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2024-04-29

1.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组织商品和金融期货以及期权交易、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公开竞价。严禁进行场外交易。第四条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期货交易主管部门。
  凡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监事委员会第六条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第七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交易所的管理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交易所管理提出建议;
  (三)定期听取交易所的工作汇报,了解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四)受理会员和客户投诉,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第三章 理事会第八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共设一个理事会。
  理事会是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两个执行委员会,分别对两个交易所进行管理。理事会侧重两个交易所重大原则、宏观管理的决策,理事会执委会分别侧重两个交易所具体管理、运作的决策。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如下:
  (一)接受期货交易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对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以及其它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三)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
  (四)聘任交易所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定交易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制定交易所中、长期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聘任非会员理事;
  (七)对交易所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作出决议。第十条 全体理事有义务严格遵守理事会决定,一切违反理事会决定的行为,均属无效。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交易所的自律和管理,理事会根据需要下设会员资格审查、交易行为管理、仲裁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的入会资格、监督交易场内的交易活动、处理交易纠纷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章程由交易所制定。第四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场所,拥有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额;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十五条 承认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并具备前条规定之条件的法人,可以向一个交易所提出申请,成为一个交易所的会员,也可以向两个交易所分别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成为两个交易所的会员。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享有交易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二)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听取、审议交易所的工作报告,并对交易所的重大事务有建议、批评、监督、表决权;
  (三)有权转让会员席位,但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对交易所的专门委员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严格遵守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交易手续费、风险基金和交易保证金等费用;
  (四)须依规定完成一定的交易额;
  (五)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营业场所产生变动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进场交易必须委托出市代表进行,出市代表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场交易。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的交易行为应经会员单位授权,并对会员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自律管理,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根据章程规定召集。当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要求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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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流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依照本规定由发起人发起,会员单位共同投资设立,从事黑色金属材料(以下简称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第三条 交易市场由依本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经营和管理。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的现货买卖和以中期、远期购销合同的形式从事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第五条 成立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交易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贸易发展局,具体负责对交易市场日常的监管。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
  (一)根据本规定,审定《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交易市场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
  (三)管理、监督交易市场,采取合理措施和步骤,制止和制裁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指导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五)定期听取交易市场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六)对交易市场因特殊情况提出的停市、暂时停市和复市的申请进行审查。第三章 交易市场第七条 交易市场发起人应当制定交易市场章程。
  交易市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宗旨:
  (一)有利于交易的公正进行,并有利于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利益;
  (二)有利于防止欺诈、操纵市场行为及收取不正当手续费用或其他不正当的获利行为;
  (三)交易市场有权拒绝被责令停止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或拒绝受到除名处分的单位加入交易市场成为会员;
  (四)保障会员对章程、业务规则或其他规章制度的变更、选任高级职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表决权。第八条 交易市场的业务以提供金属材料集中交易市场和有关的服务为限。
  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以金属材料为限。第九条 交易市场应当依照本规定拟订业务规则,报委员会审定。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的种类;
  (二)金属材料的具体品种、规格以及每宗交易的最小单位;
  (三)开市和收市的时间;
  (四)市场的关闭;
  (五)合同的缔结办法;
  (六)交割和结算办法;第十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的交易,应当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应当定期制作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报告书,报送市贸易发展局。第十二条 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制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委员会可以采用止涨或止跌管理措施;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委员会可以责令暂时关闭交易市场。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内设结算所,对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第十四条 结算所实行会员制。结算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三)为本交易市场会员或金融、保险机构;
  (四)向结算所缴存交易损失准备金或提供相当的担保。第十五条 非结算会员参加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结算,并交纳一定比例的结算手续费。
  前款结算手续费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定。第十六条 交易签约后,结算所有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并负有代替违约方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结算所有权从违约方的保证金中作相应的扣还。违约方的保证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时,结算所有追偿权。第四章 交易市场的会员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实行会员制。交易市场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三)年销售1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商业信誉良好。第十八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者,承认交易市场章程,填写《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会员申请表》,经交易市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委员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即成为交易市场会员

3. 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以下简称期货经纪商)的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条 期货经纪商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从事代理国内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的经纪商和期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期货经纪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是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期货经纪商应当接受主管机关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监察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期货经纪商和期货经纪人第六条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本规定及特区有关期货交易的管理规定成立的,为期货交易当事人代理期货买卖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八百万元人民币;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制度;
  四、有八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三名以上已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
  五、申办单位有良好的经营纪录。第九条 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制订章程,订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经纪商的名称、住所和营业地址;
  二、注册资金;
  三、经营形式和经营范围;
  四、责任形式;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八、其他应载事项。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商,应当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筹建方案(包含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资金、经营方式、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资信证明;
  四、章程草案。第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商,其营业期限为四年。营业期限届满需要延长时,期货经纪商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依本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营业期限的批复。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定期向主管机关报送代理期货买卖和自营期货买卖的营业报告书。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查阅期货经纪商的营业记录和帐册。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期货经纪人(以下简称期货经纪人)是指依本规定和深圳市有关期货交易管理规定取得《期货经纪人资格证书》,代表期货经纪商为期货买卖当事人办理期货交易的业务人员。第十四条 申请期货经纪人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金融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由一名期货交易所会员推荐并作担保。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不得泄露期货交易当事人(以下简称客户)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的秘密;
  二、不得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
  三、不得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
  四、不得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
  五、不得为未经办妥开户手续的客户从事交易;
  六、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不实消息。第十六条 期货经纪商应当建立自律性质的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推广、普及期货交易知识。第三章 期货交易当事人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是指依照本规定参加期货交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当事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期货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财产;
  二、已与期货经纪商签订《期货买卖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开户手续;
  三、从事期货交易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当事人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深圳经济特区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商管理暂行规定

4. 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流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依照本规定由发起人发起,会员单位共同投资设立,从事黑色金属材料(以下简称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第三条 交易市场由依本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经营和管理。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的现货买卖和以中期、远期购销合同的形式从事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第五条 成立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交易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贸易发展局,具体负责对交易市场日常的监管。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
  (一)根据本规定,审定《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交易市场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
  (三)管理、监督交易市场,采取合理措施和步骤,制止和制裁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指导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五)定期听取交易市场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六)对交易市场因特殊情况提出的停市、暂时停市和复市的申请进行审查。第三章 交易市场第七条 交易市场发起人应当制定交易市场章程。
  交易市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宗旨:
  (一)有利于交易的公正进行,并有利于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利益;
  (二)有利于防止欺诈、操纵市场行为及收取不正当手续费用或其他不正当的获利行为;
  (三)交易市场有权拒绝被责令停止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或拒绝受到除名处分的单位加入交易市场成为会员;
  (四)保障会员对章程、业务规则或其他规章制度的变更、选任高级职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表决权。第八条 交易市场的业务以提供金属材料集中交易市场和有关的服务为限。
  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以金属材料为限。第九条 交易市场应当依照本规定拟订业务规则,报委员会审定。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的种类;
  (二)金属材料的具体品种、规格以及每宗交易的最小单位;
  (三)开市和收市的时间;
  (四)市场的关闭;
  (五)合同的缔结办法;
  (六)交割和结算办法;第十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的交易,应当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应当定期制作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报告书,报送市贸易发展局。第十二条 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制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委员会可以采用止涨或止跌管理措施;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委员会可以责令暂时关闭交易市场。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内设结算所,对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第十四条 结算所实行会员制。结算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三)为本交易市场会员或金融、保险机构;
  (四)向结算所缴存交易损失准备金或提供相当的担保。第十五条 非结算会员参加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结算,并交纳一定比例的结算手续费。
  前款结算手续费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定。第十六条 交易签约后,结算所有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并负有代替违约方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结算所有权从违约方的保证金中作相应的扣还。违约方的保证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时,结算所有追偿权。第四章 交易市场的会员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实行会员制。交易市场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三)年销售1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商业信誉良好。第十八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者,承认交易市场章程,填写《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会员申请表》,经交易市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委员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即成为交易市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