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转让其所拥有的部分股权给乙,请问这样可以吗?

2024-04-28

1. 甲乙丙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转让其所拥有的部分股权给乙,请问这样可以吗?

问:甲乙丙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转让其所拥有的部分股权给乙,请问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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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甲乙丙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转让其所拥有的部分股权给乙,请问这样可以吗?

2. 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是出让方,一是受让方,乙方能否以甲方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起诉

1、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过半股东同意。
2、(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甲乙丙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部分股权,请问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吗?

问:甲乙丙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部分股权,请问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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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采用电汇、现金等支付方式)。转让方收到款项后向股权受让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变理登记申请表)。公司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按照有关规定,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三种,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

甲乙丙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部分股权,请问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吗?

4. 股东甲与第三人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乙能否以甲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为由起诉甲。

可以的,需要看以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乙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乙来讲,需要了解甲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看是否愿意以同样的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愿意行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向股东家和第三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会给甲方一定时间的行使权力的时间,超过这个时间未行使,那么原来的合同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5. 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乙方以甲方对外转让股权未征得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为由起诉要求合同无效妥否

可以的。
不过要看合同金额与股东大会对法人权限的授权是否冲突,也就是说合同金额小于授权金额,合同是有效的。反之就是无效的,可以起诉。

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乙方以甲方对外转让股权未征得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为由起诉要求合同无效妥否

6. 甲乙丙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部分股权,请问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吗?

问:甲乙丙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部分股权,请问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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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采用电汇、现金等支付方式)。转让方收到款项后向股权受让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变理登记申请表)。公司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按照有关规定,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三种,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

7.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其他股东是享有优先受让权的。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8. 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东甲乙丙,甲欲转让其股权,由于甲与乙有隙,遂只通知了丙,并与丁签订了股

你好:
一、有限责任公司所为一种“人合兼资合的公司”,从程序上说,其股权转让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甲没有通知股东乙,其股权转让程序不合法,其与丁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乙追认,则转让有效;乙拒绝追认,则无效,转变成可撤消合同;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原股东在同等条件有享有优先权。
 三、不知道你说的真实事实还是考试题目,现实中股权转让是有一整套申请文件的,没有乙的签字工商局那一关是过不去的;如果有伪造乙签字等情况的,情况会更复杂一些,并且该转让行为不仅会无效可能更会被工商局撤销的;
四、如果甲不再转让所持股权的话,法院不会把甲的股权判给乙的,顶多判决说甲股权转让无效,直接判给乙,不等于从甲手里抢钱嘛?这严重违反民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点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