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原则是什么?

2024-05-13

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原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原则是什么?

2. 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3.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原则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原则

4. 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要遵循哪些基本规定?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基本原则有哪些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基本原则是提醒客户:理财非存款,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并再次充分揭露理财产品的风险性。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基本原则有哪些

6.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7.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应遵循的流程

      银行理财产品虽然也如同基金、股票一样可自由买卖,但出于对投资者负责的目的,看似简单的买卖交易过程也有许多学问,其中主要是遵循以下四大步骤:      第一步:相互了解 选对产品      首先,投资者要到银行提出自身的理财需求。如今,各大银行的理财服务区都配有专业的理财经理为客户分析讲解,他们会按照规范流程详细了解您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并填写《个人客户资料档案表》,以建立您个人的资料档案。      随后,投资者应关注被介绍的理财产品属于哪个类型(是固定预期年化收益型、保本浮动预期年化收益型,还是非保本浮动预期年化收益型)?其投资标的是什么?例如部分风险和预期年化收益较高的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投资房地产或其他重大项目的,也有的产品是做新股申购或银信合作的,还有很多投资于央行票据或债券的理财产品风险很低,预期年化收益也相对稳定等。总之,不同产品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投资者应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购买。      第二步:重视全面的风险评估      看起来,风险评估似乎是银行的责任,但它却是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当你有了购买某款银行理财产品意愿的时候,理财人员会指导您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对您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了解并确认,随后再为你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理财产品。此后,银行方面负责人还会再次审核评估报告,查看是否存在销售人员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全面避免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第三步:认真办理交易手续      办理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并非“交钱走人”这么简单。在投资者交易投资资金时,理财人员会再次提醒投资者阅读相关合同、合约和风险揭示书,如果此时你预感到投资风险,可终止购买该款产品,如无异议,才可以进行资金划转,获得相关业务凭证和回单。在此环节中,投资者还会被告知理财产品信息的查询途径,理财经理的联系方式以及客服投诉电话等。      第四步:售后及不断评估      如同很多商品一样,银行理财产品的售出也是有“售后服务”的。银行会在产生重大市场变化时,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信息和市场情况。此外,银行也会跟踪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时给出相应的提示。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人员会每隔一年定期对投资者的《评估报告》或投资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反馈评估情况。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应遵循的流程

8.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

首先,在现代资本市场中风险与收益共生共存。于是,理财产品市场中存在“买者白负”这一法则。“买者白负”指的是从事购买行为的主体白行承担购入的风险及其损益。因此,购买者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当然就要白行承担风险。从法律原理上看,“买者白负”实际上是民法中“白己责任”在证券领域的具体体现。基于该原则,除有法定情形和正当理由,投资者不得将不利后果归于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代理人或监管机构等。;其次,在正常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合同双方为发行人与投资者,而银行只是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合同具有相对性,直接约束合同双方。银行与发行人之间是一种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就法律效果上及于三方面:第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为代理的基础关系。本人必须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第二,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的结果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本人与相对人;第三,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在通常情形下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关系,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银行向投资人推荐介绍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在行使代理权。投资人与银行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同时银行也不存在上述承担责任的情形。由上述分析可知,基于“买者白负”,投资证券的风险通常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问题时,又基于代理法律关系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只能由发行人承担责任。但我们在关注一般性的同时也要关注特殊性,即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这一环节中银行的特殊地位。

(二)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的特殊地位



银行虽然在理财产品购买关系中处于中介地位,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介银行所起到的作用口渐重要,对于交易的达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原因如下:首先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扩大化使得大量非专业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这些投资者往往对理财产品缺乏了解,因此他们大多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对于非专业投资者来说过于专业和遥远,是银行的中介作用将两者连接起来。银行以其广泛的受众和良好的信誉度成为再合适不过的理财产品销售者,同时,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专业化了解使得其可以为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