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2024-05-13

1.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法律分析: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以及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载体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2.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3.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可疑交易的特征包括什么?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提前偿还大额贷款,但其还贷资金来源与现金流状况不符;客户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综上所述,可疑交易包括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以及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载体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4.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如下: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可疑交易是指一些再通常下认为符合逻辑思维的交易,但在某些方面未知或者有可能被受到欺骗的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以及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载体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6.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以及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载体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7.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8. 可疑交易的18种情形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