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基金

2024-05-13

1. 阳光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是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可以满足大额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的理财需求。此外,阳光私募基金由于没有60%投资仓位的限制,在投资中更具灵活性,市场行情好可以满仓操作,市场不好可以清仓,可以有效的规避A股市场一直难以克服的暴涨暴跌系统性风险。

具体说来,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有五大优势:首先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的要求低得多,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其次,私募资金的激励机制更强,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较强。再次,私募基金能为客户量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的特殊投资要求。第四,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资金赎回压力小。最后,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简单、操作灵活,投资决策的自由度高。

更多投资问题建议你到“中鑫私募联盟”网站咨询第二个顾问李老师,或者去“李生股票池”参考李老师在股票池推荐的一些股票吧

阳光私募基金

2. 如何设立阳光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中国已经有了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一是具有大量的富裕资金,二是《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为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公司创造了条件,投资型公司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

 

  以上是关于“阳光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的全部内容,了解更多的私募知识敬请关注展恒基金。

3. 阳光私募基金的如何解决困境

(一)将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范畴在我国,阳光私募产品大多是通过信托公司来发行的,而信托公司又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银监会在监管过程中,由于职能属性不同,许多“不适症”也就自然出现了。作为银行业的监管主体,银监会长期以来主要从事金融体系风险监控,并协助央行维护我国货币体系的稳定。多年来,作为证券行业的投资主体和绝对回报的天然属性,阳光私募更需要与证券市场共同创新和进步,然而受制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及证券市场波动而引发的不可控风险,使阳光私募在投资领域往往滞后于其他投资主体,长期游离于证券市场的灰色地带。在不少证券人士看来,运行的《基金法》,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等,都没有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但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快速生长”,《基金法》的修正也就顺理成章。纳入《基金法》对于阳光私募而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给私募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让市场和投资者都相信私募产品是能够稳定运营的,这一点对于行业能否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其次就是要有一套稳定的规则来引导私募行业,让私募管理人在做投资决策时,明确可以涉足的投资范围。这两点对阳光私募的发展来说较为关键,因为私募的特征就是在既定的规则下,全力以赴地去捕捉投资机会,给客户带来既定风险下较为满意的回报。没有一个稳定的规则,会导致私募投资出现短期化的倾向,使得私募行业渐趋浮躁,既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对整个私募行业也极其不利。(二)突破发行制度限制从发行制度方面来看,越来越稀缺的信托账户已极大地影响了新产品的发行,而高昂的账户费用和信托渠道费用更是成为私募行业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在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的同时,阳光私募也希望能拥有像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一样的产品发行机制,即单独向监管部门申报产品,在获批时开设产品独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并将基金资产托管到银行。这样的一种改变对商业银行来说也是好消息,因为银行已拥有托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在此基础上既不需增加更多的托管成本又便于共同监督。从产品设计方面,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可以直接签订契约,并在契约中清晰界定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衍生产品。更重要的是,当投资者能够直接与私募基金公司建立契约关系后,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就更为广泛,同时更直接地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形成监督和约束。(三)实现投资方式多元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对冲、套利等投资策略的使用还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中金融产品的运作模式仍较为单一,阳光私募实际上发挥的依然是公募基金的主要功能。然而,为了更好地实现阳光私募对资本市场的补充作用,新《基金法》中逐步放开对阳光私募的投资限制,改善当前仅能单边做多的投资模式十分必要。具体到扩充投资范围上,除了现有的一、二级市场外,还应将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定向增发等全市场投资标的纳入到日常投资工具的范畴,另外可适当允许阳光私募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并购、大宗商品、艺术品等另类投资方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未来将会不断产生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相关政策应当引导阳光私募积极地参与进去,使之成为金融创新的试金石和突破口。

阳光私募基金的如何解决困境

4. 阳光私募基金是什么?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有合法性,规范性。简单明了点说,阳光私募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运作透明化、规范化的私募基金。但在运作经营上也存在风险。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仅指以“开放式”发行的私募基金。所谓开放式,即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这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这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如何买阳光私募基金

步骤如下:流程1:特定对象确认。一般是以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投资者自身的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并通过书面承诺达到和合格投资的要求。流程2:参加产品推介会。适当参与产品推荐会,通过机构的帮助并凭借自身的能力选择与自己匹配度最高的产品。流程3: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要明确所选产品的风险以及自身的权益。因步骤繁琐,各条款不仅需要逐句确认,还需要相关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流程4: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要求能够证明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以确认属于合格投资者。并且因为是自身购买产品,所以不会对产品进行拆分。流程5:签约、打款。要求投资者明确合作信息的真实性,产品的风险以及绝对是合格的投资者。流程6:投资冷静期。签约之后,投资者具有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这段期间,投资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募集机构不能主动联系投资者。流程7、回访确认。等到投资冷静期结束,机构的非销售人员便会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且只需要核对一条投资者的核心信息。若投资者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如何买阳光私募基金

6. 如何私募基金阳光化,通过机构募集资金?

概念分析
私募基金,又称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私募基金“阳光化”是指基金的发行、赎回、信息披露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阳光私募基金通常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简单明了点说,阳光私募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运作透明化、规范化的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与主要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分

1
阳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在主管部门(主要为证监会)监管下,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阳光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售。尽管现在出现了阳光私募基金由银行代理销售的新情况,但银行代理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要由信托公司承担,这并不改变向合格投资者私下募集的私募性质;而公募基金则面向社会公众(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售。阳光私募基金投资限制上主要有信托协议约定,比较自由,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对较低;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另外,二者的认购起点不同,前者高达一百万以上,后者一般以1000元为起点。



2
阳光私募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可称为理财专家)向一定的私人及机构私下募集资金成立的专门基金管理企业组织,通过该企业组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甚至可以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等到所投资企业壮大、成熟后通过上市、出售等方式退出而实现资本增值。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而私募股权基金则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


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特点




1
风险相对较大
阳光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收益相对更高,同时风险也相对较高。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不得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因此,投资者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亏损本金的风险。

2
基金管理人收益与基金业绩挂钩
阳光私募基金固定管理费用很少,一般为0.25%;基金管理人主要收益来自超额业绩提成。通常,基金管理人收取20%超额业绩提成。但该超额业绩提成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因此,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只有投资者赚到钱,基金管理人才能赚到超额业绩提成。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认购门槛较高,且认购费用不低
认购阳光私募基金,一般至少在100万元以上,多则达到三四百万元。对于个别上亿元的巨额资金,投资顾问公司则推出大客户专项管理服务。一般情况,阳光私募基金认购费用为认购信托计划金额的1%。

4
投资比例灵活
阳光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会限制最低仓位,它的投资比例可以在0到100%之间,可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以规避市场系统风险。目前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几亿之间,规模较大的高达二十亿以上。但相对于公募基金,总金额比较小,操作更灵活。同时,在需要时,私募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例如5、6只股票。
5
流动性限制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成立之后的6个月内,不能赎回,6个月之后赎回需缴纳手续费,12个月之后赎回不用缴纳手续费。封闭期满,一般会在每个月公布一次净值并开放申赎。

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类型

根据投资标的不同,可以分成几大类不同类型的阳光私募基金,例如股票型基金、对冲基金、商品期货基金以及债券型基金。其中,股票型基金又可细分为传统股票型基金和主体型基金,传统股票型基金目前依旧是阳光私募市场中最主流的基金投资类型。

1
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标的以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为主,同时根据需求会少量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所有投资品种(如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和其他投资品种。主题型基金是根据某些事件驱动或根据行业划分选择股票,如定向增发型基金,只投资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股票;行业基金是投资标的例如以行业个股为主,例如选择医药、消费的行业为个股。而传统股票型基金是没有股票限定在在某些主题或行业的基金。

传统股票型基金特点:

1)投资标的范围广,具有多样性;
2)投资股票种类多,一定程度上分散组合风险;
3)所投股票流动性好,容易变现;
4)投资收益受A股市场波动影响较大。

行业基金特点:
1)投向特定行业;
2)持仓股票集中于某一行业,风险较为集中;
3)所投股票流动性好,容易变现;
4)投资收益受行业景气度、行业政策影响较大。

定向增发型基金特点:
1)投向定向增发股票;
2)所投股票流动性差,定向增发股票一般具有12个月锁定期,期间不允许卖出;
3)基金流动性差,定向增发型基金一般封闭运作15个月,期间不允许赎回;
4)净值波动大,被动满仓操作,不能通过调整投资仓位规避大盘回调风险。
2
对冲基金
传统意义上的对冲型基金是在做多一部分资产的同时,做空另一部分相关联的资产,来抵御整个组合的投资风险。目前国内多数基金管理人通过股指期货构建空头头寸。根据多头与空头头寸的大小,又可将对冲基金细分为市场中性基金和股票多空策略型基金。


市场中性基金:这种的类型的操作思路是做多股票的资产与做空股票的股指期货的资产相等,也就是说,多头与空头头寸相等,使投资组合暴露在市场上的头寸为零,组合收益不受市场波动影响。这类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多头与空头头寸涨跌幅的差额。


市场中性基金特点:
1)投资标的同时包含股票和股指期货;
2)投资收益与市场涨跌无关,即无论市场上涨或下跌,都不会影响基金收益;
3)净值波动极小,通常平滑上涨;
4)牛市跑输指数,熊市跑赢指数。

股票多空策略型基金:这种类型的基金操作思路是同时采取做多和做空操作来对冲组合风险,核心在于选股,将一部分的资产投入被低估的股票,剩余部分的资产投入被高估的股票,通过调整市场头寸,侧重做多或做空的配置策略。同时,在市场周期的不同阶段,投资程度和做空敞口上有一定差异。

灵活股票多空策略型基金的特点:
1)净值波动一般小于A股指数波动;
2)投资收益与股票市场相关性较高;
3)业绩表现通常为熊市不熊,牛市更牛。
3
商品期货基金
商品期货基金,又称商品投资基金。是指一些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并通过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 简称CTA)进行期货期权交易,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受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商品期货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商品期货交易及相关的国内现货商品交易的所有投资品种,通过建立不同品种的多头和空头头寸获取投资收益。投资品种通常包括黄金、铜等贵金属,农产品等。商品期货基金业务,将大大改善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对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的功能发挥上具有积极意义。


商品期货基金特点:
1)风险大,期货投资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利用杠杆交易成倍的放大投资收益和风险;
2)投资收益与股票市场不相关;
3)可作为不利宏观事件的保险政策;
4
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型基金的优点在于可以根据股票市场走势灵活地进行资产配置,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分享股票市场带来的机会。一般来说,债券型基金不收取认购或申购的费用,赎回费率也较低。

债券型基金特点:
1)低风险、低波动。债券投资通常风险小、波动小,债券型基金也具有此特点;
2)稳定收益。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一般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收益上涨空间小;
3)投资收益与利率市场波动密切相关。
自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实施以来,阳光私募基金借助去年的一轮冲击至5000点的牛市,证券类私募行业终于迎来爆发式增长。来自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1月底已备案的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达10563家,证券类私募基金13355只,管理资产规模达17031亿元,近去年底的3.5倍。阳光私募基金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吸引广大热爱冒险的投资者,且加上去年在牛市中不错业绩表现,已然成为市场中的香饽饽,尤其是近两年发展迅速的定增型基金。然而在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成败上,非常依赖于投资经理在标的选择和投资策略。所以投资顾问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顾问的研究水平、以及投资管理水平等都会直接影响基金的最终收益。也因此,在阳光私募基金规模加速扩张的同时,我们要对投资策略的成熟、团队的培养和机制的稳定都需要长时间摸索与积淀,并非一蹴而就。也只有保持长期的专注及专业角度的投顾,方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风险提示
投资者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相关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人请详阅基金的法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注: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7. 阳光私募基金问题

1. 阳光私募是指通过信托机构向特定投资人发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这种通过信托机构发行组织运作的基金就称为阳光私募基金。 

2. “证券信托基金”,作为私募基金“曲线救国”追求阳光化的一种形式出现,却在另一角度透露出私募基金目前尴尬生存的局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一直以来私募基金作为一个“黑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始终处在灰色地带。虽然证券市场上很多一流的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都是私募基金公司,但是相关条例的迟迟不见出台,这也让私募基金不得不另辟蹊径。 

3. 虽然按照严格意义上私募基金的三原则来看,国内的私募基金还存在严重的体制缺失,但是站在发展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正是以后成熟市场私募基金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律层面的确认和保证不是私募基金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律制度安排上的漏洞。 

争论仍在继续,国内私募基金依然始终没有明确、清晰、统一的定义,在法律上有关私募基金的内容也一直是空白,但这似乎并没有阻碍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 

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应该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定位,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透明化已经迫在眉睫。只有让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才可能形成良性竞争,让有能力的投资天才形成自己的品牌,同时,这也使得不同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不同的差异化服务,让一部分有高风险、高收益偏好的投资者从共同基金中分离出来,把钱交给私募基金管理,承担较高的风险,同时获得较高的收益。

阳光私募基金问题

8. 阳光私募基金的具体情况

(一)产品发行成本过高借道信托发行产品,是当前我国阳光私募在法律体制内存在的主要途径。然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暂停开设信托证券交易账户后,信托公司手中的存量账户越来越少,直接导致发行产品的成本不断上升。更有信托公司对产品募集规模的下限都做了严格要求,这对于私募基金公司尤其是新入场的私募业者造成巨大的生存压力。2012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信托公司可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或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交易。这也是自2009年6月,证监会口头通知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证券账户以来,信托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迎来正式解禁。诺亚财富研究部总经理邓伟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信托证券账户的重新开放,最大好处是降低了阳光私募大的成本。也就同时降低了投资人的成本,可以使阳光私募在市场上更公平的参与优胜劣汰,同时新开账号也可以使得市场的一些新的举措更好的运用到实际中来。(二)投资方式单一在投资方式上,本应灵活多变的阳光私募显得捉襟见肘。与市场中其他资产管理型产品相比,由于受到信托制度的限制,大多数阳光私募仅能够在一、二级市场上实行买入持有的单一做多策略,并通过选股和仓位变动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而在市场低迷的环境中想要获取高收益十分困难。与此同时,许多私募基金公司已经意识到使用衍生工具的重要性,他们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开始进入衍生品市场,但由于税收成本的因素,盈利的空间也十分有限。在股指期货推出的两年时间里,个人、基金与证券公司都可以参与,银监会直到2011年6月才正式出台《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规定集合信托(阳光私募普遍采用的模式)只能进行套保和套利的股指期货交易,并且要求持有的卖出和买入股指期货头寸分别不得超过所持有权益资产的20%和10%,远不能达到100%套期保值的目的。(三)渠道的利益盘剥阳光私募在报酬的提取上与公募基金收取固定管理费的方式不同,通常采用“管理费+累进的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机制,更看重业绩的提成。但由于市场的持续下跌,阳光私募在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式上又受到种种限制,私募基金的收益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导致其在超额业绩报酬方面基本无法获得收入,因而近两年私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管理费。(四)没有“名分”的证券从业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最高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一直以来没有给予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名分”,大量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长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不能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应有的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五)监管部门不清晰同样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我国各大资产管理行业,却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主体属性的差异也常常导致行业发展不均、政策步调不一的混乱状态。例如,同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券商集合理财和阳光私募在产品特征、投资方式以及运作模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先后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分属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在产品投资者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和运作管理上的要求也大相径庭。基于阳光私募的行业属性和投资特点,更适宜于将证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并根据私募基金的自身特点与其他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合作。(六)经营经验不足阳光私募基金一般都会经过一个规模由小到大的过程,在规模做大后很容易面对两大难题:其一是个股的流动性问题;其二是私募基金经理原有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难以适应大资金量的操作需求,一旦业绩大幅下降,难免功亏一篑。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