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金是什么?

2024-05-13

1. 林业资金是什么?

(forestry funds)
(廖士义)
社会主义林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投入和占用的财产、物资的货币形态。社会主义的林业资金与资本主义的林业资本有本质的不同。林业资本体现的是林业中的资本家和林业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林业资金所体现的则是社会主义林业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林业企业和林业劳动者之间的全部经济联系。因此,管好用好社会主义林业资金,是正确处理林业中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使林业资金的运用和周转经济合理,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
类别
中国现阶段,林业资金包括三大类:①国家财政拨款。指由政府拨给林业企、事业单位支配使用,进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那一部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的货币形态,以及国家财政资助山区农民群众开展造林绿化的造林补助金。②城乡劳动人民为生产木材、林产品和保护自然环境,独资或联合集资造林、育林、护林和进行木材及多种林产品生产经营所使用和周转的资金。③国家银行设立对造林、育林等长期生产事业进行扶持的林业贷款,对林业生产经营中季节性的资金需要等进行贷款的林业信贷资金。此外,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以广泛筹集林业建设资金;建立国家森林保险制度,用经济办法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从资金上来保证林业长期经营计划的实现,保证森林资源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等等,都属于林业资金的范畴。
构成与周转
国家林业资金的构成与周转,与林业生产过程的组织密切相关联。林业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培育森林、采伐和利用森林三个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生产过程。
培育森林
从种苗生产、整地造林、幼林抚育和成林抚育及管理保护,直到林木成熟,是培育森林的生产过程,需要经过几十年的时间。在这漫长的生产时间里,逐年投入的生产资金,要到林木达到工艺成熟并通过伐区拨交获得立木林价时,才能得到补偿,即资金周转长达几十年。因此,培育森林的生产资金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来求得解决。主要来源是国家对林业的财政拨款和育林基金。国家对林业的财政拨款有两大项,即营林投资拨款及林业事业费预算拨款。营林投资拨款,是专门为国营林场及国家护林机构进行造林、育林和护林所使用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具体使用范围是:①国营造林作业费,包括采种、育苗、整地、栽植、幼林抚育、补植等作业所需的生产工人工资、工具、机械造林的油脂及燃料消耗、机械修理等项费用开支。②次生林抚育改造作业费,包括森林抚育作业费,种苗、整地、栽植等森林更新作业费,间伐材的集材和运材补助费。③房舍、工程建筑及机械设备购置费,包括进行国营造林及次生林抚育改造作业所需的房舍建筑,打井挖渠,修建林道及防火了望台,架设林区电话线路,修建楞场,购置机械设备、仪器、役畜等固定资产所需的费用。林业事业费预算拨款,专用于林业管理机构设置、护林防火器材、林区社会建设及林业科学技术发展等所需要的资金。拨款办法按国家财政拨款的有关规定,年初由林业主管部门编造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批下达执行,年末由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决算。林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是: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国营林场和其他林业事业机构的管理费用,林业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科技发展等方面所需的资金,补助农村群众造林的资金。育林基金是从木材销售环节征收的育林费,集中起来形成的育林基金,也是林业投资拨款的来源之一,称为育林基金拨款。此项拨款由国家计划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下达投资拨款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从所征收的育林基金中拨付。育林基金不列入国家预算的收支项目,故称为“预算外林业资金”,是一种由国家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建立和管理的林业专用基金。
采伐和利用森林
其内容是:采伐森林,生产原木;林区森林资源综合加工利用,生产各种木材加工产品;林区多种经营,生产各类林产品。这三类都属于工业生产性质,产品生产过程的周期都较短,经营资金的运动,都能在一年内顺次通过供应、生产和销售各环节,完成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某些生产周期更短的木材加工产品,其经营资金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能完成数次周转。所以,在经营管理上,需按经济核算制的原则来组织生产经营和资金管理,即国家银行贷给生产这三类产品的林业企业一定数额的经营资金,要求按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来生产和销售产品;严格实行经济核算,以销售产品的收入来补偿一切生产开支;获得盈利,并把盈利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产品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

74 黑龙江林口县青山林场落叶松用材林
张志龄

75 浙江文成县石垟林场柳杉用材林
丁克仁

76 福建洋口林场马尾松用材林
高长福

77 福建东山县湿地松用材林
李福铸

78 福建东山县海岸防护林
李福铸

79 山西蟒河水源林
关君蔚


81 北京昌平县农田林网
路岩

82 河南黄河故道刺槐上林带
齐保元

83 内蒙古巴颜高勒防风固沙林
李鹏

84 上海青浦县护岸林
丁克仁

85 京杭大运河护岸林
王广林

86 北京昌平县京密引水工程绿化
杨庆明
除此而外,国家银行设立林业信贷资金,是国家有计划地通过发放信用贷款来扶持林业生产建设的一种金融措施。林业信用贷款有两类:①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原木生产、制材生产、林区资源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等项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这是一种需要短期偿还并付息的贷款,其利息率与同类性质的工业企业相同。②国家对造林、育林等培育森林的长期生产事业,进行经济扶持的长期低息贷款。林业贷款计划及信贷活动由国家银行实行统一管理。林业贷款和林业财政拨款不同,贷款是必须按照期限偿还并支付利息的。国家银行通过发放林业贷款和结算业务,对林业企业、农村林业专业户、合作林场、家庭林场、林业联合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扶持、调节与检查监督,促使他们采用先进技术、合理组织劳动和搞好经营管理,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并从而促进国家林业生产建设计划的全面实现。对于某些林业单位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不合理现象,对那些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国家银行可以通过林业信贷,进行限制、约束,直至信贷制裁。

林业资金是什么?

2. 请问如何申请林业专项扶持资金,谢谢!

国办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该政策提出,对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专家认为,该《意见》将对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起积极作用,并将对一批林业龙头企业提高盈利能力产生实质性推动。
  近年来,各地区大力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取得了积极成效。数据显示,去年全国林下经济的产值已经达到2081.61亿元。
  《意见》提出未来林下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林业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定增长,林下经济产值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
  《意见》强调,要结合国家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制定专项规划,分区域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和目标。

3.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和提出各省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于4月30日前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各省资金申请文件、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函、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三个月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第七条 林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第八条 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九条 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第十四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七条 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一)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三)森林抚育补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第十九条 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湿地补贴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其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第二十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三)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第二十一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全国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立项等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评审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对各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金额,并切块到省。各省当年评审通过但未安排补贴的项目,可滚动至下一年度继续申请。第二十二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一)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二)对各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三)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贴息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四)贴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业贷款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五)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有森工企业,下同)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六)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补贴额,并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确定贴息补贴额,并切块到省。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补助主要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补助。森林公安补助根据警力、地方财力状况、业务工作量、装备需求、森林资源管理等因素分配。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森林公安补助对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维稳任务重、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予以重点补助;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按照政法经费保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部门可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10%,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民警教育培训、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补助使用范围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其中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一次性补助支出。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等。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两个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按第三十条规定追回的林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用于对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省进行奖励。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用于军事管理区的林业补助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补助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第三十四条 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1〕423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5〕44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1〕10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1〕447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2〕70号)中有关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的内容同时废止。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4.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以财农〔2014〕9号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预算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国有林场改革补助、监督检查、附则8章36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90号)、《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23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财农〔2005〕44号)、《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10号)、《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47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9〕291号)同时废止。《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财农〔2002〕70号)中有关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