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条件

2024-05-15

1. 基金会成立条件

以下内容是从《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摘抄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
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
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
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基金会成立条件

2. 基金会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一、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1)想要建立的基金会有特定公益性特征;(2)国家性质的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800万的原始标准,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400万的原始标准;非公募基金会建要达到200万的原始标准,原始资金需到账资金;(3)基金会名称和章程要规范,职工有能力组织各项活动;(4)基金会有固定地点,同时基金会管理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二、基金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1、核名称;选定名称后通过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体股东亲笔签字;2、入资;到办理大厅的入资银行窗口直接入资,需身份证复印件;3、验资;交件;刻章;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办理税务登记证;6、银行开户;7、税务所报到;8、工商所报到。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4.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是以下:1、为了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建立;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标准为800万,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标准为400万,非公募性质的基金会资金标准需要达到200万;原始资金都需要是到账资金;3、基金会需要有规范的名称以及章程,并有能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工作人员;4、基金会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5.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一、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1)想要建立的基金会有特定公益性特征;(2)国家性质的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800万的原始标准,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400万的原始标准;非公募基金会建要达到200万的原始标准,原始资金需到账资金;(3)基金会名称和章程要规范,职工有能力组织各项活动;(4)基金会有固定地点,同时基金会管理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基金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1、核名称;选定名称后通过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体股东亲笔签字;2、入资;到办理大厅的入资银行窗口直接入资,需身份证复印件;3、验资;交件;刻章;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办理税务登记证;6、银行开户;7、税务所报到;8、工商所报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2、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6.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1、为了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建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标准为800万,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标准为400万,非公募性质的基金会资金标准需要达到200万;原始资金都需要是到账资金;
3、基金会需要有规范的名称以及章程,并有能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工作人员;4、基金会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基金会属于一种社会组织形态,但是需要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组织形态,基金会是非营利性质的。除此以外,基金会还拥有着公益性、非政府性、基金信托性的特征。从历史上来看,最早出现基金会的国家是美国,并在20世纪后期得到很大的发展,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规模以及运行模式。


7.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法律解析: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基金会是以公益为目的,那么是不可以成为保 证人 的。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8.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基金会成立的流程如下: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