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财税[2012]85号通知》中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其中转让股票包括以下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1.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2.协议转让股票 3.持有股票被司法扣划 4.因依法继承、捐赠等让渡股票所有权 5.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6.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7.用股票认购或申购ETF份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