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024-05-15

1. 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为什么要读书?
举个例子:当你看到夕阳余晖…
你的脑海浮现的是:“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
而不是:“卧槽,真好看,真他妈太好看了!”

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 私自开设股票收费群违法吗

不合法
1、拥有经营性质,必须要经过审批注册。
2、一般股票收费群组,都是以蛊惑为主,是一种诈骗行为。
并且,私自推荐股票营利违法,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机构才可以从事股票咨询业务。

股票投资顾问公司所必要的资质如下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票推荐,需要获得投资顾问的资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以自主发行和投资顾问的形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016年7月18日,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生效,该规定对私募管理人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供投资建议)的准入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
2016年10月21日,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对私募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本文对准入条件、具体要求以及相关要求概括梳理,供实务参考。
一、证监会的原则性规定
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即两个条件:
1.登记满一年的中基协会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3+3”的人员与可追溯业绩要求,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中基协的规定
中基协对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在操作层面提出了要求。按中基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1、承诺在协会登记满一年,已成为协会会员,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承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1]的投资管理人员[2]不少于3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3];
3、承诺函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名投资管理人员本人签字。
(二)资质证明文件
1、协会官网公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截图;
2、协会会员证书或协会官网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截图;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4、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3名投资管理人员不良从业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或其他可验证可核查的证明材料。
(三)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包括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
1、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4]或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管理的基金/产品名称、期间、职责等),或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的委托管理协议。
2、基金从业资格证明[5]文件,或海外基金从业人员曾就职的基金或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中英文翻译件);
3、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投资管理业绩[6]证明文件
提供以下一项即可:
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2、第三方评价机构[7]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自己管理的业绩区间;
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遵守八条底线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遵守八条底线吗

4.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条件

1、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满一年。(观察会员、正式普通会员均可)。
2、符合相关数量的人员配置并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即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投资管理业绩,无不良从业记录。(投资管理人员均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注意:该条件中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能够明确归属于投资管理人员本人且满足连续3年条件的投资管理业绩,不限于最近连续 3 年。

5. 成立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条件

  成立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2、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上。
  3、无外资方股东股权。
  4、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或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的函,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5、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6、有公司章程。
  7、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成立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条件

6. 我现在注册了一家200万的投资管理公司,现在想在经营范围里面增加一个“证券投资管理”。

  1、如果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需要“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法律依据是【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如果是“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需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人代会常委会议通过发布主席令第12号)】  
  2、我判断你所需要的应该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范围。其申请程序如下,详见【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  】: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第九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7.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规定

8.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起》的规定,多项选择题,在线等

ABC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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