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概念

2024-05-13

1. 信息披露的概念


信息披露的概念

2. 信息披露的解释是什么?

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发布主体将信息向外界发布。
现在统一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已成为各国基金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讨论的基金信息披露通常是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组合以及各类财务报表等材料,以便提示投资者基金的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作出相应的决策,使监管当局更好地实施基金监管。

信息披露对象:
拆借市场成员信息披露对象为已完成交易联网开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证券市场中,基金持有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为了减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不透明性、合理评价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基金的运行情况,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3. 信息公开名词解释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政府信息应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若需由相关部门“加工、汇总”,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来总结。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统治者一直推行的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不与社会分享任何信息。从这种信息不对称中,统治者谋取了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对社会而言,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损失。
新中国建国以后,传统封建残余的一些影响在少数干部中仍然根深蒂固,一些人害怕信息公开,害怕老百姓知情,并以种种理由封锁信息,甚至搞暗箱操作。
从现实的方面看,以前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许多人并不知道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一些媒体也不敢涉及这个领域。而今天不但国务院制定了条例,近一半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谈论信息公开甚至成为当今的一种时尚或热点。从这种对比和反差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步伐。

信息公开名词解释

4. 信息公开名词解释

信息公开指的是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当中需要主动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政府信息应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若需由相关部门“加工、汇总”,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来总结。从历史的角度看,在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统治者一直推行的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不与社会分享任何信息。从这种信息不对称中,统治者谋取了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对社会而言,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损失。

5. 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特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过程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各国企业股份化的经验证明,证券市场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给股份持有人创设一个可以随时变现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快的推广,从而实现资金规模化所产生的效益。
1、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只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6. 信息披露的具体而言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7.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8. 简述信息披露的客体标准是

亲,您好!对于您问的【简述信息披露的客体标准是】的问题做以下解答:信息披露应当包括:1、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摘要】
简述信息披露的客体标准是【提问】
亲,您好!对于您问的【简述信息披露的客体标准是】的问题做以下解答:信息披露应当包括:1、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回答】
信息披露应当包括: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