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2024-04-27

1.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都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则由职工自负。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2.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什么?

法律分析: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
1、产假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3、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国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要求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保险待遇申报条件:
(1)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保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不予从保险基金中支付,待所在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结算。
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优化了生育环境,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必要措施。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4.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一、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1、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可以享受五种待遇,具体是:(1)产假;(2)生育津贴;(3)生育医疗服务;(4)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5)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二、生育保险的办理程序是什么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5.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1、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2、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首先,生育保险使用要求必须是在保状态,如果辞职断了生育保险,就不能正常使用了;其次,生育保险报销还要依据各地的政策来决定,有的地方需要缴纳满足一定的期限才可以享受这些福利。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6.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一些条件,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报销100%,不满1年的报销30%。
  停保2个月及以上的,其连续缴费时间从再次参保之日起重新起算。
    参保人应到具备服务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申领生育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流产证明)或户口簿。
  (三)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四)诊断证明及费用凭据(异地或境外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证明;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二)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三)费用凭据。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参保人由于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7.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京口区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将纳入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需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京口区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将纳入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的知识,跟着网一起看看吧。京口区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将纳入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需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京口区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将纳入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需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为做好生育与医保政策的衔接,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划分,市人社局通知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其他期间产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据了解,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手术或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如果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结算,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支付。如果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按照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负责结算。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就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也可以找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8.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待遇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均实行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规定,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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