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05-14

1. 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 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 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 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 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 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 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重要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 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 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 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 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 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 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 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 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 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 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 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 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 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 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 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 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 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 二税法唐朝那个皇帝实施

两税法,由唐朝宰相杨炎所创,也称作“两税制”,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具体是指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据丁征税的作法,实行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

①背景
武周(武则天建立的朝代,国号“周”,又因皇室姓武而被称为“武周”,具体时间为690年—705年)过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
②内容
a、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b、主户和客户(住户指地主,客户指租佃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c、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d、“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e、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f、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g、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h、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③过程
“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
但是,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④影响:
a、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b、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c、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d、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e、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以上摘自易建房网,谢谢。

3.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4. 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唐代初期,由于实行均田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1] 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5. 唐朝的两税法是由谁建议推行的?

唐朝的两税法是杨炎建议推行的。
中国古代最早的税收制度就是鲁国的初税亩。鲁国规定人们要按亩纳税。初税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井田制。初税亩的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他开始推行编户齐民,开始按照户口和人口缴纳赋税。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继承和发展了秦国的赋税制度。秦朝主要征收田赋、户赋和口赋。汉朝基本上延续了秦朝的赋税制度。汉朝主要是以征收口赋为主。口赋也就是指人头税。

北魏时期,北方历经战乱,人民流移失所,土地大片荒芜,以往的税收制度无法执行。政府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开始推行均田制。北魏政府为了增加国家的收入,政府开始把政府控制的土地和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土地还是属于国有。农民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要向政府交纳赋税。农民也要承担一些徭役。

此后,历代都延续了均田制。唐朝还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发展了租庸调制。租就是让农民缴纳田租。调就是农民要向政府交纳步或者绢。庸就是农民可以用交绢来代替服徭役。唐朝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人口增多。很多的农民逃离自己的土地。政府的收入吗减少。安史之乱后,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力下降。地方节度使巧立名目对农民进行盘剥。阶级矛盾加深。

均田制已经难以继续了。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就是国家按照土地和户口征收赋税,一年在夏秋征收两次。两税法改变了以往以人丁为主的纳税方法。两税法主要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征税。这种措施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唐朝的两税法是由谁建议推行的?

6. 唐朝的两税法是由谁建议推行的?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上奏德宗,请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到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
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商贾税三十之一,与居者均役。田税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遣黜陟使按比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惸独不济者。”我们可以从中勾勒出两税法的大致情形。

两税法的实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1. 税收分为地税和户税两大项,地税即原来租庸调制里面的“租”,也即粮食;户税则是合“庸”、“调”为一,折钱征收,在征收的时候,以资产为宗,考量贫富差距然后征收。
2. 征收时间为夏、秋两个季节,夏税不得晚于六月,秋税不得晚于十一月,简化了征收的程序。

这一改革的推行,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两税法的改革成为此后各朝提供了借鉴,多分夏、秋两季征收;
其次,国家财政转向量出制入,强化了国家在财政预算上的主动权,保证了财政收入的顺利征收;
再次,户税纳钱使得百姓的赋税交纳不得不与市场发声练习,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最后,把贫富作为征收户税的标准,按照百姓资产的多寡来确定税收的多少,减轻了穷苦百姓的赋税负担,遏制了豪强大族逃避赋税的空间。
当然,伴随着两税法的实行,唐前期的均田制无以为继,政府不再干预民间的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日益盛行起来,也是两税法实行的影响之一。

7. 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的直接原因是

答案C
唐后期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因此开始实行两税法。

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的直接原因是

8. 哪个故事是以唐朝两税法为背景的

唐史小故事杨炎实施两税法,杨炎任宰相后,决心革除积弊,就向德宗汇报说:“财税是国家的根本,好比是人的咽喉,非常重要。
以前的办法是由太监管理仓库,国库里到底有多少钱,连宰相都不清楚,这怎么能够管好国家呢?恳请陛下恢复以前的制度,还是由左藏来管理。”德宗接受了他的建议,下诏同意了。杨炎的这项建议革除了唐朝的一个大弊政,天下的老百姓都很称赞他。
安史之乱后,全国大乱,许多农民都在战争中死去了。征税时,官府也不管实际情况,只凭原有的户籍账册向老百姓收税。
而且官吏在收税的时候,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随意巧立名目增加赋税,借机对百姓进行侵夺,害得百姓几乎每个月都要纳税。许多百姓因不堪忍受便逃离了家乡,躲到外地去了,能留在家乡种地的人少得可怜。
为了革除税收的弊病,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并解决军饷的开支,公元780年,杨炎向唐德宗建议实行“两税法”。德宗采纳了杨炎的建议,可是掌管赋税的官吏反对推行。他们认为租庸调制实行了四百余年,旧制不可轻改。德宗坚定不移,这才使两税法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
1、废除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2、不再分本地人和外地人,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作当地人。一律登记在册要缴税。
3、不再按人口多少征税,改为按家产和土地多少征税,有钱人和大地主多交一些,穷人则少交一些。
4、每年只在夏秋两季收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其他时间,不得随意收税。
5、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由经商所在地的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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