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自愿集资合法吗

2024-05-15

1. 群众自愿集资合法吗

亲,群众自愿集资是合法的【摘要】
群众自愿集资合法吗【提问】
亲,群众自愿集资是合法的【回答】
亲,根据《指导意见》,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是合法的,【回答】
亲,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回答】

群众自愿集资合法吗

2. 群众自愿集资合法吗

法律分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非法集资定性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该类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定性

4. 群众自愿集资合法吗?

法律分析: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如何定性帮助非法集资?

一、相关刑法条文
根据2011年1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最新刑法条文
据2014年3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的行为性质,应具体分析:
首先,看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条件。若不符合的,应当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若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次,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罪名,只是一类行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类行为可能,对应的罪名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主要的差别在于主观方面: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要确定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具体构成何罪的,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则可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承担集资诈骗的刑事责任。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只知道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行为人应当与非法集资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他人非法集资的行为对于提供帮助的行为人来说属于实行过限。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最后,《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4年3月25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适用的是2011年1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并未规定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行为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因此,若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25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构成犯罪;若发生于2014年3月25日后,则可能构成犯罪。

如何定性帮助非法集资?

6. 非法集资是怎么的定性的?

我们都知道,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且可能会构成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我们不仅想要了解一下非法集资是怎么的定性的?根据相关的规定,非法集资是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正当的手段,所以它构成了犯罪行为。我们一起看详细内容。
依据我国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刑法如下条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7. 要如何定性帮助非法集资?

一、相关刑法条文根据1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最新刑法条文据3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的行为性质,应具体分析:首先,看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条件。若不符合的,应当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若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其次,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罪名,只是一类行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类行为可能,对应的罪名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主要的差别在于主观方面: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要确定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具体构成何罪的,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则可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承担集资诈骗的刑事责任。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只知道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行为人应当与非法集资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他人非法集资的行为对于提供帮助的行为人来说属于实行过限。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最后,《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3月25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并未规定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行为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因此,若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的行为发生在3月25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构成犯罪若发生于3月25日后,则可能构成犯罪。

要如何定性帮助非法集资?

8. 现实中非法集资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非法集资的分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