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社保局电话查询人工服务是多少?

2024-05-24

1. 昆山社保局电话查询人工服务是多少?

电话:0512-57314810,地址:苏州市昆山市前进中路305号。
也可拔打12333,12333是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服务号码专。有人属工服务也有自助服务,是分时间段的。
自动语音应答是24小时制的,但是问的问题要简单,系统里有的,人工时间就不一定的,不知道分不分市区,可以打个电话,按照提示操作。因为人工服务,人家服务人员也是要休息的。
由于12333热线来电量大,人员配备不足以接听所有电话,导致出现高峰时段不易打入或等待时间长的现象。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和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覆盖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
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办法。
3、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社保局电话查询人工服务是多少?

2. 律师昆山工伤赔偿金怎么查

你好,劳动者在工伤后及时申报,也进行了伤残鉴定,它是可以争取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而对于受伤的劳动者而言,除了要能够积极养伤外,还对于赔偿金是否到账、及时到账很关注,那么,工伤赔偿金在哪里查?下面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在哪里查工伤赔偿金?
查工伤赔偿费用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员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的工伤处理窗口查询,可知道报销一起多少钱。
2、打电话咨询,那么只能告知本人工伤待遇是否下达,或者核对身份证号码后告知具体数额。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赔偿如何计算?
1、医疗待遇的纠纷。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如下待遇: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如果企业没有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上述医疗费用全部由其承担。企业还应当承担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费,标准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果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工伤津贴待遇纠纷。从受伤之日起到医疗期终结时止,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工资,标准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工伤工资的情形,同样可以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3、其他各项工伤待遇纠纷。包括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退休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辞退费)、安家补助费、遗属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等,以上各项具体工伤待遇项目的比例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的法规政策执行。广东省范围内的地方法规政策仍然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工伤、工亡待遇纠纷时有几个问题需明确:要求各项工伤待遇必须先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则应当赔偿所有工伤待遇。如果用工方不是劳动法合法主体,则不属于工伤,其赔偿范围可以参照工伤处理。
在哪里查工伤赔偿金?劳动者在工伤的时候没有争取到相应的额赔偿,或是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金,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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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昆山社保局电话查询人工服务是多少?

您好,您需要的信息正在马不停蹄整理中,需要时间,所以需要耐心等待下哈【摘要】
昆山社保局电话查询人工服务是多少?【提问】
您好,您需要的信息正在马不停蹄整理中,需要时间,所以需要耐心等待下哈【回答】
【回答】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512—57339942,
通信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D座10楼,【回答】
或者是0512-12333【回答】

昆山社保局电话查询人工服务是多少?

4. 昆山市社保局咨询电话

昆山人社联系电话:55230900、12333
市民卡、医保IC卡业务55233283
社保关系转移57502673
城镇职工医保报销57553918
企业社保申报结算57595709
工伤生育57595701
居民医保(少儿医保)57501533
居民养老(农村养老)57595715
职工养老待遇支付57595707
综合管理57501511
信息科57554414
办公室57512553

扩展资料:
社保卡综合业务指南
一、受理对象
待遇享受期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本人带二代身份证、老社会保障(市民)卡(若有请提供)、老医保卡(若有请提供),如为代办,请带好双方身份证件。(激活社保卡银行金融功能的,需要本人到场)。
三、业务类型及经办流程、办结时限
1. 个人申请首次换发社保卡
在我市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和老社会保障(市民)卡、老医保卡(如为代办,带齐双方身份证件),可就近至各区镇社保卡服务网点,现场办卡、领卡和激活。
友情提示,在我市用人单位首次新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仍由单位统一代办代领,暂未实现即办即拿。
2. 社会保障卡的挂失和补换
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如为代办,带齐双方身份证件),可就近至各区镇社保卡服务网点申请挂失补换。
申请之日起20天内在接到通知后,凭二代身份证和补换卡回执到原申请网点领卡。
参考资料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热点服务
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智慧人社-社保中心各业务咨询电话

5. 昆山工伤赔偿

【工伤十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政府  浙政发[2003]52号(摘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昆山工伤赔偿

6. 昆山社保局电话是多少

昆山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512-57912333 (总机),0512-55230900 (社保总机)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D栋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 - 12:00;13:00 - 17:00
同时也可以拨打12333。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是国家重要的民生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将有助于畅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提高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能力。


部门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本市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和结算办法。贯彻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国家、省、苏州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组织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六)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以上内容参考 昆山市人民政府-部门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12333

7. 昆山社保局人工咨询电话

社保关系转出办理方式:


参保人在社保缴费中断后携带身份证原件至市人社服务大厅或区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办理转出手续。


还可以在“昆山人社在线”微信公众号办理,方式如下:


1、关注“昆山人社在线”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


2、根据提示“添加电子社保卡”,绑定社保卡;


3、点击“社保转出申请”阅读“温馨提示”; 


4、阅读“温馨提示”,确认转出后,点击“养老保险转出凭证打印”和“医疗保险转出凭证打印”,保存PDF版后,打印即可等。【摘要】
昆山社保局人工咨询电话【提问】
服务热线: 0512-12333

办公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体育场路4号

官方网站: http://www.jsszhrss.gov.cn/szwzweb/html/home/index.shtml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回答】
这边给您查询到的结果哈,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回答】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淀山湖上班,社保现在交4年多,想转回老家,可以吗【提问】
转回去需要什么资料吗【提问】
是在这里辞工以后才能转回老家吗【提问】
社保关系转出办理方式:


参保人在社保缴费中断后携带身份证原件至市人社服务大厅或区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办理转出手续。


还可以在“昆山人社在线”微信公众号办理,方式如下:


1、关注“昆山人社在线”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


2、根据提示“添加电子社保卡”,绑定社保卡;


3、点击“社保转出申请”阅读“温馨提示”; 


4、阅读“温馨提示”,确认转出后,点击“养老保险转出凭证打印”和“医疗保险转出凭证打印”,保存PDF版后,打印即可等。【回答】
可以转回哈,您工作辞职前可辞职后都是可以转的哈【回答】
谢谢【提问】
如果您满意的话,可以给个赞吗,祝您工作顺利天天开心【回答】
谢谢【提问】
嗯嗯亲【回答】

昆山社保局人工咨询电话

8. 昆山工伤鉴定中心电话多少

昆山市工伤鉴定中心电话:工伤鉴定是由工伤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组织管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拨打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统一咨询电话:1233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向区内设立的市级工伤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受伤职工医疗情况的有关资料。


扩展资料:

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二、办理流程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