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24-05-15

1.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六条 珠海市住房保障网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公安、民政、社会保险、房地产登记、税务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网逐步建立共享渠道。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公示制度。第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列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用地指标单列,并优先保障。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利用农村留用地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六)政府存量公产房中转作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方案和人员准入与退出、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等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面积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面积10%。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由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或城市更新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政府或企业利用各类园区产业项目7%用地面积、15%建筑面积作为园区生活配套新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明确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及建设面积,并将相关批准文件抄送园区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统一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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