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退役军人优待政策

2024-05-14

1. 四川退役军人优待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退伍军人养老金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扩展资料: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法律依据:《四川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四川退役军人优待政策

2. 四川退役军人优待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退伍军人养老金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扩展资料: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法律依据:《四川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3. 四川省退役军人优抚政策

法律分析:在教育方面,大力宣传动员退役军人参与学历教育,将更多满足条件退役军人纳入高职院校扩招范围。符合报考的退役军人免于文化素质的考试,由各高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测试或者职业技能测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

四川省退役军人优抚政策

4. 四川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四川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 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全省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优待证在全省的使用。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并调整我省合作银行。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第七条 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      第二章 功 能      第八条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      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      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      第九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在全国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所涉及服务。      (三)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      第十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      (二)全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第十三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      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十五条 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细则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申请人户籍地为四川省,申请由四川省发放优待证的,可在户籍地或异地申请。      申请人户籍地为四川省,申请由四川省以外常住地省(区、市)发放优待证的,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四川省发放优待证。      申请人户籍地为四川省以外省(区、市)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申请由四川省发放优待证的,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按照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四川省居住证;      (二)申请人应在四川省内常住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费2年及以上且现仍未中断的或在四川省内常住地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完成建档立卡。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档案信息不完善,应先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户籍地为四川省以外省(区、市),申请由四川省发放优待证的,由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申请人户籍地为四川省,申请由四川省以外常住地省(区、市)发放优待证的,由所在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整理相关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情况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 制 发      第三十条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四川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证面信息有误的,申请人应及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相关程序重新制作。      第六章 补 换      第三十三条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三十四条 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三)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四)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五)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      第三十八条 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      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按相关金融规定认定后,可免费更换;符合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 回      第三十九条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三)户籍注销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 确认收回的,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第四十一条 收回的优待证,由四川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      第四十二条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会同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第四十六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持证人个人隐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五十条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四川省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的,由四川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与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接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法律分析: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2.发春节慰问信。3.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4.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5.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6.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7.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6. 四川省退役军人优待证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持证人凭优待证在全国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待。(一)《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二)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所涉及服务。(三)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第十条规定持证人凭优待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待。(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二)全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第十六条规定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7. 四川省退役军人厅官方网站

您好,亲,感谢您的耐心等待,经核查:四川省退役军人厅官方网站:http://dva.sc.gov.cn/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简称退役军人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退役军人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起草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二)负责转业(复员)军官、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军队离休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拟定有关地方性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五)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六)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九)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全省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二、退役军【摘要】
四川省退役军人厅官方网站【提问】
您好,亲,感谢您的耐心等待,经核查:四川省退役军人厅官方网站:http://dva.sc.gov.cn/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简称退役军人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退役军人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起草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二)负责转业(复员)军官、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军队离休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拟定有关地方性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五)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六)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九)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全省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二、退役军【回答】

四川省退役军人厅官方网站

8.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激励优抚对象珍惜荣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参照《条例》授权机关制定的基本标准并结合全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确定。第八条 《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而未评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请符合二级等乙级以上者,可以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并由军队评残发证的军人,档案中具有伤残证明材料、评残审批表,并持《革命伤残军人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原评残单位妥善处理。第九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的伤残军人,由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第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需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行政部门报省民政府厅批准后,到指定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期间,伤残抚恤金由接收安置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医疗费在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
  原住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本人要求分散休养且伤残情形适于分散休养的,经所在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发给护理费:
  (一)双上肢、双下肢或同侧上下肢完全失去功能,终身不能恢复者;
  (二)双目失明或仅存光感者;
  (三)主要脏器伤遗有严重的心、肺、肝、胃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退出现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中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护理费标准的75%发给护理费。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离退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按照本规定发给护理费。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期间,停发护理费。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或企业关闭、破产后,其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妥善安置。第十三条 户籍在农村的服现役义务的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发给优待金。优待金在乡镇统筹费中开支。优待金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定。
  在职入伍服现役义务兵的家属,由原单位每年按本人入伍时标准工资的二分之一发给优待金。
  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属不发优待金。第十四条 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有部队团以上单位书面通知的,可继续发给优待金;没有书面通知的,停止发给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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