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依据

2024-04-27

1.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11号文件)。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依据

2.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建设,确保新菜地开发和老菜地基础改造的资金来源,规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各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菜地,用地单位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本办法所称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菜地;
  (三)连续3年以上与其他农作物轮作种植蔬菜的耕地。
  是否属于菜地以用地批复文件对应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的土地类别为准。存在争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15万元/公顷。第五条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通知》、征地批复文件及其对应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地类面积证明材料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代收银行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或者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缴款人凭缴款证明办理用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没有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专款专用。其中30%返还给被征地区财政,70%由市按规定统筹使用。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用于菜地的开发和建设。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实际征收数额,组织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和区规划新菜地的平整、排灌、提高土地质量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老菜地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购置;
  (三)蔬菜基地基础工程建设和灾后复产建设;
  (四)开发新菜地所必须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和科学实验等开支;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情况。第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报送专项征收业务经费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业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的;
  (二)违法批准免缴、减缴、缓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1998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3.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由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蔬菜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城郊菜地的开发建设作出规划,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资金使用计划批准后,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新菜地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然后由农业银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有关规定不适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银行有权拒付。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简要介绍

新菜地开发基金是指国家为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向被批准使用城市郊区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建设基金。它是在征地单位向原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设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外,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一项特殊用地费用。

5.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建设,确保新菜地开发和老菜地基础改造的资金来源,规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各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各县级市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菜地,用地单位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本办法所称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菜地;

  (三)连续3年以上与其他农作物轮作种植蔬菜的耕地。

  是否属于菜地以用地批复文件对应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的土地类别为准。存在争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15万元/公顷。第五条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通知》、征地批复文件及其对应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地类面积证明材料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代收银行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或者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缴款人凭缴款证明办理用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没有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专款专用。其中30%返还给被征地区财政,70%由市按规定统筹使用。

  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本级基金预算管理。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30%上缴市财政,70%由县级市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用于菜地的开发和建设。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实际征收数额,组织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和区、县级市规划新菜地的平整、排灌、提高土地质量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老菜地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购置;

  (三)蔬菜基地基础工程建设和灾后复产建设;

  (四)开发新菜地所必须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和科学实验等开支;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情况。第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报送专项征收业务经费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业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的;

  (二)违法批准免缴、减缴、缓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1998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6.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介绍

新菜地开发基金是指国家为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向被批准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建设基金。

7.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征用或使用本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1)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菜地保护区的全部耕地。
  (3)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1)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征用近郊区(朝阳区、 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下同)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三万元;征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一万元。
  (2)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和中、小学、幼儿园建
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用地单位可以按前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3)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五千元;使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二千元。
  (4)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使用菜地的,每亩缴纳一千元。
  (5)临时占用菜地超过六个月的,分别按本条(1)至(4)项规定的应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第五条 菜地基金由被征用菜地所在区、县财政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部门凭区、县财政局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地。第六条 区、县财政局按季将所收的菜地基金的百分之七十上交市财政局,由市统一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留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属市农工商总公司留用的部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转拨。第七条 菜地基金必须用于菜地开发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1)市、区、县级规划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2)列入市、区、县级规划的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3)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4)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引进。
  (5)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贮藏保鲜。
  (6)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第八条 使用菜地基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拨付:
  (1)属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按季编制使用计划,分别报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审查批准,同时抄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一次使用或单项使用菜地基金三十万元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2)属市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市农业局按季编制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3)市、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批准的菜地基金使用计划拨付款项。第九条 市、区、县农业(农林)局应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菜地基金的使用,以短期低息或无息贷款为主,市、区、县无偿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度使用菜地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或市农工商总公司的菜地基金专户。
  菜地基金使用单位应将菜地基金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1)未缴纳菜地基金占用菜地或擅自将菜地改为非菜地,逃避缴纳菜地基金的,通报批评,加收一倍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菜地的基金的,通报批评,没收其全部违章使用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8.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因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需要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城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种的菜地。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条 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第五条 国家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商业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辖区城郊菜地的开发建设,做出规划,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第六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的新菜地面积,产品的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质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条款。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为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需进行的开沟、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
  三、为弥补新菜地供菜不足,需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添置必要的设备;
  四、为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的开支。第八条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拿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所在的市的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第九条 农业银行要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鉴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款项,有权拒付。第十条 各级财政、商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主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得区别情况,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占用城郊菜地,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