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 1998 2号

2024-05-14

1. 国办发 1998 2号

1998年2月16日 国办发明电〔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公共积累在冲销呆账坏账后,如余额为正数,要提足公益金、呆账准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和提取风险准备金,与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一并转到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
;如余额为负数,应相应冲减原投资者股金。
二、上述提留以外的资本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是原投资者的权益,应量化给原投资者。对于量化给原投资者的收益,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三、各地要加强对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对将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法定盈余公积金等量化给原投资者的做法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各地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的归属工作。在组建县(市)商业银行(原称农村合作银行)过程中,以及对城乡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时,对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处理,亦按本通知执行。



1998年3月6日

国办发 1998 2号

2. 国办发 1999 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
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
知

【颁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90904   【实施日期】 19990904   【章名】 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
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实施意
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出台的一项重大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
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
项重要举措。按照要求,要尽快将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兑现到人,时间紧
、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
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实施。务必在9月15日前实现全面发放
。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
工作,真正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名称】 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题注】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1999年9月3日)   【章名】 全文   1999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
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对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都作了明确规定,请
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执行。   二、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要求,现就需要我省制定或
进一步明确的一些问题,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如下:   (一)关于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
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工人
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分别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295元;技术
工人第一年每月280元,第二年每月290元,第三年每月300元;
普通工人每月280元。   (二)关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对1999年及其以前因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而改升过一档职务
工资的,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照倒级差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同
时冲销一档职务工资。从2000年起,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级
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可按照倒级差的
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可在原级别上加“*”号,以示区别。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   1、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
体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月------------------------
--------------------| |工作年限| 
| | |40年以下 |41年以上 |
|正省级|----|-----|------|------|--
----|------|| |标 准| | 
| | 250 | 273 ||---|---
-|-----|------|------|------|---
---|| |工作年限| | | 
|35年以下 |36年以上 ||副省级|----|-----|
------|------|------|------|| 
|标 准| | | | 232 
| 250 ||---|----|-----|------|-
-----|------|------|| |工作年限| 
| |30年以下 |31-35年|36年以上 |
|正厅级|----|-----|------|------|--
----|------|| |标 准| | 
| 192 | 212 | 232 ||---|---
-|-----|------|------|------|---
---|| |工作年限| | |30年以下
|31-35年|36年以上 ||副厅级|----|-----|
------|------|------|------|| 
|标 准| | | 172 | 192 
| 212 ||---|----|-----|------|-
-----|------|------|| |工作年限| 
|25年以下 |26-30年|31-35年|36年以上 |
|正处级|----|-----|------|------|--
----|------|| |标 准| | 145
| 156 | 172 | 192 ||---|---
-|-----|------|------|------|---
---|| |工作年限|20年以下|21-25年|26-30
年|31-35年|36年以上 ||副处级|----|-----|
------|------|------|------|| 
|标 准| 134 | 145 | 156 | 172 
| 192 |------------------------
--------------------   注:工作年限含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限。   2、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
体办法是:先按照下表所列标准(同职务在职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数
额)增加职务工资部分,然后再按照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根据国家规定的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计发津贴
部分的增资额,两项之和即为这次增加离休费的标准。   单位:元/月------------------------
-----|职 务|省 级|厅(局)级|处 级|教授级|副教授
级||----|---|-----|---|---|----||
标 准|171| 137 |112|140|112 |----
-------------------------   3、离休后,经组织部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的(不含享受医疗、用
车等单项待遇)人员,可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离休费。   4、离退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在
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时,原则上仍参照1993年工资改革中离退休人员比
照职务的办法,按比照的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5、原属事业单位,后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实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单位
中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了工资的,也可
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6、退职人员增加退职费的范围仅限于按国发〔78〕104号文件
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
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
,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地)县财政负担(中央驻陕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将按照中
央财政给我省的补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中
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市(地)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
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   四、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
退休费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
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有关单位)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
费须填报《陕西省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审批表》、《陕西
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审批表》或《陕西省机关、事
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实施方案审批表》,并附审
核名册,经主管部门复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各市(地)可比照省
上的审批程序办理,并于9月底前将本市(地)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
休费的实施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注:各类审批表略

3. 国办发 1999 78号

一、重新组建仲裁委
    为了贯彻落实仲裁法,积极推行和完善仲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从1994年起先后发出了《关于做好重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等4个文件,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大量调和指导性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系列有仲裁问题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分别发布了关于积极做好仲裁委换届、仲裁委登记、格式合同文本修订等文件。各有关地方政府和组织对仲裁工作也很重视、支持。截止1998年年底,在全国依法可以重新组建仲裁委的220多个城市中,已有145个城市组建了新的仲裁委。
    二、仲裁队伍建设
    截止1998年底,全国145个仲裁委共有仲裁员近2万名,仲裁委委员近2000名,工作人员近2000人,其中,多数具有研究生学历、本科学历和大专学历。仲裁队伍的高素质是仲裁质量、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保证,为充分发挥仲裁的公正、便捷等优势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为了更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和仲裁委的工作水平,大多数仲裁委除了根据仲裁法制定了仲裁委章程、仲裁规则之外,还对仲裁员、仲裁委工作人员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北京、石家庄、济南、青岛、宝鸡、昆明、厦门、汕头等城市的仲裁委制定了仲裁员办案“十不准”纪律、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守则、办案秘书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办法等,对仲裁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三、仲裁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一)受案数量逐年递增。据统计,截止1998年6月底,全国各新组建的仲裁委共受理仲裁案件6629件,标的额达124亿元。95年、96年、97年分别为107件、880件、3548件;98年上半年受理2094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也可以受理涉外案件的规定,北京、深圳、上海、海口、汕头等城市的仲裁委逐步受理了一些涉外和涉港澳、涉台案件。
    (二)结案效率逐年上升。从各仲裁委审结案件情况看,在3个月内结案的占1/3强,4个月内结案的约占1/4,基本做到当年受案、当年结案。例如,98年上半年有779件在3个月内结案,占结案总数的37%。为了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为他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许多仲裁委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仲裁规则规定得十分详细,并根据法律和实际需要制定了较为灵活的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当事人参加仲裁的具体措施。
    (三)仲裁质量不断提高。仲裁庭依法进行调解、裁决的自动履行率逐年上升,强制执行率逐年下降。例如,荆州仲裁委调解结案占全部结案数的68%,四川省全省的裁决自动履行率达到91%。与此同时,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况逐年减少。1996年至1998年,全国仲裁委共有489件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394件被法院驳回,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或者裁定重新仲裁案件的共95件,仅占结案总数的1.4%。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

国办发 1999 78号

4. 急求国发[1998]26号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
  为切实做好199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和安置工作,根
  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退出现役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
  际情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
  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
  服现役期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其中: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
  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除个别
  技术尖子外全部退出现役;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
  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在大军
  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其他精简单位编
  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
  未满13年的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但人数要从严控制,这部分
  志愿兵的转业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军区和海军
  、空军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的部队,可安排部分入伍前系农
  业户口的义务兵提前1年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其退
  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
  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出现役时间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
  业志愿兵原则上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
  前基本报到完毕。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
  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
  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1998年12月1日,志愿
  兵填写为1999年4月1日。

  志愿兵转业的档案集中移交等问题,由省民政厅、省“双退”领导小
  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伍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
  划、精心组织,确保接待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铁路、公路、民航、水运
  、公安、民政和当地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保证退伍士兵购票、行李托运、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并
  确保安全。各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坚持优质服务,切实做好接待转运工
  作。各车站、码头、机场和主要街道,要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营造“当
  兵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热烈气氛。对成批返乡,特别是参加过今年抗
  洪抢险救灾的退伍士兵,有关领导要出面迎接。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为圆满完成退伍士兵的接待转运任务,在长沙市由省民政厅牵头设立临时
  接待转运站。各地接待转运站所需工作人员和车辆,可从有关单位或当地
  驻军抽调。

  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
  军队裁减员额50万的战略决策,士兵退出现役数量特别是提前退出现役
  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职工
  下岗分流的情况下,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妥善安
  置这批退伍士兵,对贯彻落实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推进军队的
  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
  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执行各项安置法
  规和政策,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
  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对部分精简单位9月份
  离队的退伍义务兵,将安置任务纳入1999年计划。对9月份离队的转
  业志愿兵,安置任务随1999年春季交接计划一并部署。对9月份离队
  的退伍士兵,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今年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安排资
  金,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
  必要的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特别是帮助家庭受灾严重的退伍士兵解决
  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
  地人民政府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工作。

  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
  及《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
  有关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
  并实行指令性分配,确保城镇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伍士兵的责任
  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安置退伍士兵。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
  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退伍安置部门,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各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制定政策和确定
  招工招干计划,下达增人指标,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违背,不得限制下
  属单位接收退伍士兵。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伍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
  和体检录用,不得试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等。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两
  年内不能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退伍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
  以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由拒绝接收退伍士兵,转业志愿兵配偶所
  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
  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省“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
  地、各部门的接收安置情况,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
  ,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本行业、
  本部门局部利益,不接受当地政府分配计划,这种不顾大局的做法必须坚
  决纠正。

  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办法,有条
  件的地方,要引进市场机制,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
  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
  地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部分行业因工作需要而跨地区安置的退伍
  士兵,按照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湘民安
  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办理。对驻湘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转工
  留用的退伍士兵,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由省民政厅审批,当地公安部门
  予以落户。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
  特别要做好特等、一等伤残和抗洪救灾致残的伤病残军人的安置工作。

  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
  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
  使之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地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
  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有条
  件的地区,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
  才一体化服务。在“双扶”工作中,要把较贫困和受灾严重的农村退伍军
  人作为重点,予以优先扶持。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特
  殊困难,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对以退伍军人为
  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5. 国办发[2004]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但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矛盾和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组织验收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必须认真清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合,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要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其他市、县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司机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收益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 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司机,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出租汽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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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4]81号

6. 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废止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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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废止了没有【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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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废止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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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之后,国务院关于出租汽车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提问】
亲,出租汽车方面新的规定: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组织验收、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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