  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
15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156.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157.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158.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
159.  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
160.  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
161.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62.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
163.  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
164.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
165.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
166.  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
16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168.  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
169.  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
170.  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
171.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
173.  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
174.  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175.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176.  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
177.  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
178.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
179.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
180.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
181.  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82.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
183.  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
184.  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
185.  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
186.  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
187.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188.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
18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
190.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
192.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
193.  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19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
1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196.  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
19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
19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199.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0.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投资经济结课常见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8. 急需一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论文

  摘 要: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

  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

  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

  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

  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但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见表一)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还是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都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

  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

  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给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重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

  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2)明确ISP[3]与ICP的责任;(3)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完善相关法规。有必要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规则,使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有法可依,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管理。

  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偏向消费者履行期限的规则。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该规则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契约,且不需要给付违约金与说明理由。在撤销契约中,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仅限于返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这两个规则,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

  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点击类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类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

  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在网络环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制定一些规则,规范网络格式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经营者对合同订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经常采用设置方便链接,将格式合同隐藏于其他页面等方式,使消费者无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经营者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存在,并在技术上设置提示程序,消费者只有阅读了格式条款后,才能缔结合同。(2)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关键条款内容。(3)经营者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存在着经营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情形,经营者对其变更或修改的条款内容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

  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对于保障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从目前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来看,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例如,美国的《Z条例》(Regulation Z)就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欺诈产生的损失,经营者承担较大风险;对事件的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担。”我国在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内容,采取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重点保护的立法原则。

  6、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

  7、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

  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交易的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迅速、方便的寻求救济,这成为了立法面临的新问题。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

  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

  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

  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

  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

  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就有以下特别规定: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为实现简易、迅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使用表格化判决;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

  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

  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在地有查找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争端处理的高效性、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低费用)等特点。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

  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

  (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该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
  (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美国Oline ADR的调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或一些中立机构来进行调解。

  在线仲裁因受到网络技术对当事人举证等活动的限制,很少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目前在线仲裁主要解决域名争议。建立和发展在线仲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证据提交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除了数据电文来往外,可能也会出现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此时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成为难题;(2)在线仲裁地的确定问题。由于在线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线进行,故不易对仲裁地作出确认,仲裁地的确定对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3)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在线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司法执行力,这一点尚不明确。

  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如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其他保护方式

  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达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网络法律网)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
  3、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7)。
  4、孙玉荣:《民法上的欺诈与第49条之适用》,《法律适用》,2005,(4)。
  5、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6、金桂兰:《电子交易与支付》,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9。

  注释:
  [1]张雨林为张霖之笔名
  [2]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
  [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
  [4]参见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5]如帐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