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的问题

2024-05-12

1. 商业承兑汇票的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一种

商业承兑汇票的问题

2. 商业承兑汇票的几个问题

1.商业承兑汇票能背书几次?——没有限制
2.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无法履行付款承诺,收款人没有收到货款。银行是否会给付款人一定的惩罚呢?——银行一般不会罚款的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3.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问题及解答

1.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2.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3.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对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行为。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的授信额度,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的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的持票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承担人在取得了银行保贴额度得授信后,可以在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银行保贴函,由银行保证贴现,当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要求贴现时,由银行扣除利息后向其融通资金。
4.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对企业有什么作用?
保贴业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银行承诺贴现加强了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由于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如果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附加保贴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被接受性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
5.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银行费用如何收取?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的承担人在申请额度得到批准后,要支付一定金额的额度承担费。商业汇票出票人在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要支付工本费。申请贴现的企业需要支付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利率水平一般不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到期不获付款的还需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问题及解答

4. 商业承兑汇票的问题

1.承兑人不一定是出票人,不一定是付款人。
2.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商业承兑汇票,即承兑人是企业,大多是付款人自已。如果票据付款人没钱付到期的票款,银行就会向贴现人追索,将钱从贴现人那扣回来,如果这时贴现人没有钱,银行就记成他贷了一笔短期借款给贴现人,至于付款人欠你的钱,你就要自己找付款人再去协商了。。
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就是说:付款人出票,承兑行承兑,收款人收到票据,在未到期之前可以到银行贴现(一般是去收款人自已的开户行贴现。)那么,票据到期时,如果付款人账户上没钱,承兑行也会代替付款人付款,同时,算成贷款给付款人。这种情况下,贴现的银行就会很顺利收到钱,也就谈不上追索了。
 3.如果是第二点第一种情况:对方没有钱,银行会扣贴现人的钱。借:应收账款(应收原来票据的付款人),贷:银行存款

4.是的。不会还的。但是银行如果发生扣款,会有扣款通知给企业作账的。

你最好先搞清楚票据的支付结算流程,这样就会比较清楚。流程一般到银行会计或金融会计的书里有。法规书和会计书讲得比较抽象。

5. 商业承兑汇票的几个注意的法律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票据每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
2.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
3.《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票据贴现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银行的行为,所以,以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4.《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除《票据法》外,《规定》也间接规定持票人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贴现行为无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为债务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 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由于破产债权的受偿率很低,贴现票据作为破产债权的损失风险是确定无疑的。(15081124)

商业承兑汇票的几个注意的法律问题

6. 有银行的朋友吗,请教一下商业承兑汇票的问题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完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无需向银行圈存资金。由于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无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也无严格监督管理,仅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企业应特别注意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

1、尽可能只接受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受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不能太长,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对客户未来的商业信用无法预期;

3、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4、对于经过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5、对于客户出具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前向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的条件是放弃追索权;

6、要求客户出具由银行加贴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发货后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最大的不同就是承兑人不同,其次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信用也是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

7.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问题

因为贴现是贴现人接受这张承兑汇票,即贴现人认为这种汇票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小,并愿意承担这个风险,所以才会接受贴现。

商票能够被银行认可并贴现,说明该商票的承兑人(付款人)的信誉为贴现人(银行)认可,或者商票的承兑人在这家贴现银行开户和授信——不是所有的商票都会被贴现人尤其是银行认可的。那么,在没有其他机构或贴现人接受该商票的情况下,到承兑人开户的银行贴现,是一种可行的融资方式——除非你们能够找到其他认可并有资金,贴现率更低的机构或贴现人。
满意请采纳。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问题

8. 商业承兑汇票问题

你好,仅根据有限留言分析如下,仅供参考,不作实际处理的依据。
一般情况丙无权以甲没有提供抵押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理由:丙在票据上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第46-47条规定的,要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丙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丁。

但是,丁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附:票据法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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