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线下和线上买ipo新股有什么不同

2024-05-16

1. 2014线下和线上买ipo新股有什么不同

具体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办法》)及修订后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根据《网上发行申购实施办法》,投资者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下申购。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均需符合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报价条件,才可以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具体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

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参加同一只股票的网上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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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五条 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六条 投资者通过主承销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初次登记备案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七条 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一交易日的12︰00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

第八条 具有主承销商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投资者用户。

第九条 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购缴款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条 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确定。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主承销商申请参与询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配售对象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在首次参与网下发行业务前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来款银行联行行号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三章 发行流程

第十四条 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十五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投资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00前完成。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报价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确定网下发行初步询价结果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

第十七条 T-1日15︰00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网下申购缴款日为T日,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T日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T日,配售对象应当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应当于T日15︰00前到账。

对于配售对象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T日15︰00-15︰20,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一条 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申购结果后于T日17︰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二十二条 T+1日10︰30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银行账户”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验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结算银行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T+1日15︰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 T+1日17︰3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配售对象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

第二十五条 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配售对象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未能在T+1日15︰0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新股网下配售结果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第二十六条 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指定方式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A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

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将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第三十条 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对于违规者,中国结算将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报有权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当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深证上〔200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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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三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四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第十六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新股的申购,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为止。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该日所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各证券公司须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第二十条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行情 专区)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深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4线下和线上买ipo新股有什么不同

2. 新股ipo新规下午16点公布结果什么意思

在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首次明确了直接定价发行只针对网上投资者,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首发规模70%的可中止发行,并对老股转让发行等做了进一步细化约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取消预缴款制度,将缓解市场打新资金的压力,弱化抽血效应,此前每每有新股发行,就会有巨额打新资金被冻结,抽血严重。而证监会也曾表示,取消资金申购是因为现行制度造成巨资冻结。以2015年6月初为例,25只新股冻结资金峰值5.69万亿元,如果配售后再缴款,仅需打新资金414亿元。
  对于中小企业的新股发行,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改动。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发行效率,意见稿规定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将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主承销商协商定价。
  征求意见稿还表示,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此前,券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都采用余额包销制度。虽然新股申购一直保持火热状态,但总有中签者忘记缴款,这也意味着券商要对这部分的无效申购负责。
  修改后的新股发行细则征求意见稿还延续了此前的黑名单制度,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新股发行实施细则生变,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当属申购条件。北京商报记者发现,认购新股依然是按市值进行。投资者必须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发行的非限售流通A股市值1万元以上方可参与打新(按网上申购日两日前的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且沪深两市的市值不能合并计算,申购深市新股只能用深圳市场的市值。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天的市值可以重复使用,如果当天有多只新股发行,投资者可以用已确定的市值重复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而上交所单个申购单位则为1000股。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决定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中已经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的新股发行,剩余18家公司将分两批发行。这也意味着投资者认购IPO重启后前10家公司的新股仍需要先冻结打新资金再进行摇号。而有业内机构预计,上述10只新股共募资超过40亿元,顶格申购需要150万元以上,冻结资金或近1万亿元。

3. 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股票怎么买,有什么程序?

  象打新股一样买就可以了。
  比如中国人寿的发行日程为:
  询价推介时间 2006年12月19日-12月22日
  网下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6年12月25日-12月26日
  网上申购及缴款日期 2006年12月26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2007年1月11日以前

  你只需在12月26日委托申购就可以了。

  以下是股票申购办法:

  沪深资金申购股票实施办法全文
  深市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全文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 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2.申购次数
  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3.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后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4.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指定结算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3.申购资金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冻结的新股申购资金划入结算银行新股申购验资专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4.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 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5.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6.中签处理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7.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3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3.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市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全文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 (以下简称T日)向上证所申购在上证所发行的

  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

  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

  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

  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三)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

  ,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

  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四)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

  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把握升浪起点 炒股不如炒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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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不予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下午四点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席位号告知上证所,且上报的资金不实

  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由上证所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果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

  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证所,T+2日,上证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席

  位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席位,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

  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结算备付金余额相符。如果该会员透支额超过该席位申购总量,则该席位所有申购

  均确认为无效申购,然后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席位,按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三、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一)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

  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

  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

  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二)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

  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

  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证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

  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证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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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上证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

  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四)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

  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抽签次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

  果。

  (五)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

  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专用账

  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七)发行结束

  申购日的第四天后(T+4日后),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

  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一)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

  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二)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

  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证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证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三)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股票怎么买,有什么程序?

4. 一些上市很多年了的公司怎么有时冷不丁突然网下配售股份上市造成股本变动,网下配售不是和当年新股ipo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指网下配售针对机构投资者的配售,与散户中签的不同,公开在股票交易系统上发行,就是通常说的新股申购,也叫网上发行,另一部分是分配给机构投资者在股票交易系统以外购买,这部分就称作网下配售,这种网下的部分是有锁定期的,是三个月,散户的没有锁定期,上市首日就可卖出,锁定期的这些股一般在新股发行时已经公告了可以上市交易的日期,也就是说按规定可以上市的日期,现在上市公司在机构投资者配售这部份即将上市交易时还会提前出公告,多留意上市公司的公告,这部份股票上市一般都会对股价产生影响,这时就要看股价在上市后的三个月内的走势是在高位还是一直在低位甚至是一直向下,如果是一直向下的那么也要留意,因为可能还要向下,但总体而言会比在高位好,一般在高位那么这部份股因为配售时的价格很低,一般会选择抛出,总而言之,遇到马上有解禁股上市的以远离为好。所以,散户在买股票前一定要多看看上市公怀的股东情况,其中一项就是要留意解禁股的上市时间,大多数主力会在上市前的一个月就慢慢出货了,这时有可能有两咱走势,一种是阴跌,主力慢慢出货,一种是主力拉高出货,成交量急剧放大,不懂的散户以为是主力进来了,因为总是收红盘,但是一旦出货完股价便一泻千里,往往是猛跌,散户还是期望主力再拉,以为是洗盘,如此,便留在山顶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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