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国家秘密?

2024-05-13

1. 如何保护国家秘密?

将互联网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中可采取的措施是如下:
1、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3、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信息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信息等。
7、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8、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9、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10、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11、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2、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如何保护国家秘密?

2. 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

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依照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存、守护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就是“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以下三点: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3. 如何保护国家秘密?

  1、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邓小平同志指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一位已故的政治家也说过:”没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友谊,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涉及的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的,但知识分子不能没有自己的祖国。所以,把国家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又是个人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致要求。
  2、要努力熟悉有关国家安全的活动、法规。有人统计,涉及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一百多种,我们都应该有所了解,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中,特别应当熟悉以下一些法律、法规:宪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出国留学人员守则等等,对遇到的法律界线不清的问题.要肯学、勤问、慎行。
  3、要善于识到各种伪装。从理论上讲,有关国家安全的常识、规定都比较完善了,依规行事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是,实际生活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比如,有的间谍情报人员采用五花八门的手段,套取国家秘密、科技政治情报和内部情况。如果丧失警惕,就可能上当受骗,甚至违法犯罪。因此,在对外交往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内外有别、不卑不亢;既要珍惜个人友谊,又要牢记国家利益;既可争取各种帮助、资助,又不失国格、人格。识别伪装既难又易,关键就在淡泊名利情a对发现的别有用心者.要依法及时举报,进行斗争,决不准其恣意妄行。
  4、要克服安自菲薄等不正确思想。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安全与利益自不待言,也有别人没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资源和秘密,还有独具特色的传统工艺等等。也就是说,再富有的国家不可能应有尽有,再贫穷的国家也不可能一点没有别国羡慕的东西。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但又是不可小视的国家。所以,作为中国人要挺直腰板,决不妄自菲薄、悲观失望。要看到我们也有许多世界第一和“中国特色”,有一系列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对这一切,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就可能在许多问题上产生错误的看法.乃至做出亲痛仇快的事情来。个别误入歧途的青年学生的教训,已成前车之鉴,千万别再重蹈覆辙。
  5、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是与公安机关同等性质的司法机关,分工负责间谍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当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大家配合工作的时候,在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之后,每个同学都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赋予的七条义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尽力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做到不推、不拒,更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还要切实保守好已经知晓的国家安全工作的秘密。

如何保护国家秘密?

4. 国家秘密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秘密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与义务保护国家秘密。【法律分析】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相关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现代化办公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5. 保守国家秘密的法规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保守国家秘密的法规

6. 国家秘密的保密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 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7.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保密规则或行为规范。   一 、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都有哪些保密要求?   
  (1)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进行登记,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5)传达国家秘密文件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二 、特殊场所、部位保密制度是什么?   
  特殊场所部位主要是指军事禁区和不对外开放的其他涉密场所和部位。军事禁区的保密措施,在1990年2月23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中,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他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则由其主管机关制定或与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由于军事禁区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因而其对外开放及扩大开放范围,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三、哪些部门、部位应该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以及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办公场所,应确定为要害部位。   
  四、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具体保密要求有哪些?   
  符合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条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要害部门、部位;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具体的保密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由机关、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2)建立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将保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3)对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结合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5)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保密制度?

8. 国家保密规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条例共6章45条,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作了7条详细规定,包括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关于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条例要求“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同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等。
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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