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来了,看看税总推出了哪些税务服务举措

2024-05-13

1. 一带一路来了,看看税总推出了哪些税务服务举措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再次推出服务“一带一路”发展和自贸区建设及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三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税务总局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
  在谈签协定维护权益方面,将做好两项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协定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与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础作用,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重点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做好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对尚未签署的,积极稳妥进行谈签。二是进一步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尽力服好务。
  在改善服务促进发展方面,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同时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引进来”企业提供税收服务。二是举办“走出去”企业培训班。分期分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权益,防范税收风险。三是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四是更好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五是开展面对面宣讲。在投资相对集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协定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
  在加强合作谋求共赢方面,着力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沟通机制。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情报交换机制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项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与“一带一路”国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透明度,为企业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二是开设税收论坛。以适当方式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局长举办论坛,推动多边税收合作。三是尽力对外提供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重点,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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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来了,看看税总推出了哪些税务服务举措

2. 2016一带一路战略采取了什么措施

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措施:
一、信息化助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信息化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基础性工程和不可或缺的驱动要素。发展数字丝路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数字经济,缩小数字鸿沟,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2016年1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评价报告(2016)》,该报告共采集88个国家的数据,其中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40个。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排名第7位,在产业与技术创新、信息化应用效益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势,这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数字化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各国信息化发展水平呈现明显不均衡特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东亚、东南亚、中东欧国家的排名处于相对领先的位置,中亚、南亚、非洲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水平则相对落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息化发展不仅具有区域不平衡的特征,各国家之间不同指标的发展情况也存在明显差异。发展水平存在不均衡,也意味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广泛深入信息化合作具有较大的可能性。
三、网络基础设施存在巨大合作潜力。
近年来,“一带一路”国家在积极制定和加快推进固定宽带发展计划。中亚、南亚、非洲部分国家网络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这些国家亟需大力推进光纤到户工程。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中国在光缆通信设施、网络通信服务器制造等领域,已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生产服务整体格局,具备为“一带一路”国家优化升级网络基础设施的坚强实力。
四、移动宽带普及存在快速提升空间。
在“一带一路”国家中,缅甸、老挝、印度、孟加拉国的移动宽带普及率尚未达到10%,这些国家可以充分把握移动宽带用户接入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智能终端接入设备价格大幅下降的机会,提升移动宽带普及率。中国在4G移动网络建设,5G网络标准研发制定方面具有优势地位,并且智能手机的生产量已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这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国家移动宽带普及率的提升。
五、产业技术创新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一带一路”国家充分意识到创新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都在努力不断提升自身创新水平。以色列、新加坡、韩国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对创新投入不断加大。中国积极开展国产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网络安全关键软硬件技术攻关和应用推广,形成一系列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根据“一带一路”国家的国情特点,可以加大各国之间产业密切合作程度,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六、数字经济存在广阔发展前景。
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的成就举世瞩目,特别是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迅速、创新活跃,在产业发展、商业应用、社会服务和个人生活等领域取得巨大成就,这些发展经验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此外,中国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在线文化娱乐方面有较好探索,特别是跨境电商有利于跨越国家之间的地理障碍,为沿线国家的综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提供便捷化服务。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移动互联网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可以分享最佳实践,推动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创新。
七、国民数字技能需要持续提升。
“一带一路”国家需要重视信息化在提高国民素质和增强国家创新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巴基斯坦、叙利亚、伊拉克、孟加拉、尼泊尔等国家,亟需提高国民应用信息技术的数字技能。中国的高等教育普及率偏低,居民受教育年限存在较大提升的潜力,全面提升国民的信息素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采取各类措施提高国民数字技能。
八、网络空间治理亟待开展多边合作。
“一带一路”国家亟需加强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以及信息化发展政策协调方面的合作,解决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促进各国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国、俄罗斯等国家相继制定出台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打击网络攻击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环境下,网络空间安全面临更加复杂和严峻的形势,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处理好跨境数据流动问题,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推动共赢发展。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发展合作具有较大空间。通过信息化合作,可以通过畅通的信息流加速人、物、技术、资金的流动,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共同建设和平、繁荣、开放、创新、文明之路。

3. 如何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现就做好相关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区的落实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执行协定维权益
  1.认真执行税收协定
  按照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不同地区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并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2.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和税收争议,主动向企业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特别是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及时受理企业提起的相互协商申请,并配合税务总局完成相关工作。
  (二)改善服务谋发展
  3.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
  税务总局将于2015年7月底前向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广国别信息中心试点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税务机关要做好前期调研、人员配备等启动准备,积极开展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尽快形成各省分国对接机制。
  4.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
  依托税务总局网站于2015年6月底前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并从四季度开始,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争取在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也要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引进来”企业提供指导。
  5.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
  分期分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权益,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和投资风险特点,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
  6.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依托税务咨询12366平台,于2015年6月底前设置专岗,加强对专岗人员培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7.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
  (三)规范管理促遵从
  8.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
  做好企业境外涉税信息申报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涉税信息申报义务,为企业遵从提供指导和方便,并分类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
  9.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
  依托现有征管数据,进一步拓展第三方数据,及时跟进本地区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了解投资分布特点、经营和纳税情况。从2015年起,省税务机关要每年编写本地区“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年度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税务总局。
  10.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对外投资特点研究涉税风险特征,探索设置风险监控指标,逐步建立分国家、分地区风险预警机制,提示“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积累出境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和经验。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涉及面广、任务重,各地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相关岗位人员,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二)密切协作,狠抓落实 
  重点省市要制定本地区落实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新举措新方法,努力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按照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措施,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切实方便纳税人。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1日

如何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4. 如何建设一带一路税收征管?


5. 服务"一带一路" 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

党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十项措施。国家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一带一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增值(营业)税免税及零税率、出口退税、所得税抵免及税收协定等方面。现分上下篇梳理归纳相关税收规定。
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差额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免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明确,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服务"一带一路" 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

6. 服务"一带一路" 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

 党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十项措施。国家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一带一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增值(营业)税免税及零税率、出口退税、所得税抵免及税收协定等方面。现分上下篇梳理归纳相关税收规定。
  
  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差额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免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明确,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3.零税率。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
  
  差额征税时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退(免)税按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有关规定。
  
  营业税
  
  政策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第一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关于天津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2011年8月1日起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规定,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对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他免征营业税的劳务还包括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小贴士
  
  外派海员劳务,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出口退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属于视同出口业务,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小贴士
  
  财税〔2012〕39号文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出口的进项税额未抵扣过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二是出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过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按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不得申报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相关规定执行。

7. “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

"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税务总局最新回复31个热点问题
问:我们想通过税收指南了解一些有意向前往投资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能从什么渠道获取您提到的这些指南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是在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里发布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网页免费下载19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的PDF版,由于税收指南的专业信息量较大,我们还为每份指南都单独编写了摘要,方便纳税人整体理解、重点掌握、合理获取相关税收知识。后续我们还会持续做好指南的优化和更新工作,不断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问: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问: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民还是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这几年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福利,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了,现在我们还考虑“出海”去“试试水”,请问有什么需要关注的税收问题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您意识到了跨境经营税收风险的重要性,我要给您点zan。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企业自身的税务人员难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去做,总之,一定要做好税收规划、控制税收风险。一般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较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问:我听说咱们国家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我想您问的应该是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业的税。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问:我们是一家已经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公司,我们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于这个问题总局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6年,税务总局修订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问: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问: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问:我们企业有来自境外多个项目的收入,请问在其他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来源国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体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问:各位专家好!我是一名即将出国留学的学生,也会涉及到税收协定待遇的问题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也有必要关注涉及个人的跨境税收问题。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假设留学目的地是A国: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没有限定学生免税的优惠时间,但是美国国内法规定,持F1签证的留学生通常在五年后会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不能继续享受中美协定提供的免税优惠。建议留学生认真研究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如有必要可寻求当地税务中介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我们了解到,今年开始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要适用新的管理规定了,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第一类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第二类是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豁免的情况,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一类是虽然不满足一般条件,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即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并且我国因为列明的3种原因未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详细的规定您可以参照前面提到的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对照。
问:我们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应该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问:现在许多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地实施,作为“走出去”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之一,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按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
问:我们公司想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怎么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方法进行抵免的境外所得类型只有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有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用按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问:税务部门有针对我们大型企业提供的“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我们还按大企业类别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这些信息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大数据分析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防控风险。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传与服务等工作。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初次涉及境外投资业务,能请专家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上面已经讲到了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税收信息。在税务风险方面,我再作几点简单的提示:在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有必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还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企业税收风险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这有助于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内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又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问:我公司2016年度境内为亏损,但是境外的几个项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如果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问:作为一家出口企业,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办理效率;二是完善了与海关数据交换的传输机制,大大缩短了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数据传输和退税办理效率;三是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鼓励实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问: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不同国家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不同情形,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相关附报资料。
问: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问:我公司有一笔境外收入,在对方国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在国内属于应税收入,这种情形属于饶让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这不属于税收饶让的范畴。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罗斯广告公司合作,在当地做广告投放业务。此前我们与当地客户签订的都是中俄文双式合同,但现在客户只愿意签署俄文合同。请问,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我们享受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问:对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目前要求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然后算出抵免限额。这样的过程太复杂,不仅境内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连纳税年度的规定都不同,企业的遵从难度和成本非常大,请问有没有改进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各国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带来的复杂计算问题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近年来,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寻求进一步优化现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径。
问: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跨境税收方面,会有哪些纳税服务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连续三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1类70项便民办税措施,形成了“春风送暖花千树、便民办税惠万家”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跨境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税。今年,税务总局将继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跨境税收方面,将继续出台硬招、实招,持续精简资料,主要包括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等,从纳税人办税的视角,确定纳税人办税事项目录,以纳税人“怎么办”视角出发,从“准备什么资料、表单怎么填、在什么地方办、办多长时间”四个方面全面梳理纳税人办税流程,持续推出办税便利化措施,方便有跨境税收业务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办税。

“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

8. 服务"一带一路" 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

 党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十项措施。国家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一带一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增值(营业)税免税及零税率、出口退税、所得税抵免及税收协定等方面。现分上下篇梳理归纳相关税收规定。
  
  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差额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免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明确,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3.零税率。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
  
  差额征税时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退(免)税按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有关规定。
  
  营业税
  
  政策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第一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关于天津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2011年8月1日起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规定,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对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他免征营业税的劳务还包括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小贴士
  
  外派海员劳务,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出口退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属于视同出口业务,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小贴士
  
  财税〔2012〕39号文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出口的进项税额未抵扣过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二是出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过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按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不得申报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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