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寿险代理人

2024-05-15

1. 中国个人寿险代理人

目前网上和微信圈有些这方面的文章。是说过要在2016年开展保险代理人转员工制试点。但至今没有看到官方的正式文件或表态。网上的很多文章也只是预测或猜测。分析目前的保险行业形式,短期内全面实现保险代理人转为员工制是不现实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险行业保险代理人整体文化水平和个人综合素质还是偏低,有很多代理人虽然业务做得很好,但只有初中或高中文化,但目前保险公司新招聘正式员工很多都要本科学历,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还没听说有什么新规定;二是代理人转为员工后,如何实现在员工制的范畴内激励业务增长目前还没有哪家公司有成熟的制度或办法;三是保险代理人实现员工制牵扯到整个保险行业的改革,这个改革实现的突破是以前很多人不敢想象的,所以它不是哪家公司想做就可以做的,比如中国人寿,虽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做但是保监会也未必允许。只有在国家整体政策允许,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和试点后才有望逐步开展保险代理人员工制改革,而且重点是:它必将是逐步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个人寿险代理人

2. 人寿保险个人代理人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的营销人员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拥有社保,是正式编制的员工。而个人保险业务员不属于保险公司,是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不享受社保,不是公司正式编制员工,但是可以销售保险公司个险产品,并拿取佣金作为报酬。所以,个人保险业务员(简称“个险业务员”),就是保险代理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中国人民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拥有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第二十一条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三)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四)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五)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五)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第三十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二)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三)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四)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变更资本金;(三)变更股东;(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营业场所;(六)更改公司名称;(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代理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其任职资格。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手续;(三)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四)资本金是否真实、充足;(五)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七)业务经营情况是否良好;(八)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报表。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合并,应按其设立时的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第四章兼业代理人第四十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第四十一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二)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三)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第四十二条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四十三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第四十五条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四十七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第五章个人代理人第四十八条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第四十九条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第五十条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十一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第五十二条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第五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十四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第六章执业管理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第五十七条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代公司理业务。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六)代理再保险业务;(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第六十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通知,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持证人必须缴回原许可证,方可换发新证。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室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兼业代理人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第七章保险代理合同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包括:(一)合同双方的名称;(二)代理权限范围;(三)代理地域范围;(四)代理期限;(五)代理的险种;(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除个人代理人外,手续费必须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八)违约责任;(九)争议处理。第七十条保险公司须在验证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文件或兼业保险代理人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方可与其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并将《保险代理合同书》送交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上缴的保费等送缴被代理保险公司。第八章罚则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妨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二)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三)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四)为在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五)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从中提取手续费或向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者。第七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为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责任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亦适用本规定。第八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第八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人民保险代理人

4. 人寿代理个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它可以精选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这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可能做到的。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推销其他公司的产品。而代理公司却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推荐最适合他们的产品,以专业的服务打造品牌。这样的模式就象开办了一家保险超市,由被保险人(客户)在专家的建议下挑选他们最合适、最需要的保险产品。相比较保险公司的个人营销队伍,多元代理是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优势。二、保险代理公司汇集了包括财险、寿险在内的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使客户可以很方便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购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很广,从人寿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到车辆保险等等都可以经营。所以,只要找到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就可以把自己所需要的保险项目都交给他们去处理,这种一站式的服务使客户省事、省力、省钱。三、在营销阶段,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可以完全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更加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各家保险公司在产品及服务上的优劣,帮助客户选购到最满意的“黄金组合”。而专业公司的业务员只能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四、在理赔阶段,保险代理公司站在中介的立场上,为了业务的发展,考虑最多的是被保险人(客户)的利益和满意度,是向客户方倾斜的。而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首先考虑的是本公司的利益,是向保险公司倾斜的。保险代理公司在理赔阶段起着监督、督促和公正的作用。如发生理赔不公,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客户查找有关条款、证据,代理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五、团队服务更具优势。代理公司作为一级法人机构,聘请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和金融保险方面的管理精英,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等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一级服务机构,将会以更多的服务项目,更先进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售后服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人寿保险怎么代理人

这是规范人寿保险代理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为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只能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能力确定。此外,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长,保费还具有储蓄性和给付性等特点,因此,不宜由同一个保险代理人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作代理。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人寿保险领域的竞争也更加剧烈。如果不采取措施,依法对人寿保险代理业务进行规范,道德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为此,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人寿保险代理行为,防止道德危险,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寿保险怎么代理人

6. 在我国 保险代理人

中国保险代理业的历史
保险代理业起源并依附于保险业,保险代理业属于保险中介行业。我国从19世纪初开始出现保险业和保险代理,但保险代理业发展缓慢,先后经历了外商垄断下的保险代理业、民族保险代理业和新中国人民保险代理业三个发展阶段。1980年,随着我国国内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保险代理也不断发展。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管理和规范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该办法将我国的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职代理机构和兼职代理机构两种形式。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到中国。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中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进—步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分类、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等,将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1997年,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暂行规定》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暂行规定》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的部分,增加了大量的新内容,并将其名改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于1997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2009年10月1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7. 中国人寿的寿险代理人是否可以代理人保的车险?

你所说的中国人寿的寿险代理人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属于两家独立的保险公司。
综上,中国人寿的寿险代理人可以代理中国人寿的寿险产品,不能代理人保的车险。如果中国人寿的寿险代理人代理人保车险,将涉嫌违反保险法并受到相应处罚。
补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全国最大的中央直属保险企业,下属人寿股份、人寿财险、人寿养老、人寿基金等众多子公司,中国人寿的代理人可以在集团公司的授权下销售所属中国人寿的寿险、财险、基金等产品。

中国人寿的寿险代理人是否可以代理人保的车险?

8. 中国著名的保险代理人

1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中国平安(中国驰名商标,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太平洋保险(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中国人保(中国驰名商标,有深远影响力的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中国太平(于1929年上海,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隶属国务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6友邦保险(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亚太地区领先的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7新华保险(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化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泰康保险(中国著名的大型保险金融服务集团,总部设于北京,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阳光保险(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较具实力的保险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大地保险(良好的业绩和社会口碑,中再集团公司旗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