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24-05-15

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预算法定、依法审查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具体目标、重大举措等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支出政策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和指导,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财政体制调整完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和绩效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国家及本市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重点工作相衔接的情况;坚持厉行节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过度保障,支出总量增减及支出结构变化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非必要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保障“七有”目标、“五性”需求基本民生,提高财政支出公共性和普惠性的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本市重点工作和重大改革举措的细化落实情况;重点支出与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等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行动计划等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储备、决策论证、资金统筹、成本管控、实施进度及实施效果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情况;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情况;部门加强资金资产统筹配置,盘活存量资源,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次序安排项目预算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设立及事前评估、事后评价情况;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部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情况,促进各区财力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使用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设立、定期评估、清理整合和退出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情况等。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情况,收入预计规模的合理性、可行性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情况;预算收入总量变化、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各项税收收入按照法定税率和税基等指标测算,与本市产业结构相协调的情况;各类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政府债务重点包括: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区域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中期财政规划,审查政府债务总规模、新增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衔接情况,政府债务资金安排使用与政府投资统筹衔接情况;政府债务项目库建设情况,新增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绩效性及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情况;债券发行、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的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情况;加强监督问责,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政府债务偿还情况;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情况等。

  (四)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情况;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和结转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结构、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与本市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情况;国有企业上缴收益与经营状况、效益指标等的匹配情况等。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化、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相适应的情况;收支安排和基金管理在各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情况;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七)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细化政府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内容及相关报表,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 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发挥地方预算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地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责。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平衡预算收支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缴库和退库情况;
  (九)本级政府首长授权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于当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首长指定的时间,及时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九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调整情况,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部门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年报;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定、办法;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十条 对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应当报告本级政府并提出处理建议。

3.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一、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坚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年度预算应当包括: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一般预算的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基金预算按类别编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预算法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应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省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二、加强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特殊情况另定),将省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指导思想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与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相适应;内容要真实、完整,收支要平衡;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要切实可行;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省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省级一般预算收支表、确定报送的部门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以及必须提供的预算编制依据和有关说明等。三、做好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的决议,省政府应当贯彻执行,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四、加强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省级预算超收收入主要应用于弥补省级财政历年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省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省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报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其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10%时, 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五、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预算资金的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六、加强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在预算执行中,若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15天前,将省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七、做好省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省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示。
省级决算草案与批准的预算差别较大时,应说明原因。省级决算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20天前,将省级决算草案连同当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一并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八、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省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省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审计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都应当认真执行。省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审计结果及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省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九、加强对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做好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全省和省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等。省财政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两次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上述情况。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省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加强预算管理;对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省政府应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监督管理情况,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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