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飞融资融券大骗子怎样去报警?

2024-05-16

1. 红飞融资融券大骗子怎样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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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飞融资融券大骗子怎样去报警?

2. 合法创业融资和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的区别在哪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
第四,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3. 公司融资股权,发股权证,几年也没上市,属于诈骗吗?

不属于诈骗,想让原始股上市,真的需要很好的财运,有时候不得不信那种还不行!

公司融资股权,发股权证,几年也没上市,属于诈骗吗?

4. 创业融资为什么会陷入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的误区

创业融资做好了,就是皆大欢喜,共赢,做失败了,大概率就是非法集资,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应该是操作上的问题,法律意识不够。希望采纳。

5. 你们听说过<宁德股票诈骗案吗!>

宁德特大系列虚假股票信息诈骗案破获纪实 
玉田在线 www.352200.com 来源:闽东日报 作者:李牧笙
  七月的闽东大地热得像一个大蒸笼。7月10日上午,一位市民额头上挂着涔涔的汗珠来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长办公室诉说自己一时糊涂遭诈骗的过程:  今年6月19日至7月7日期间,我在上网时通过链接上海飞翔股票投资有限公司网站,该公司管理人员以可提供涨停股票为优惠政策吸引我投了三笔总计30余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事后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我只有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能尽快破案,严惩罪犯,最大限度减少我的损失。支队领导随即向分管领导陈赐景作了汇报。陈赐景当即指示:抓紧立案侦破,务求必胜。支队长钱昌平把副大队长刘亮通知到办公室郑重其事地将侦破“7·10”任务交给了以他为主的“猎狐办”,对具体事项作了安排。不久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  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属于高智商、智能化的犯罪,而“猎狐办”的猎手们是专门与狡猾的对手打交道的人。侦察员接手此类案个个磨拳擦掌。大家在刘世巧副政委和刘亮的召集下聚首于会议室,把今年5月以来相继发生于福安“5·22”、蕉城“6·23”、“7·2”、东侨“7·7”等作案手段相似的股票信息诈骗案5起,涉及6个银行卡号和10余部涉案通讯工具,以及系列案件的前期侦查情况进行梳理,发现银行卡分属上海、广西、江苏等地的多家银行,且均处于活动状态;还查明涉案通讯工具归属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经对多部涉案通讯工具通话清单提取及涉案网站服务器、网站维护IP的调取后,发现“7·10”诈骗网站维护人员都落地于福建。  据此,专案组决定从侦破条件最成熟的“7·10”诈骗案入手,开展串并案侦查。说它条件成熟也不过仅有两点作案痕迹,即涉案银行卡号和作案手机具备一定价值而已,要让这两个“点”变成线,继而织成一个个网眼,再由网眼组合成一张巨网,最后把疑犯兜入网中,那可是考验侦察员综合实力,斗智斗勇永不言败的过程,侦察员回应考验的是一句老话: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  经初步侦查,不出侦察员所料,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所留下的蛛丝马迹无一例外地打着“虚假”的烙印:涉案手机为作案专用,内容是虚假的;涉案银行账户为作案专用,开户户主资料是虚假或套用的;犯罪分子使用无线上网,且网络开户资料和IP是虚假的。据此,专案组审时度势,决定从取款地、3G无线上网地和作案手机使用地三个方向开展抽丝剥茧以寻求有价值的破案线索。  排查过程,专案组坚持四个“锁定”:从银行账户往来及取款情况分析锁定作案高危人员的动向;从作案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分析锁定案发取款时刻作案人员的具体位置;从网络追踪及上网IP情况分析锁定转账人员的落地;从打电话到转账再到取款的时间节点分析锁定在取款期间或前后团伙成员之间的活动情况。  由于“四锁定”针对性强,点击穴位准,很快破解了犯罪嫌疑人变着手法给公安征战之路设置重重“桩子”:频繁更换手机、频繁变换作案地点、频繁使用作案电话的虚拟号码,银行卡也频繁以他人身份证开户。  “四锁定”产生神来之笔的效应,还表现在各路捷报频传———  从负责银行账户往来及取款情况侦查小组传来喜讯:犯罪嫌疑人冉某开户行在上海,经调取账户发现该账户已通过网银转账到二曾一吕一宋等四人的户头,各账户款额均为6万多元。其中两人开户地在安徽阜阳、一个开户地在山东德州,还有一个开户地在山东东营,而冉某账户上余款有在泉州安溪取款的记录和在泉州某超市POS机上刷卡消费90余元的记录。继而又发现4个账户全部在厦门某银行柜台和AT-Ma01柜员机取现。  负责工具使用及落地情况侦查小组同样有好消息反馈到专家组:发现一个上海小灵通号码,另一个为呼叫转移手机,归属地也在上海,落地在福建漳州。主要活动地在漳州角美龙池开发区。   负责网络追踪及上网IP落地情况侦查小组也收到预期的战果:通过分析冉某银行转账信息发现,该账户网银转账的曾、宋、吕等4个操作IP经网监部门调查为3G无线上网IP, 3G手机地处漳州角美龙池开发区。  剥下了诈骗者身上的第一层画皮,侦察员无不为 “决痈除患”的旗开得胜而备受鼓舞。他们深知要扩大战果,必须继续发挥公安现代化信息侦查思路的优势,认识每一张银行卡都是线索,使用记录越多,犯罪分子暴露的机率越大,查询越多,信息数量的积累就越多。在征战过程,侦察员不放过任何一张银行卡的历史明细和取款监控。比如查询该团伙的二级账户时,专案组调取该卡在泉州某超市刷卡消费购买洗浴日用品90余元的记录,侦察员便能准确判断出疑犯应为泉州安溪籍的高危人员,从而剥去了这伙犯罪嫌疑人刻意伪装沪、浙等地公民的画皮,缩小了包围圈。  串并案侦查收网 诈骗团伙被摧毁  专案组在收网之前针对“三个小组”排查的结果,进行条分缕析作出准确判断:  一是该诈骗团伙在上海购买手机卡,上海银行开户,漳州设点进行接听电话和网上银行转账,安排马仔在厦门取款。二是根据涉案对象冉某在安溪有取款记录,以及在泉州某超市有90余元的消费记录,可以推断该团伙可能由泉州安溪人为主,厦门漳州是他们的作案点,泉州是他们的落脚点。三是根据手机落地和上网落地判断作案手机和3G上网人应为同一人,且系团伙的组织者,厦门取款人为团伙中的马仔,专门负责取款业务,在取款期间或取款后团伙头目肯定要同取款马仔联系,以确保其诈骗所得钱款的安全。  依据以上综合分析,受害人将25万元钱打入诈骗银行账户后在不到1小时的时间内,诈骗团伙在漳州进行了转账并且在厦门全部取现,诈骗人或转帐人必须要将钱已到个别具体账户的信息告诉取款马仔,他们之间应有相互间的通知,由此给侦查人员留下了突破全案的关键线索,侦查人员采取了针对性极强的侦破对策———  串并案侦查水到渠成,收网时机渐趋成熟。专案组把排查时间往前推到5月,犯罪嫌疑人的魔踪在闽浙两地的活动轨迹历历在目:  5月10-13日在漳州停留、5月20-22日在厦门停留、6月21-22日在浙江杭州停留、7月2-3日在福州停留,根据其运动轨迹判断持机人可能有住宿旅馆,调取漳州、厦门、杭州、福州等地相对时间段内所有泉州安溪籍在旅馆住宿记录,进行海量数据分析确认出嫌疑人身份为泉州安溪长坑人陈其春,调取照片与取款监控录像比对,明确了在厦门取款的马仔。  9月26日,专案组在厦门、泉州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在泉州市抓获取款马仔陈其春、在厦门市灌口镇抓获团伙头目阿王及骨干成员男林、女林等四人,成功摧毁该系列虚假股票信息诈骗的犯罪团伙,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8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存折)20张,扣押赃款50余万元。  经审讯深挖现已初步查明,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阿王组织人员在互联网上搭建虚假信息股票网站,在网站首页或宣传资料上开展 “天天公开:三只暴涨股票”、“公开3只私募拉升暴涨牛股”、“每日牛股数据”等多种形式的夸大宣传,以赠送涨停版、免费赠送金股等为诱饵吸引投资者,用网络电话冒充上海或北京的固定电话,在上海、北京、山东等地银行开户,在漳州角美、厦门灌口等地租房设点遥控诈骗。同时,利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各地代理商,在国内知名的搜索引擎网站长期付费推广,使诈骗网站或虚假股票信息在搜索引擎结果中位居前列。投资者上当受骗就会主动拨打该网站联系电话,该团伙就以缴纳会员费、信用保证金或融资金为由骗取钱款,单笔数千元至数十万元。  警方提醒 谨防骗子  王氏特大诈骗犯罪团伙被警方成功摧毁,但该案中上当者的经历留给人们的教训有一条应记取:凡是能带给你刺激的“好事”,往往是诈骗者施骗的陷阱所在。善良的人们一定要冷静再冷静,采取“决定明天做,付款往后拖”的慢节奏战术。千万不可头脑发热,否则你躲过“涨停股”的诱惑,也很难保证不会在“奶奶好,爷爷好,出门捡到大元宝”的街头骗局中稀里糊涂地步入骗子的圈套,换回一次捶胸顿足、追悔莫及的痛苦。

你们听说过<宁德股票诈骗案吗!>

6. 创业融资如何避免陷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非法集资型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存款的行为。
而且,对于施行以上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比如说,个人犯集资诈骗罪,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而非法集资,则是一类犯罪的统称,不是具体的某一个犯罪。比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师都误以为非法集资是一个罪名,这是一个误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集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假设某人和几个朋友筹资1千万开公司,不仅没赚到钱,还亏的血本无归,投资人都到经侦去闹~。表面上看,这的确是一种集资行为,而且数额巨大,远超过了10万,似乎达到了犯罪标准,但是依然和集资诈骗罪风马牛不相及。

首先,集资对象不符合
集资诈骗罪是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后集资,如果创业者仅仅是在几个朋友内部集资,他们属于特定的对象
法律依据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条文就是专门针对这种向朋友、家人集资的情况。

其次,宣传手段不符合
一般来说,这种朋友内部集资的,不会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需求。所谓的公开宣传,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比如发传单、群发短信、微信、不计对象和标准的打电话等方式。
注意,在这种创业活动中,这里所说的公开宣传,是指对融资需求的宣传,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说公司成立后合法的宣传公司产品,比如商品宣传广告等。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难以辨别的方式,经常会被司法机关和法院认定为“公开宣传”,那就是“口口相传”,不过这种最常见的领域,是在民间借贷领域。
何谓口口相传,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就是指虽然没有用典型的发传单、大字报、网络、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但是,集资人任由集资信息在社会上流传,比如你要向朋友张三借钱,张三把这个消息告诉李四,李四告诉王五。你向张三借钱本来没关系,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听说这个消息后,主动来找你,说完借钱给你,你欣然答应,那就是口口相传型非法集资。
这种情况区分起来非常麻烦,杰哥以前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件,作为辩护人只能根据证据中的借款人口供,一个个去核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从他们相互的口供中,核实他们之间的朋友关系,借钱的具体过程(谁跟谁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区分合法集资和“口口相传”的关键,是看集资人是先认钱还是先认人,如果先认人再认钱,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认钱再认人甚至只认钱不认人,那就是比较典型的口口相传后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的行为。
关于口口相传的规定,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有类似的规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这也是为什么互联网股权众筹受到严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这也是为什么近几年对股权众筹进行严格的限制,因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其实就是面对互联网公开集资,发行股票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该罪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类型之一。
因此《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没有承诺保本付息
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其实发现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关键原因就是被告人没有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这个情况既包括集资诈骗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因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们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体一点则是银行存贷业务的管理秩序。
从刑法理论上而言,存款和投资,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资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担风险。所以如果是对外的集资,但是是以投资的形式发生业务,没有承诺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财业务,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资质问题,就极有可能并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违规和违法问题,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
当然,如果在集资过程中,为了提高极致的成功率,即便有类似预期收益的承诺,在投融资创业领域,双方一般都会很明确这是典型的投资行为。好比股票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实业更有风险,投资需想开。
因此,如果明确是投资行为,就不会涉及保本保息承诺,因此也不会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点都不符合,集资的创业者就绝对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四,亏了钱,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不
如果融资创业后失败,亏了钱,哪怕是血本无归,也不算非法占有目的。因为集资人没有把这1千万非法侵吞。钱是实实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运营中,只是说投入没有变为产出,亏了,没有被集资人占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如果创业者的确采用了一些欺骗手段骗风投投资,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创业者在向朋友筹资时,可能的确对项目前景、收益得情况有所夸大,甚至有所欺瞒,比如虚构和某个风投已经谈好了他们会马上投资,暗示在投资圈很有人脉等等,这些都的确属于欺骗。但是却无法构成诈骗犯罪或集资诈骗罪中所要求的诈骗。
因为刑法中之所以规定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犯罪,其所保护的始终是财产利益,它并不保护交易双方的所有信任,不保护所有的诚信问题。只有是对支付安全、支付对价产生威胁的欺骗,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

7. 股票诈骗 怎么判刑

股票诈骗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关键看诈骗的数额及犯罪情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股票诈骗 怎么判刑

8. 非法融资诈骗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追回非法集资的钱,关键是要看非法集资者那里还有多少钱.对非法集资的处置流程一般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者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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