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2024-05-15

1. 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法律分析:医保服务协议有具体模板,内容包括总则、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就诊、药品管理、费用结算、考评和奖惩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将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统一纳入行政协议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统一纳入行政协议管理的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将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统一纳入行政协议进行管理,认为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系医疗保障部门为了实现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目标,与相关医药机构协商一致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2. 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医保服务协议有具体模板,内容包括总则、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就诊、药品管理、费用结算、考评和奖惩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将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统一纳入行政协议进行管理。法律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统一纳入行政协议管理的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将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统一纳入行政协议进行管理,认为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系医疗保障部门为了实现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目标,与相关医药机构协商一致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3. 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法律分析:(一)协议双方法人基本情况;(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服务范围;(三)医保基金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四)协议双方不能履行服务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五)协议中止、解除、终止的条件;(六)协议有效期限;(七)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法律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医保服务协议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协议双方法人基本情况;(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服务范围;(三)医保基金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四)协议双方不能履行服务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五)协议中止、解除、终止的条件;(六)协议有效期限;(七)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4. 医疗服务协议怎么写

法律分析:应该具有以下内容: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
3.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医保信息系统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各省市医保中心专用网络属于网络安全防范的重点,按照公安部门、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人社局要求,必须实行专网专用,与各类外网包括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对此,各省市自治区都有严格要求,以陕西省咸宁市的规定举例: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是医保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其计算机、IC卡、终端设备是前沿设备,为确保医保网络信息安全,特做如下规定。第一条“两定”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及设备,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第二条严禁医保网络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如需临时接入互联网的,必须有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管理机构技术人员或授权人员指导,在确保整个网络系统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接入;处理完事务后,必须立即断开。第三条接入医保网络的计算机,不得内置电脑游戏,不得随意使用外来存储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和软件;如因需要,必须经杀毒处理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第四条接入医保网络的计算机、IC卡、终端设备,必须办理入网备案手续。第五条“两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接入医保网络的计算机、医保结算软件和IC卡等相关设备,严禁私自更改系统日期和系统相关属性设置。第六条“两定”机构每天准确及时地将就诊、购药信息输入系统并完整上传,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及时下载中心信息。第七条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硬件问题或操作系统问题,请与硬件提供商联系解决;出现软件问题,应及时上报同级人社局信息化管理机构,由信息化管理机构处理解决。第八条“两定”机构必须购买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第九条“两定”机构要定期查阅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通知和信息,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第十条“两定”机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医保网络设施,配合同级人社信息化管理机构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相关软件、数据资料的清理和PSAM卡的回收工作。第十一条“两定”机构发生变更、转让时,必须向同级人社信息化管理机构申报审批;审批同意后,通知同级人社局信息化管理机构对医保信息设施进行变更。第十二条不得将医保网络系统自行向外延伸并进行刷卡结算;不得擅自移动、改接、拆卸和搬迁医保网络设施;医保网络设施被盗或损坏应及时上报同级人社信息化管理机构。第十三条“两定”机构端医保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严禁使用第三方软件及工具对中心数据库和本地数据库进行修改或删除。第十四条“两定”机构要保管好管理员、操作员帐号和密码,严禁外借或转让。第十五条县、市(区)人社局信息化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将定期或不定期到“两定”机构检查,“两定”机构必须配合。在检查中如发现可能对“金保工程”医保网络造成威胁的安全问题,可直接采取断网措施暂停“两定”机构的网络接入。第十六条如违反本制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自行承担外,还要在人社局门户网站上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接入医保网络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市人社局数据中心数据丢失、数据被篡改、信息泄密或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除取消接入医保网络资格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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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信息系统服务协议

6. 医保中心和医院的协议

1、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所列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到统筹地区任意一家住院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医院当日办妥联网登记和确认等手续。因证件或卡丢失、消磁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日联网登记和确认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三日内必须办妥联网确认手续;因其它原因有关部门未能按时办理的,需医院开具相关证明,三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手工住院确认手续,否则,医院和医保中心将视其为非医保患者,不享受医保待遇。如果职工所患疾病在《住院病种目录》外,或因外伤住院的,医院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派人持病历、外伤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审批通过的,医院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审批未通过或三日内未到市医保中心审批的,住院医疗费自负。对一时无法确定能否纳入统筹金支付者,医院应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出院时,提供相应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以备以后报销。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患者住院,各定点医院必须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标准。出院时,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院出具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待单位补缴后到市医保中心报销。2、参保人出院时医疗费如何结算?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患者出院时,医院与个人只结算按医保规定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应先从卡中支付,不足部分,现金支付。3、参保人住院后,自负费用如何计算?参保人自负费用包括基本医保三目录(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以外费用、起付线、进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后的按分档比例自负费用,共三个层次。⑴基本医保三目录,即医保统筹金可以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均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具体项目和药品的报销标准由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①药品的报销:药品主要分甲类、乙类和范围外三类。甲类药品纳入统筹支付,可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须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后,再纳入统筹支付,如抗生素类药品“菌必治”,其费用在进入统筹金支付前,需个人先自负20%,剩余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外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②诊疗项目的报销:诊疗项目分为全额统筹项目、部分统筹项目和不纳入统筹项目。全额统筹项目全部纳入统筹支付;部分统筹项目,个人须先负担一定比例,再纳入统筹范围,如CT检查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0%,剩余费用可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纳入统筹项目的费用完全要个人自负。③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报销:凡不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由个人负担;纳入范围的项目按标准予以报销。如床位费,目前统筹金的支付标准是:三甲医院23元/床日,则超过此标准的床位费部分须由个人自负。实际床位费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纳入统筹。特别提示:按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应尽可能使用“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提供“三个目录”范围外或虽在目录范围内但在纳入统筹支付前需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应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与其签订《定点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协议书》,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⑵起付线:指统筹金在按分档比例支付前必须由个人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目前,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⑶进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后的按分档比例自负部分:指纳入统筹范围的医疗费,超过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由个人按分档比例负担的部分。其中,0-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8%;5000元-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5%;10000元-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等四种记账管理门诊大病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以上三个层次的自负费用总和,就是职工住院需自负的总费用。4、举例:某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住在市立医院(三级医院),发生医疗费共计50000元。其中,该参保人使用不纳入统筹或部分纳入统筹药品、项目中需个人负担费用2000元,则此次住院其个人要负担多少医疗费?该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中,需个人自负费用包括:范围外费用2000元;起付线840元;起付线以上分档比例部分:0-5000元个人自负5000*18%=900元,5000-10000元个人自负5000*15%=750元,10000-20000元个人自负10000*10%=1000元,20000到封顶线(目前34000元),个人自负14000*5%=700元,封顶线以上按照大额医疗救助金规定,个人自负10%,该参保人大额医疗救助部分个人需负担(50000-2000-840-34000)*10%=1316元。该参保人个人自负费用合计为2000+840+900+750+1000+700+1316=7506元。如该参保人为退休人员,则其住院费用中按分档比例自负费用将减半,本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总费用为2000+840+(900+750+1000+700)*50%+1316=5831元。5、参保人在急诊观察室治疗的费用如何报销?参保人由急诊观察住院治疗直接出院的,不足起付线的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参保患者持医院提供的急诊病历、各项费用明细清单、双处方、各项检查化验的报告单、出观记录、有效发票和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及社保卡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参保患者急诊观察转为住院治疗的,其费用(包括120抢救相关费用),与本次住院费用由医院按规定合并结算。各定点医院应在相关窗口显要处予以告知,结算时予以提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不报。6、如何办理市内转诊?参保人因病需办理市内转诊的,由代办医院或本人及家属持医院填写的《市内转诊审批表》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市内转诊只限级别低的医院往级别高的医院或专科医院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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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

既然是一种合同规定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方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是用最简明、迅速以及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
2、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亲属介绍病情。
3、保密义务。病人对医生告知病情的各种真实情况,有助于医生的准确治疗。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种病情,无论是病人告知的还是诊疗获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4、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治疗记录特别是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医生负有制作病历等治疗记录的义务。
5、其他义务。
(1)医方各种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
(2)依照特别法律和特殊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所负担的各种义务。
(3)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义务。
(4)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
(5)医方对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
(6)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二)患者的义务
1、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
2、配合治疗义务。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
3、其他义务。患者还应承担费用预支、费用偿还以及损害赔偿等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其他义务。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医患双方签订“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以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服务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别,给予对方的内容诊疗行为具有救命、专门、专业的性质。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

8. 医疗责任保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一、医疗责任保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 医疗费用 、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 工资 、营补助及死亡、残废 赔偿金 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 诉讼 、 律师 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 医疗事故 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二、医疗责任保险有什么重要性 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在近几年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也会有购买保险来预防和降低意外情况发生后的损失,那么也会有人会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责任保险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的赔偿金额,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可以根据保险协议来索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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