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2024-05-16

1. 商业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分类:  商业/理财 >> 银行业务 
   问题描述: 
  
 请问银监会和人行禁止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有什么
 
   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2.不得对 *** 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 *** 债券
 
  
 
 3.不得向地方 *** 、各级 *** 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商业银行禁止的业务内容:
 
 1.商业银行禁止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2.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禁止投资股票 
 
 3.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 
 
 4.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付息 
 
 5.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 
 
 6.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7.禁止商业银行限制助学贷款规模

商业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2. 国家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看看银行法就知道了。
商业银行禁止的业务内容:
1.商业银行禁止向未封顶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2.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禁止投资股票 
3.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 
4.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付息 
5.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 
6.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7.禁止商业银行限制助学贷款规模

3. 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规则主要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公平竞争。
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规则主要有哪些?

4. 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规则主要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公平竞争。
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5. 什么是银行业务禁止及限制

银行业务禁止 类别内容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否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行,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业拆借业务禁止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银行业务限制 类别内容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应当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什么是银行业务禁止及限制

6. 什么是银行业务禁止及限制

 什么是银行业务禁止及限制  银行业务禁止: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阶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否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行,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业拆借业务禁止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银行业务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应当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什么是商人银行业务  是商业银行吧,
  什么是交易银行业务  交易银行业务是指公司与之展开交易的银行之间进行的业务。  1、交易银行直接关系到达成的交易是否能按期交割,因而要慎重选择交易银行。这样交易利益才能达到最大化。  2、要从银行实力、信誉、报价、交易费用、及交割是否便捷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一般企业会选择几家有实力的交易银行组成投标团,投标银行团由董事会批准,每笔交易选择投标团中最有报价。每年对投标银行团重新评估,增加或删减银行。
  什么是网上银行业务  就是虚拟银行  不用去柜台 直接在网上办理业务  比如转帐 收款 支付水电费 手机费之类
  什么是银行业六禁止一公开  银行业的六禁止一公开是:一是严禁员工个人卡(账)与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不得为亲属和朋友代开账户,不准为客户垫款、提取现金、购汇,不准为企业代处理账务,不得长款不入账、短款自垫款平账等;二是严禁员工违反规定投资经商办企业;三是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充当交易中介谋取私利;四是严禁为客户代保管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和印鉴卡等;五是严禁涉黄、涉赌、涉毒以及大额举债等;六是严禁虚假授权、虚假对账、虚假查库等行为;一禁止是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在各营业场所向客户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银行业务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中央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1. 不得直接从事中央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2. 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承兑;  3. 不得直接从事不动产买卖;  4. 不得直接从事不动产的抵押贷款;  5. 不得直接对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6. 不得收买本行股票;  7. 不得以本行股票为抵押进行放款。
  有关银行业务  同城的现金就算是存款了,应该不要!
  懂银行业务的进  VIP卡代表你在该银行可以享受到一些普通客户所不具有的特权,比如优先贷款、专用通道办理常见业务、客户经理对点服务等等,它和信用卡不是一个概念(信用卡是在一定信用额度内可以透支的银行卡)。一般来说,VIP客户申办信用卡是很容易的,但是信用卡客户就未必是VIP客户。VIP的条件一般是以你在该行的账户财力来决定等级的,一般分为黄金、白金、钻石(黑金)等几个等级,各银行叫法不一定一致。
  
  
  是的,英语必须四级以上才有资格报考银行。
  关于银行业务  看自动柜员机上方有标识“自助存取款机”的可以存钱,没有“存”字的没有存款功能。也可以插卡后看可选项中有没有“存款”的选项。现在的柜员机只能存入100元的,同时要注意纸钞不能有折痕或者污损,不能识别的钞票会被退回。
   

7.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一、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这表明《商业银行法》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
  在《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债券的承销问题,《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这里的规定把债券发行承销主体局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主张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不能列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范畴。同时,企业债券的公开上市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是否必须交由证券机构来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确规定。显然,这种含糊的规定无疑会妨碍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承销领域的介入。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致力于申请开办该项业务。但是,这又需要突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直接投资企业债券,行政法规也有所规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这一规定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来购买企业债券,但是对于银行自有资金能否用于投资企业债券,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很显然,该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
  三、商业银行进入产权交易领域的法律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规定在限制商业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入产权市场,而是规定不准投资于某些禁止性产业;其二,它的限制范围虽然是通过列举来明确,但是这种列举所含纳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因为它仅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和银行机构。这两个特点制约了银行在产权市场上的发展。它意味着商业银行除银行机构的产权交易可以参与之外,其他产权领域的交易都将受到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也考虑到了银行经营中可能发生持有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银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这种限制更加局限了商业银行在产权市场中的运作空间。最近,《商业银行法》修改讨论过程中,不少学者和银行实务人士纷纷要求延长商业银行持有其他企业股票或者不动产、动产权利的时限,以便于商业银行能效益最大化地处置其持有资产。
  四、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专条中,未把参与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内容纳入允许经营的范围,该法也没有直接限制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专门规定。根据1997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这种意义上的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该规章对发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业银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商业银行能否成为发起人?很显然,要成为主要发起人是规章所禁止的,可否成为非主要发起人?该办法并未明确禁止。
  另外,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发起人,因为该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自然应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的道理,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在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托管人的角色。
  五、商业银行进入新兴资本市场领域的制度约束
  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下,我国资本市场中不断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规制不完善的新品种、新业务,这些新兴业务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中有些新品种、新业务来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动产抵押担保市场、股票质押市场、新型权利质押市场(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学校收费权质押、水电煤气收费权质押等等)。《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这些市场,但也缺乏法律规则来系统规范这些市场。目前,仅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来规范,有的规范极为简单和原则化,有的则根本无规章可循。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8.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3.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