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2024-05-15

1. 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台湾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个人名义来汕头投资的,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外,同时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我市投资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或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和合作生产;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也可以购置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和房产、设备,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投资。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可从汕头市及所辖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引进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或划片开发的意向,向市或投资地的县(区)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改造工交老企业项目的向经济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由我方合资、合作者负责申请;属举办独资企业和其他形式投资的,由台湾投资者直接申请或委托在大陆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证件。第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凡属本市或各县(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设立企业的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证件之日起30天内(其中审批立项8天内,审批可行性报告和合同、章程22天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凡属本市或各县(区)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正式申请的全部资料、证件之日起5天内转报上一级审批部门审批。凡获经批准的台胞投资企业,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和有关银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政登记和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分别于2天内办妥有关手续。第五条 国家对台胞的投资及其他资产给予保护,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因修铁路、公路等)而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相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台湾投资者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投保投资(包括政治风险在内)的各种保险。第六条 凡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台胞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税率按应征税额减征20%;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台胞投资企业,可分别享受下列优惠:
  1.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免征所得税;从第4年起,4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企业所在地现行税率征20%。
  2.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工业企业,或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以及开发性项目,在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汕头再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若在汕头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全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经营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台湾投资者独资经营的发电企业,其燃料来源自行解决,且向本市电网供电者,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和第二款规定优惠税率待遇。
  4.台湾投资者在汕头举办合资建设港口、码头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所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延长减免税的年限。
  5.台湾投资者在汕头市区举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
  6.台胞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数量合理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7.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台胞投资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也可不留残值。
  9.台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由海关实行监管。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0.台湾投资者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产品,确需内销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
  11.台胞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不含土地和房产开发),免缴市政建设费及教育附加费。
  12.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厂房、水、电和运输、通讯设施,优先给予安排,并按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13.台胞投资企业自身外汇平衡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解决;人民币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用其自有外汇通过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解决。
  14.台胞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

汕头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2.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与台湾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市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设和发展台商投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海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交易会展中心、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加强产业投资引导,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台湾同胞到本市投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保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对外经贸、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国土、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知识产权、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旅游、企业投资管理、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第五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产业和项目。优先发展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光电、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先进制造业;

  (二)现代海洋产业和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产业;

  (三)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五)效益农业、生态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现代农业产业;

  (六)玩具、纺织服装、食品化妆品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七)交通、能源、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

  (四)开展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股票、债券;

  (六)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依法取得土地或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依法批准,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台湾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金融机构,从事两岸区域性金融业务活动;

  (二)台湾地区的经济行业公会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三)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议服务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活动;

  (四)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五)设立直航船舶公司两岸代理机构,促进两岸直航客、货运输及贸易活动;

  (六)投资旅游事业,设立旅行社,开展两岸旅游合作;

  (七)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或者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寄售等活动;

  (八)台湾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可以设立合作研发机构,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申办设立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学校;

  (九)设立医院等医疗机构;

  (十)设立提供体育活动推广、组织和体育设施经营服务等企业;

  (十一)执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承诺开放的投资项目;

  (十二)参照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承诺开放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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