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2024-04-27

1.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即是: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女职工生育待遇一方面表现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它是指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实行的共同劳动保护外,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特殊影响而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本款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专指根据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的生理特点而制定的保障其身心健康、劳动权益以及保障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有别于一般劳动者,特别是有别于其他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由于生理机能的变化,往往对有毒有害因素更加敏感,不仅有害于母亲的健康,而且会直接影响胎儿或者婴儿的正常发育和健康,因此,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保护子孙后代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措施。基于此,本法也对这一点作出了规定。
本款中的国家有关规定,指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部门规章中有关对女性在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幼儿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间禁忌的劳动(主要是重体力劳动和一些有毒有害强振和高空作业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正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则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则明确规定了一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强振和高空作业的劳动种类。
女职工生育待遇的另一方面主要是指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到的产假、经济补偿、劳动保险等待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部颁布的劳险字[1988]2号文件《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上述规定和执行中具体问题又作出规定: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的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开展了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的职工生育的劳动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不得享受该项劳动保险待遇。
本条第二款是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据统计,全国每年进行的计划生育手术能达到2600万件。公民在进行这些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因此,本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制度。
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国家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强制性规定,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在一份通知中提出了对各种节育手术术后的建议休假,主要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手术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后休息21天;等等。有的地方如吉林省已经根据该建议,对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法还明确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根据目前各地关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有些地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休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并一般由所单位给予适当的补贴;有些地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者可以享受相应期限的休假;还有些地方规定,实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有的规定,受术者为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从计划外生育费和乡统筹款中给予适当补贴;有的规定,受术者为农业人口的,免去其一年的集体义务工;有的规定,农民、城镇居民因手术并发症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一、女职工四期保护指什么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是对女职工本身,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具体如下: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如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三、四级的作业;
3、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包括正产,也包括小产(流产)。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2. 女职工生育的待遇有些什么

女职工生育待遇:
1、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4、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社保基数调整后没有补缴是否会影响生育险
社保基数调整后没有补缴不会影响生育险。
生育保险只要累计缴纳满10-12个月在报销时不出现断缴就可以正常享受。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其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异位妊娠可以用小产假吗
算产假。要看你怀孕期限长短,产假期限会不同。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

法律分析:分娩后60天至180天之间可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在社保机构受理审批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待遇

4. 女职工生育待遇是什么?

女职工生育待遇: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其他。【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 女职工生育期有什么待遇?

女职工生育期的待遇包括:《劳动法》第62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产后保健包括: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女职工生育期有什么待遇?

6. 女职工生育期的待遇

生育期的女职工享有下列待遇: 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工资福利,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 女职工生育期有什么待遇

女职工 生育期的待遇包括: 《 劳动法 》第62条: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8条: 女职工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 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产后保健包括: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女职工生育期有什么待遇

8. 女职工生育期的待遇有什么

女职工生育期待遇: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其他。【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